CIVIL LAW · COMPLETE NOTES

民法:从总则到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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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完整章节
25小节导图
64约 PDF 民法页
民法全科三级知识图
民法
第一章 民法总则
  •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六项基本原则;自然人能力、失踪死亡与监护
  •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
第二章 物权
  • 直接支配并排他: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 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特殊动产登记对抗
  • 善意取得、共有、相邻;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章 债与合同
  • 债权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法律其他规定产生
  • 合同分类、要约承诺与具体合同
  • 保证与定金
第四至七章
  • 人格权:生命健康身体、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信息;死者人格利益
  • 婚姻家庭:结婚、夫妻财产债务、离婚、收养
  • 继承:法定/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侵权:一般构成与特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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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第一章 民法总则

正文按 PDF 顺序完整保留;拓展、题目与答案索引使用独立视觉层级。

第一章 民法总则 · 三级知识图
民法总则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及原则
  • 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财产关系
  •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
第二节 自然人
  •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 住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监护
第三节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 法人独立享有权利义务并以全部财产担责
  • 营利、非营利、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
  •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 撤销期间与催告追认
第五节 代理
  •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
  •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第六节 诉讼时效
  • 一般三年;特殊四年、五年;最长二十年
  • 中断、中止与不适用
行为能力、年龄 / 精神状态、行为效力对照表
行为能力年龄 / 精神状态行为效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 周岁以上;16 周岁以上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行为的成年人纯获利益或相适应行为有效;其余须代理/同意/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 8 周岁;不能辨认行为的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及原则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及原则 · 三级知识图
民法的概念及原则
概念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基本原则
  • 平等:主体身份平等;特殊人群、特殊交易有特别保护的从其规定
  • 自愿:意思自治,以真实意志表达意愿
  • 公平:以利益均衡为价值判断;正常商业风险、赌石不属于违反公平;利用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显失公平的违反公平
  • 诚实信用:善意、诚实;被称为帝王条款
  • 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一、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无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此处的平等并非绝对平等,而是相对的平等,即对特殊人群、特殊交易等法律有特别规定进行保护的,从其规定。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又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注意:

  • ①正常的商业风险、赌石行为不属于违反公平原则
  • 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显失公平的违反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诚实信用原则又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

(五)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六)绿色原则

又称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PDF 原题 · 【无非课堂】
  • 1.(单选) 文某欲买房,张某欲卖房。两人协商过程中张某坚持!单价为一万元,文某坚持八千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一日,文某见张某患病无力,迫使张某在准备好的合同上签字,关于文某的行为违背哪项民法原则,下列正确的是( )。
  • A. 自愿原则
  • B. 平等原则
  • C. 诚信原则
  • D. 公平原则
  • 2.(单选)下列不属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
  • A.绿色原则
  • B.自愿原则
  • C.公序良俗原则
  • D.高效便民原则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二节 自然人 · 三级知识图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死亡时间以证明为准,无证明以户籍等登记为准,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以该证据为准
  •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视为有权利能力;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
  • 父母在胎儿娩出前可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
民事行为能力
  • 以自己行为享有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完全:18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上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
  • 限制: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行为的成年人。纯获利益或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行为有效,其余须代理、同意或追认
  • 无:不满8周岁;不能辨认行为的成年人;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的未成年人亦同。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住所
  • 以户籍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 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 【考点提示】经常居住地: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住院治病除外;迁出后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原户籍地为住所
宣告失踪
  • 下落不明满2年;自失去音讯之日起算;战争期间自战争结束或机关确定日起算
  • 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发寻找公告,公告期3个月
  • 主要效力:设立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
  • 一般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意外且经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限制
  • 【考点提示】配偶、父母、子女及依法有继承权亲属应认定为利害关系人;其他近亲属与债权人等须符合法定必要性
  • 公告:一般1年;意外且证明不可能生存的3个月
  • 死亡日期: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的以事件发生之日
  • 效力及于财产、婚姻、子女;【四川拓展】实际未死亡期间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不受影响
  • 撤销后:财产返还或适当补偿;婚姻原则自行恢复但再婚或书面不愿恢复除外;子女被依法收养的不得以未经同意主张无效
监护
  • 职责:代理实施法律行为,保护人身、财产等权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尊重真实意愿;除维护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
  • 未成年法定监护:父母当然;父母不能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并经同意的个人或组织→民政或村居委会
  • 【考点提示】父母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
  • 成年法定监护: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并经同意者→民政或村居委会
  • 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意定监护;指定不服可申请法院;终止与撤销监护资格法定情形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起止时间

  • 1.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2.时间依据
  • ①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 ②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 ③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三)胎儿利益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2022年3月1日新增: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我国《民法典》规定,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行为能力、年龄 / 精神状态、行为效力对照表
行为能力年龄 / 精神状态行为效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 周岁以上;16 周岁以上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行为的成年人纯获利益或相适应行为有效;其余须代理/同意/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 8 周岁;不能辨认行为的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2.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1.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1)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 (2)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1)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 (2)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是自然人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

  • 1.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 2.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考点提示【考点提示】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定居地之前,如无经常居住地,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PDF 原题 · 【无非课堂】
  • 1.【2019年4月四川事业单位】(判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都是平等的。( )
  • 2.(单选)王小二前往燃气公司办理燃气报装开户事宜,却被燃气公司告知必须要安装

燃气公司提供的"九九"牌智能燃气表(市面普通燃气表价格高出500元),且王小二要是不安装,燃气公司就不予通气。燃气公司的这种行为( )。

  • A.违反平等原则,因为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自己的选择权
  • B.违反自愿原则,强行捆绑消费,有违消费者的意愿
  • C.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欺骗消费者过度消费
  • D.正常的营销套路,没什么不妥之处
  • 3.(单选)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
  • A.出生
  • B.14周岁
  • C.16周岁
  • D.18周岁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 1.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 2.宣告失踪的条件
  •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没有任何音讯;
  • (2)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满 2 年;
  •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 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没有排斥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 (4)由法院宣告——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 3 个月,期满仍无音讯,判决宣告失踪。
  • 3.宣告失踪的效力宣告失踪的效力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二)宣告死亡

  • 1.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 2.宣告死亡的条件
  •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没有任何音讯;
  • (2)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三种期间:
  • ①一般情况下,须下落不明满 4 年;
  •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须满 2 年;
  • 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限制。
  •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注意(2022年3月1号司法解释)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原则上不能作为申请人,除非有申请的必要性,并且需对必要性进行举证
考点提示【考点提示】

2022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进行了修订,现表述为: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时,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一)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二)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 (4)由法院宣告——宣告前应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间有所不同。
  • ①一般情况下,公告期为 1 年;
  •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 3 个月。
  • 3.死亡日期
  • (1)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 4.宣告死亡的效力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来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范围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财产: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 (2)婚姻: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关系。
  • (3)子女: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可以单方决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四川拓展【四川拓展】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5.宣告死亡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 (1)财产: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民法典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2)婚姻: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 (3)子女: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五、监护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一)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职责的履行要求

  • 1.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 2.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二)法定监护

  • 1.未成年的法定监护
  •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监护人:父母。
考点提示【考点提示】

父母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离婚后父母仍然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是监护责任的轻重有所不同。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 (2)祖父母、外祖父母;
  • (3)兄、姐;
  •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5)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 2.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 (1)配偶;
  • (2)父母、子女;
  • (3)其他近亲属;
  •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5)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三)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2022年3月1日司法解释: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须序监护)确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监护)确定监护人。无非解读:遗嘱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重新按照顺序监护

(四)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 1.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申请指定有30天的申请期限
  • 2.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五)意定监护(成年人协议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六)监护关系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补充:监护资格的撤销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

PDF 原题 · 【小试牛刀】
  • 1.(多选)下列选项中,符合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有( )。
  • A.三年前,小张外出务工后下落不明
  • B.八年前,小李与家人吵架后离家出走,之后下落不明
  • C.一年前,小王在野外徒步穿越时遇泥石流失联
  • D.十个月前,小赵乘坐的航班在某海域失联,有关机关证明小赵不可能生存
  • 2.(单选)小晴今年 5 岁,其父亲患有精神病,母亲已经改嫁,小晴有一个已经出嫁的姐姐,小晴的祖父母身体健康且经济条件很好,那么小晴的监护人是其( )。
  • A. 父亲
  • B.母亲
  • C.祖父母
  • D.姐姐
  • 3.(单选)老江失踪十年,家人已为他申请死亡宣告,妻子小红也与隔壁老王再婚,但不久前老江重新出现,此时( )。
  • A.只要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老江和小红就还是夫妻
  • B.老江有权要求小红解除与老王的婚姻关系
  • C.老王和小红的婚姻合法、有效
  • D.老江和小红的婚姻关系将自动恢复
  • 4.(单选)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 )。
  • A. 宣告死亡
  • B.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
  • C. 宣告失踪
  • D.不予裁判

第三节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三节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 三级知识图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法人概述
  •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考点提示】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从成立时产生,到终止时消灭
法人分类与成立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 成立条件:依法成立;有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应经批准
  • 【拓展】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有法人资格、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
  •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 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法人概述

法人,是指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考点提示【考点提示】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法人与自然人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得 法人成立时取得,法人消灭时终止 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范围 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存在无、限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现 只能通过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实现 通过本人或者监护人、代理人实现

(三)法人与法定代表人

  • 1.法定代表人的概念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2.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承担
  • (1)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 (2)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四)法人成立的条件

社会组织要取得法人资格即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1.依法成立。
  • 2.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3.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人的分类

按不同标准,对法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我国《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一)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二)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三)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拓展:关于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并且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三、非法人组织

(一)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责任承担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 · 三级知识图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与形式
  •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 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法律或约定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
  • 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效要件
  • 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
  • 违反强制性规定,但该规定不导致无效的除外
  •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虚假意思表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违背公序良俗
  • 隐藏行为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考点提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可撤销
  • 重大误解:对象、价金、数量、性质等;一般不包括动机误解
  • 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利用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成立时显失公平)
  • 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 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起1年;重大误解90日;胁迫自终止起1年;行为发生起最长5年;知道后明示或以行为放弃
效力待定
  •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行为;无权代理
  • 【考点提示】纯获利益或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行为有效
  • 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意思表示真实;
  •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2.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3.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考点提示【考点提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1.情形
  • (1)重大误解
考点提示【考点提示】

主要包括对象、价金、数量、性质等误解,但一般不包括动机的误解2022年3月1日司法解释: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 (2)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3)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4)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 2.撤销权的行使受欺诈方、受胁迫方、受损害方以及重大误解的双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3.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1.情形
  •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提示【考点提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 (2)无权代理行为
  • 2.法律后果
  • (1)相对人的催告权及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 (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PDF 原题 · 【无非课堂】
  • 1.(单选)下列民事行为无效的是( )。
  • A.某商贸公司将国产葡萄酒谎称进口葡萄酒销售给甲
  • B.甲的母亲生病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购买了甲的汽车
  • C.甲公司误以为乙公司有经营某项业务的能力,遂与其签订了合作协议
  • D.甲为逃避债务,将自己名下所属房产假装卖给朋友乙,并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

第五节 代理

第五节 代理 · 三级知识图
代理
概念与特征
  •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
  • 依法、依约或依行为性质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不得代理
  • 特征:以被代理人名义;须为民事行为;代理人独立意思表示;效果归被代理人
类型
  • 委托代理:按被代理人委托行使
  • 法定代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
无权代理
  •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
  •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表见代理
  • 无代理权但有权利外观;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外观可归责于本人
  • 一般不构成:伪造公章合同书授权书假冒;公章等遗失被盗或职务终止并已合理公告通知而相对人应知悉
  • 外部:与正常代理同样效果由本人承受;内部:本人可向表见代理人求偿
补充规则
  • 共同代理应共同行使,另有约定除外
  • 违法代理: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知悉违法仍实施或未反对的,连带责任
  • 禁止自我代理、双方代理,同意或追认除外
  • 复代理须同意或追认;紧急为维护利益可例外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特征

  • 1.代理活动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 2.代理行为须是民事行为;
  • 3.代理人有独立意思表示;
  • 4.代理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类型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三、无权代理行为

(一)无权代理的情形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

  •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但并没有代理权。
  • 2.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越权代理。
  • 3.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后果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四、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只能在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形下发生。
  • 2.行为人有相应的权利外观权利外观,是指本人的授权行为已经在外部形成了一种表象,能够使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了授权。
  • 3.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不是因为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
  • 4.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被代理人一般下列情形,不构成表见代理:
  • (1)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
  • (2)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或者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的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发生后,依法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 1.外部关系在外部关系上,当第三人主张代理行为的效力(即主张代理行为有效)时,表见代理发生与正常的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即代理人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由本人承受。
  • 2.内部关系在内部关系上,本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后,如因此遭受损失,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请求赔偿。代理的补充知识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六十八条【禁止自我代理和双方代理及例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九条【复代理】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节 诉讼时效

第六节 诉讼时效 · 三级知识图
诉讼时效
概述
  •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 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债权人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不消灭
  • 起诉法院仍应受理;义务人提出抗辩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期间
  • 一般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 特殊四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 特殊五年:人寿保险金请求权,自知道或应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 最长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延长
中断
  • 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与之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
中止
  • 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 不可抗力;无/限制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能力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被控制;其他障碍
  • 障碍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时效期间届满
不适用
  •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一般三年)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概述

  • 1.债务人抗辩权产生,债权人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不消灭)
  • 2.义务人可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权利人,从而不履行义务
  • 3.若权利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仍应受理而不能驳回权利人的起诉
  • 4.法院受理后,若义务人提出抗辩,则应判决驳回权利人诉讼请求

二、期间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

  •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
  • (1)期间: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2)起算: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 (1)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4 年。
  • (2)5年: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
  • (1)期间:二十年。
  • (2)起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普通短期时效期间或者特殊短期时效期间内,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普通或者特殊短期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内,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因而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制度。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

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五、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包括: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PDF 原题 · 【无非课堂】
  • 1.(单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
  • A.一年
  • B.二年
  • C.三年
  • D.四年
  • 1.(单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 )。
  • A.两年
  • B.三年
  • C.四年
  • D.五年
  • 2.【2021年5月15日四川省属事业单位】(判断)简某与邓某离婚,双方育有一子,离婚协议约定其子随邓某生活,简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十年来,简某一直未支付打抚养费。简某可以已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
  • 3.【2021年12月25日四川省属事业单位】(单选)周某向王某借款6万元,约定6个月后连本带息归还。此后,周某一直未还款、王某也未要求周某归还。4年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周某归还借款及利息。法院公告传唤周某但其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不予立案
  • B、因周某一直未能到庭,法院应延期审理
  • C、法院应判决周某偿还王某本金6万元及借款利息
  • D、法院应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CHAPTER REVIEW

第一章 民法总则 · 章末复盘

只提炼本章已有正文、表格与导图;完整解释仍以正文为准。

六栏
核心概念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 总则依次处理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
  •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以行为能力、真实意思、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为核心。
依据:第一节 · 第二至六节
主体与权限
  •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分为完全、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人独立享有权利义务并以全部财产担责;非法人组织可用自己名义活动,但财产不足时出资人或设立人原则上承担无限责任。
  • 代理人须在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法律效果原则上归被代理人。
依据: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五节
条件与例外
  •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须有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 可撤销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效力待定主要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行为和无权代理。
  • 表见代理须有权利外观、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且外观可归责于本人;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不适用各有独立条件。
依据:第四节 · 第五节 · 第六节
期限与数字
  • 行为能力节点为8、16、18周岁;宣告失踪一般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一般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
  • 撤销权一般1年,重大误解90日,最长5年;催告追认期限30日。
  • 诉讼时效一般3年,特殊4年或5年,最长20年;最后6个月出现法定障碍可中止,障碍消除后满6个月届满。
依据:第二节 · 第四节 · 第六节
可以/应当/不得
  • 可以:胎儿涉及继承、受赠等利益时视为有权利能力;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延长最长诉讼时效。
  • 应当:监护人应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并尊重真实意愿;拾得、代理、追认等行为须依相应程序处理。
  • 不得/不发生效力: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无权代理未经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效力。
依据:第二节 · 第五节 · 第六节
最易混淆的对比

以下对比均由本章现有内容归纳;不引入章外规则。

完全、限制与无民事行为能力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上且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行为的成年人纯获利益或相适应行为有效,其余须代理、同意或追认
无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不能辨认行为的成年人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依据:第二节·自然人

有效、无效、可撤销与效力待定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有效能力相应、意思真实、不违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自成立时生效,法律或约定另有规定除外
无效无行为能力、虚假表示、恶意串通、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等自始无效
可撤销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须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并受除斥期间限制
效力待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无权代理经代理人或本人追认后确定效力;催告期未表示视为拒绝
依据: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实施未经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表见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归责于本人的权利外观,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外部效果由本人承受,本人可向表见代理人求偿
依据:第五节·代理

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与不适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中断请求履行、同意履行、起诉仲裁等法定事由从中断或程序终结时重新计算
中止最后6个月内出现不可抗力、代理缺位等法定障碍障碍消除后满6个月届满
不适用停止侵害、返还登记物权财产、支付扶养费等请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依据:第六节·诉讼时效
本章 PDF 原题答案索引
1. 民法基本原则题组|查看答案与解析

1.A(自愿原则:迫使签字违背真实意思);2.D(高效便民属行政法原则,非民法基本原则)。

2. 自然人与行为能力题组|查看答案与解析

1.错误(行为能力因年龄与精神状态有差别);2.B(强制捆绑安装违反自愿);3.A(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3. 宣告失踪/死亡与监护|查看答案与解析

1.B、D(下落不明满 4 年或意外且证明不可能生存可宣告死亡;满 2 年意外未满 2 年一般不足;3 年一般不足);2.B(未成年人当然监护人为父母,父无监护能力时由母担任);3.C(配偶再婚后死亡宣告撤销,原婚姻不自动恢复);4.A(申请死亡与失踪并存且符合死亡条件的,应当宣告死亡)。

4.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查看答案与解析

D。假装买卖属通谋虚伪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谎称进口属欺诈可撤销;危困低价属显失公平可撤销;误认经营能力属重大误解可撤销。

5. 诉讼时效题组|查看答案与解析

一般时效三年选 C;国际货物买卖与技术进出口合同四年选 C;抚养费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判断错误;义务人未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应主动适用时效驳回,应判决偿还选 C。

02

第二章 物权

正文按 PDF 顺序完整保留;拓展、题目与答案索引使用独立视觉层级。

第二章 物权 · 三级知识图
物权
第一节 物权概述
  • 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
  • 物的分类;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第二节 所有权
  •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 善意取得、遗失物、区分所有、共有、相邻
第三节 用益物权
  • 承包经营、建设用地、宅基地
  • 地役权、居住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 抵押、质权、留置
  • 【四川拓展】担保清偿顺序
用益物权、设立时点、要点对照表
用益物权设立时点要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耕地 30 年;草地 30–50 年;林地 30–70 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居住 70 年;工业等 50 年;商业等 40 年
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不得单独抵押转让
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居住权登记时原则上无偿;不得转让继承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概述 · 三级知识图
物权概述
概念与客体
  •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客体主要是有体物,亦可为法律上可得支配的自然力、可流转财产权利
  • 物: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利益需要并为权利主体支配利用的物质实体
  • 【考点提示】空气、外太空小行星、月球土地、人的胳膊不是物
物的分类
  • 动产与不动产:能否移动及移动是否影响价值
  • 原物与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未分离前不是孳息
  • 【四川拓展】天然孳息归属:交付前后归出卖人/买受人,另有约定除外;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 特定物与种类物
物权变动
  • 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
  • 不动产: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一般动产: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 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四川拓展】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继承开始时;合法建造拆除等事实行为成就时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客体

(一)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是物权所作用的对象,即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本即是指有体物,但除此之外,"法律上可得支配的自然力"等拟制物、可流转的财产权利,亦可是物权的客体。如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电、热、声、光等。

(二)物的概念及分类

1.物的概念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

考点提示【考点提示】

空气、外太空小行星、月球土地、人的胳膊不是物

  • 2.物的分类
  • (1)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影响其价值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 ①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不影响其价值的物,如家具、牲畜等。
  • ②不动产是指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会影响其价值的物。

我国的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定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建筑物是指定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之下,供人居住或使用的构造物。如房屋、仓库、地下室、走廊等;构筑物是指一般不在内进行生产或生活活动的建筑物,如水塔、烟囱等。

  • (2)原物与孳息

根据两物之间的产生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 ①原物是指作为本体而依其属性可产生新物的物,如母牛。
  • ②孳息是指从原物本体中产生的物,如母牛生出的牛犊。孳息必须是独立之物,未与

原物分离之前不是孳息。如树上的果实就不是孳息,只有掉落下的果实才是孳息。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 A.天然孳息是指依原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实。
  • B.法定孳息是指依法获得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及其他收益。
四川拓展【四川拓展】孳息的归属

天然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 (3)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有独立特征和相互代替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
  • ①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而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它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前者如一件古董、名人的一幅字迹等;后者如从一批机器设备中挑选出来的某一辆等。
  • ②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可以用品种、质量等确定的物,如级别、价格相同的大米等。

三、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概述

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

(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动产物权的变动

  • 1.一般动产对于一般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即占有的转移。
  • 2.特殊动产对于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由于其价值较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川拓展【四川拓展】

法律的特殊规定

拓展【拓展】

【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拓展【拓展】

【因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拓展【拓展】

【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二节 所有权 · 三级知识图
所有权
概念
  •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取得
  • 原始取得:非依他人既存权利,如先占、生产、添附、没收、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
  •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所有权及权利人意志,如买卖、赠与、遗嘱继承、遗赠等
善意取得
  • 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善意;合理价格;所有权已转移
  •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后,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
  • 盗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遗失物可自知道或应知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请求返还
  • 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经营者购得的,返还时应支付受让人费用并可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拾得遗失物
  • 应当返还权利人;及时通知或送交公安等部门
  • 妥善保管;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毁损灭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 招领公告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专有权+共有权+管理权(成员权)三位一体
  • 共有: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占用共有场地的车位
  • 【四川拓展】规划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共有部分收益归业主共有
  • 表决:双三分之二参与;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改变共有用途等双四分之三通过;其他双过半
共有
  • 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平等享有;重大处分、修缮原则全体同意;对外连带
  • 按份共有:按份额享有;可分出转让;同等条件优先购买;重大处分修缮变更用途原则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相邻关系
  • 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相互提供必要便利
  • 【考点提示】最低限度容忍,法律未规定可以索取报酬
  • 通行;防险排污;竹木越界;用水排水;管线安设;日照通风采光;不可量物侵害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的所有权。如先占、生产、添附、没收、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所有权及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合同、赠与、互易、根据遗嘱继承遗产,接受他人遗赠等。在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有以下两种须特别注意:

(一)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 1.条件
  • (1)出让人无处分权;
  •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4)所有权已经转移。
  • 2.法律后果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 3.盗赃物、遗失物特殊情形
  • (1)盗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 (2)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 (3)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拾得遗失物

  • 1.移交公安: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2.妥善保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3.发布招领公告: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 4.收归国有: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总称。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三位一体”的权利:

  • 1.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
  • 2.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 3.业主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或成员权)。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1.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是指业主对专属自己的、由建筑材料组成的、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封闭建筑空间,所享有的权利。

2.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共有部分的具体范围有

  •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四川拓展【四川拓展】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3) 对共有部分所生的收益,各业主有权收取。如建筑外墙悬挂广告牌的收益,归业主共有。
  • 3.业主对共有部分的管理权
  • (1)管理事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⑤使用月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⑥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⑦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⑧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⑨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2)投票表决
  • ①双三分之二投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 ②双四分之三通过: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 ③双过半通过: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主体称为共有人,共有的客体称为共有物。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

  • 1.共同共有的概念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财产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 2.共同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
  • (1)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2)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 3.共同共有的类型
  • (1)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
  • (2)基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
  • (3)基于继承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指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共同共有);
  • (4)基于合伙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

  • 1.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
  • 2.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 (1)依份额享有共有权。
  • (2)分割请求权,将份额分出或转让。
  • (3)优先购买权,其中共有人转让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 (4)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考点提示【考点提示】

相邻关系是最低限度的容忍,法律未规定可以索取报酬

(二)相邻关系的种类

  • 1.相邻通行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便利。
  •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相邻一方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 3.相邻竹木越界问题相邻他方土地的竹木根枝超越地界,并影响自己对土地的使用,相邻人有权请求相邻他方除去越界的竹木根枝。
  • 4.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 5.相邻管线安设关系相邻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6.相邻日照、通风、采光关系相邻人在建造建筑物时,应当与邻人的建筑物留有一定的距离,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以免影响邻人建筑物的日照通风和采光。
  • 7.相邻不可量物侵害关系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PDF 原题 · 【无非课堂】
  • 1.(单选)王明将自己的住房以 35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章华,房款付清后,章华便住进该房,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来王明急需用钱,又将该房以 50 万元的价格卖给何柳,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试问,该房的所有权人是( )。
  • A.王明
  • B.章华
  • C.何柳
  • D.章华和何柳共有
  • 2.(单选)小华与小艾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未办理过户登记,对此,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 )。

  • A.不动产转让,未登记前合同效力待定
  • B.只有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才能生效
  • C.房屋未办理登记,物权不发生变动,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 D.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买卖合同自始不存在
  • 3.(多选)王某饲养的泰迪犬丢失,李某拾得后以 100 元卖予张某。数日后,王某遇

到张某带着自己丢失的泰迪犬,呼喊后该犬立即奔向王某。后经确认该犬确属王某丢失。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 A.王某可以向李某请求损害赔偿
  • B.王某有权向张某请求返还该犬
  • C. 张某可善意取得该犬的所有权
  • D.若王某请求返还该犬,应当支付张某的购买费用
  • 4.(单选)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

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 )。

  •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 三级知识图
用益物权
概念
  •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收益
  • 耕地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期满依法继续承包
  •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 【四川拓展】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因建筑物或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
  •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等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住宅期满自动续期
  • 自登记时设立;可出让或划拨;经营性用地等应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
宅基地使用权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权利
  • 不得抵押、不得单独转让,须与合法住房一并转让
  • 城镇居民不得购置,除非依法迁入户口;一户一宅;出卖出租后不再批准
  • 【四川拓展】因自然灾害等灭失的消灭,应依法重新分配
地役权
  • 为自己使用不动产便利或提高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供役地与需役地
  •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与相邻关系:约定产生vs法律产生;独立用益物权vs权利延伸;内容可约定vs最低必要便利;有偿无偿均可vs均无偿
居住权
  • 按约定对他人住宅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遗嘱设立参照适用
  • 书面合同;原则无偿;自登记时设立
  • 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 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应及时注销登记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 1.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 2.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 3.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四川拓展【四川拓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土地三权分置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在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 1.居住用地七十年;
  • 2.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 1.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 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 3.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三、宅基地使用权

(一)定义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四川拓展【四川拓展】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二)常见考点

  • 1.权利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不得单独转让,须和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
  • 2.权利主体: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 3.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4.出卖不补: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如通行权、取水权、采光权、眺望权等。此处的他人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二)地役权的取得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对比项、地役权、相邻关系对照表
对比项地役权相邻关系
产生方式通过约定产生基于法律规定产生
性质独立的用益物权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延伸与扩张,不是独立物权
内容当事人约定(不违法、不违公序良俗)请求相邻方提供“最低限度”必要便利
是否有偿有偿、无偿均可均为无偿

五、居住权

(一)居住权的设立

  • 1.设立方式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 2.形式内容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 (2)住宅的位置;
  •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 (4)居住权期限;
  • (5)解决争议的方法。
  • 3.登记制度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居住权的转让与消灭

  • 1.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2.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用益物权、设立时间对照表
    用益物权设立时间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PDF 原题 · 【无非课堂】
  • 1.【2022年12月19日四川紧缺选调】(多选)保姆张某照顾行动不便的谢某二十多年,为表示感谢,谢某与张某签订协议,谢某将自有房屋给张某无偿居住,并承诺张某可以终身居住于此,随后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若未经登记,该居住权不具有物权效力
  • B.张某有权出租该房屋,租金归张某所有
  • C.张某去世后,该居住权可由其继承人继承
  • D.张某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 2.(单选)耕地的承包期为( )年。
  • A.十年
  • B.三十年
  • C.五十年
  • D.七十年
  • 3.(单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 )的用益物权,以满

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A. 占有、使用
  • B.使用、处分
  • C.收益、处分
  • D.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第四节 担保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 三级知识图
担保物权
概念
  • 为担保债务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他物权
抵押权
  • 不转移占有;债务不履行或约定实现情形时可就该财产变价优先受偿
  • 可抵押:建筑物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产品、在建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
  • 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公益设施;权属不明争议;查封扣押监管财产等
  • 书面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设立;动产合同生效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权
  • 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不履行时可优先受偿
  •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四川拓展】质押合同成立不等于质权设立;未交付质权不设立
  • 权利质权标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
  • 【四川拓展】有权利凭证的自交付设立;无凭证的自登记设立
留置权
  • 法定担保物权;动产;占有性
  • 按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逾期不履行可留置并优先受偿
【四川拓展】清偿顺序
  • 同一财产多个抵押权:已登记按登记时间先后;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均未登记按债权比例
  • 可登记担保物权参照;同一财产抵押与质权按登记、交付时间先后
  • 同一动产已有抵押或质权后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

二、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抵押权的标的

  • 1.可以抵押的财产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2)建设用地使用权;
  • (3)海域使用权;
  •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6)交通运输工具;
  •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2.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 (1)土地所有权;
  •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权的设立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1.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2.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质权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可以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类。

(一)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因担保财产而移交的动产,于债务届期不履行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四川拓展【四川拓展】

注意:质押合同的成立不等于质押权的生效。质押合同生效和质权设立是两个概念,合同生效如果质押财产未交付的质权仍然不设立。

(二)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民法典》第44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 1.汇票、支票、本票;
  • 2.债券、存款单;
  • 3.仓单、提单;
  •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川拓展【四川拓展】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特征

  • 1.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
  • 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其标的物均为动产。
  • 3.留置权是占有性担保物权留置权作为占有性担保物权意味着只有留置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留置权才能成立。
四川拓展【四川拓展】

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①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②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2)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①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设立时间对照表
担保物权设立时间
抵押权(不动产)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权(动产)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留置权法定成立,以合法占有为前提

PDF 原题 · 【无非课堂】
  • 1.(单选)甲为雕刻其石山,遂与专门从事雕刻工艺的乙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乙为其石山进行工艺加工,甲为此支付加工手续费。后乙按甲要求加工完毕后,甲拒不支付约定费用。为此, 乙可以对该石山行使( )。
  • A.质权
  • B.优先购买权
  • C.用益物权
  • D.留置权2(单选)下列不能设定质权的是( )。
  • A.房屋所有权
  • B.应收账款债权
  • C.可转让的股权
  • D.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CHAPTER REVIEW

第二章 物权 · 章末复盘

只提炼本章已有正文、表格与导图;完整解释仍以正文为准。

六栏
核心概念
  • 物权是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 物权变动以不动产登记、一般动产交付、特殊动产登记对抗为基本规则。
  • 所有权强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重在使用收益,担保物权重在优先受偿。
依据:第一节 · 第二至四节
主体与权限
  •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完整权能;用益物权人对他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 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在债务不履行等法定情形下,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 共有关系中的共有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及业主分别承担处分、便利和共同管理规则。
依据: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条件与例外
  • 善意取得要求无处分权、受让人善意、合理价格且所有权已经转移;盗赃物和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
  • 不动产物权原则登记生效,一般动产交付生效;地役权合同生效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居住权登记设立。
  • 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权须交付或登记,留置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并达到履行期限。
依据: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期限与数字
  • 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常见期限为居住70年、工业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
  • 遗失物招领公告1年无人认领归国家;权利人知道或应知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可请求返还。
  • 建筑物区分所有重大事项有双三分之二参与、双四分之三通过等门槛;按份共有重大处分原则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依据:第二节 · 第三节
可以/应当/不得
  • 可以:共有人可依法分割或转让份额;担保权人可在债务不履行时依法优先受偿。
  • 应当:拾得遗失物应返还、通知或送交有关部门并妥善保管;规划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 不得: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转让;居住权原则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不得出租。
依据: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最易混淆的对比

以下对比均由本章现有内容归纳;不引入章外规则。

不动产、一般动产与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不动产依法登记原则上登记时发生物权效力
一般动产交付原则上交付时发生物权效力
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第一节·物权概述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平等享有重大处分修缮原则须全体同意;对外原则连带
按份共有按份额享有,可分出转让重大处分原则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依据:第二节·所有权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地役权通过合同约定产生,是独立用益物权可有偿或无偿;合同生效设立,登记用于对抗
相邻关系直接基于法律产生,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要延伸只提供最低限度必要便利,原则无偿
依据:第二节·所有权 · 第三节·用益物权

抵押、质押与留置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抵押不转移占有;不动产登记设立,动产合同生效并登记对抗债务不履行时优先受偿
质押动产交付或权利交付、登记设立后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或控制权利
留置法定产生,以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和履行期限届满为前提同一动产既有抵押质押又留置时,留置权优先
依据:第四节·担保物权
本章 PDF 原题答案索引
1. 物权变动与善意取得|查看答案与解析

1.C(不动产登记发生物权效力,何柳已过户取得所有权);2.C(未登记物权不变动,但不影响合同效力);3.A、B(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索赔或请求返还);4.A(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

2. 用益物权题组|查看答案与解析

1.A、D(居住权自登记设立;不得转让继承,原则上不得出租;享有占有使用);2.B(耕地承包期三十年);3.A(居住权内容为占有、使用)。

3. 担保物权题组|查看答案与解析

1.D(承揽人可对加工物行使留置权);2.A(房屋属不动产,不能设定动产/权利质权意义上的房屋质权,应通过抵押)。

03

第三章 债与合同

正文按 PDF 顺序完整保留;拓展、题目与答案索引使用独立视觉层级。

第三章 债与合同 · 三级知识图
债与合同
第一节 债的发生原因
  • 合同、侵权行为
  •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法律其他规定
第二节 合同
  • 概念与相对性;四组分类
  • 要约承诺;买卖、赠与、租赁、保管、借款
第三节 债的担保
  • 保证: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 定金:交付生效、不超过20%、罚则
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易混)、担保要点对照表
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易混)担保要点
保管、定金、自然人借贷、借用动产质押、自然人赠与现为诺成定金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20%
保证方式未约定或不明 → 一般保证
定金与违约金择一主张

第一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一节 债的发生原因 · 三级知识图
债的发生原因
债权与债因
  •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合同
  • 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依法成立后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侵权行为
  • 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无因管理
  •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
  • 三要件:无义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管理事务
  • 可请求偿还必要费用及利息、因管理所受损失
不当得利
  • 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利
  • 一方获益、他方受损、因果、无合法根据
  • 受害人可请求返还;【考点提示】返还原物和孳息,不包括收益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原因。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一、合同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就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就是债权债务关系。

二、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三、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此处只需要认识到能为他人带来利益即可。利益,既包括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一定的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避免一定的损失。

3.为他人管理事务

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其中,他人系指特定的人。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四、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 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财产总额增加。
  • 2.他方受到损失损失,是指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致财产利益减少或丧失。如果有人受益但无人受损,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成立,须是他方的损失由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 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不当得利中的“不当”,就是指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因此,一方获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返还给当事人。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不当得利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考点提示【考点提示】

不当得利需要返还原物和孳息,但不包括收益。

PDF 原题 · 【无非课堂】
  • 1.(单选)甲某不慎坠落河中,行人乙跳进河里将甲救上了岸。其间,甲口袋中的钱包不慎掉落随水流漂走,乙因为救甲使得自己的腿部受伤。关于此案的处理,正确的一项是( )。
  • A. 乙应赔偿甲丢钱包的损失,甲不应支付乙的医药费
  • B. 乙应赔偿甲丢钱包的损失,甲应支付乙的医药费
  • C. 乙不应赔偿甲丢钱包的损失,甲不应支付乙的医药费
  • D. 乙不应赔偿甲丢钱包的损失,甲应支付乙的医药费
  • 2.(单选)外卖小哥误将吴某的外卖送给了李某,李某取用该外卖属于( )。
  • A.不当得利
  • B.侵权行为
  • C.无因管理
  • D.自助行为
  • 3.(单选)下列情形中,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
  • A.李某到银行 ATM 机取款,他输入支取 500 的指令,结果 ATM 机吐出来 5000 元,取款记录显示为支取 500 元
  • B.张某出门上街未归,天将降暴雨,邻居王某为防止张某家晾晒在院坝里的粮食被雨淋湿甚至冲走,自己出工钱请人把张某家的粮食收回来
  • C.王某到酒店吃饭,结果因酒店的地板太滑而摔伤
  • D.肖某乘坐出租车回家途中,出租车司机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肖某身体严重受伤

第二节 合同

第二节 合同 · 三级知识图
合同
概念
  • 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具有相对性
  • 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协议适用身份法律规定;合同主要适用于财产性协议
分类
  • 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实践合同还须交付标的物
  • 实践合同:保管、定金、自然人之间借贷、借用;动产质押、自然人间赠与现为诺成
  • 双务/单务;要式/不要式;主合同/从合同(成立存续消灭上从属)
订立
  • 要约: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须具体确定
  • 【四川拓展】要约邀请:拍卖招标招股等;商业广告宣传通常为要约邀请,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须由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且内容一致;到达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四川拓展】成立地点:承诺生效地;数据电文以主营业地或住所地;合同书以最后签章按指印地
买卖与赠与
  • 买卖:转移所有权并支付价款
  •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公证或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不得任意撤销
  • 法定撤销:严重侵害、不尽扶养、不履行约定义务;赠与人1年,继承人/法定代理人6个月
租赁
  • 最长20年,超过部分无效;6个月以上应当书面,否则无法确定期限视为不定期
  • 经同意可转租;未同意出租人可解除
  • 承租人占有期限内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
  • 房屋承租人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近亲属或按份共有人优先除外;通知后15日未明确表示视为放弃
  • 期满房屋承租人同等条件优先承租
保管与借款
  • 保管:交付时成立;未约定保管费视为无偿;妥善保管;可留置保管物
  • 借款:一般应书面,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自然人之间自提供借款时成立
  • 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未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该协议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此合同具有相对性。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因此,合同仅适用于财产性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通常可以分为:

(一)实践性合同和诺成性合同

1.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须注意:下列两类合同以前为实践合同,现在为诺成合同

  • (1)动产质押合同(2)自然人间的赠与合同。
  • 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包括:(1)保管合同(2)定金合同(3)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4)借用合同

(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 1.双务合同:指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承担合同义务,且互为对价,一方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对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
  • 2.单务合同: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或者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

(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 1.要式合同: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的特定形式包括书面、登记、批准、公证等形式。
  •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四)主合同与从合同

  • 1.主合同: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 2.从合同:指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与被担保的合同之间的关系,就是主从合同关系。主从合同之间具有成立、存续、消灭上的从属关系。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变更或消灭,从合同原则上随之变更或消灭。

三、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协商、达成合意的过程。

(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订立是当事人各方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该过程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 1.要约
  • (1)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2)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四川拓展【四川拓展】

要约邀请是一方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也就是说要约是要对方来承诺,而要约邀请是邀请对方发出要约,自己来承诺。

  • (1)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 (2)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 2.承诺
  • (1)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2)构成要件
  •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 ②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
  • 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 (3)效力
  • ①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
  • ②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四川拓展【四川拓展】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各类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一)赠与合同

  • 1.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将财产无偿给予对方的人称为赠与人,无偿接受他人财产的人称为受赠人,赠与的财产为标的物。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合同既可基于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而终止,也有其特有的终止方式,即赠与的撤销。赠与的撤销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
  • 2.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 (1)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无须具备法定情形,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 (2)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 ①不能任意撤销;
  • ②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 ③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3.赠与的法定撤销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具备法定条件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 (1)法定撤销情形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2)法定撤销权行使期限
  • ①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②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二)租赁合同

  • 1.租赁合同的概念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提供物的使用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 2.租赁合同的期限
  •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3.租赁合同的效力
  • (1)承租人的转租权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2)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3)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 ①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购买者的权利。
  • ②优先的限制: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 ③通知义务: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4)房租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三)保管合同

  • (1)保管合同的概念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2)有偿&无偿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 (3)成立时间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4)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5)保管期限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 (6)留置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借款合同

  • (1)借款合同的概念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2)形式要求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3)借款合同的内容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4)解除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 (5)利息相关规定
  • ①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 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③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 ④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PDF 原题 · 【无非课堂】
  • 1.(单选)甲借给乙 100 万元,约定利息为 1 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该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 B.该借款合同是无偿合同
  • C.该借款合同中双方均负有义务
  • D.该借款合同自甲乙口头达成一致时生效
  • 2.(单选)下列不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
  • A.拍卖公告
  • B.招标公告
  • C.寄送的价目表
  • D.商品在商场柜台内标价展示

第三节 债的担保

第三节 债的担保 · 三级知识图
债的担保
概念
  • 为保证债权实现、债务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保证措施
保证
  • 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时由第三人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或承担责任
  • 【四川拓展】不得为保证人: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转贷除外);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书面授权可在授权范围保证)
  •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证
  • 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可拒绝承担
  • 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定金
  • 从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 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 实际交付多于或少于约定的,视为变更;异议并拒绝接受的,合同不生效
  • 给付方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权请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
  • 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择一适用

债的担保,是指债的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保证措施。

一、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四川拓展【四川拓展】

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 2.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 3.两者的区别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定金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指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交付一定的定金而达成的协议。定金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 1.定金合同是从合同。
  •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二)定金的效力

  • 1.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 4.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PDF 原题 · 【无非课堂】
  • 1.(单选)甲拟将其名下一套总价 150 万元的房子卖于乙,乙为表示诚意向甲交付了10 万元定金。同时,双方在购房合同中规定,一旦一方出现违约,须赔偿给对方 20 万元违约金。后来,甲私自将房子转卖给了出价更高的丙,并且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了国家法定的定金限度
  • B.丙的购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 C.如果乙要求甲赔偿,则乙最多可以拿回违约金和定金共 20 万元
  • D.对甲的违约行为,乙可以同时主张甲赔偿违约金和定金
  • 2.(单选)甲向某银行贷款 30 万元,约定乙作为保证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贷款到期后,甲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银行随即要求乙还本付息。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银行只能要求甲偿还
  • B.乙应先偿还,偿还后再向甲追偿
  • C.银行有权决定甲先偿还还是乙先偿还
  • D.乙享有先诉抗辩权
CHAPTER REVIEW

第三章 债与合同 · 章末复盘

只提炼本章已有正文、表格与导图;完整解释仍以正文为准。

六栏
核心概念
  • 债权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法律其他规定产生。
  • 合同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订立以要约和承诺为核心。
  • 债的担保主要包括保证和定金,并与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相衔接。
依据: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主体与权限
  • 债权人有权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务人负担相应义务。
  • 管理人、本人与受益人分别对应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关系;保证人依保证方式承担责任。
  • 要约人、受要约人、赠与人、出租人、承租人、保管人、借款人等按具体合同规则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依据: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条件与例外
  • 无因管理须无义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并实际管理他人事务;不当得利须一方获益、他方受损、有因果且无合法根据。
  •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且内容一致,到达时生效;实践合同还须完成交付。
  • 一般保证人原则享有先诉抗辩权;定金自实际交付时生效,定金罚则以一方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前提。
依据: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期限与数字
  •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赠与法定撤销一般为1年,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为6个月。
  • 租赁期限最长20年;6个月以上租赁原则应采用书面形式;承租人收到出售通知后15日未明确表示视为放弃优先购买。
  • 本章其他期限主要依各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判断。
依据:第二节 · 第三节
可以/应当/不得
  • 可以:管理人可请求偿还必要费用、利息和所受损失;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原则可任意撤销。
  • 应当:承诺内容应与要约一致;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一般保证按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 不得: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不得任意撤销;租赁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定金超过20%的部分不受保护。
依据: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最易混淆的对比

以下对比均由本章现有内容归纳;不引入章外规则。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合同当事人协议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依法成立后产生约定债权债务
侵权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形成债
无因管理无义务而为避免他人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可请求必要费用、利息和所受损失
不当得利无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利受损人可请求返还
依据:第一节·债的发生原因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无需以交付作为成立条件
实践合同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保管、定金、自然人借贷、借用等按讲义列入
依据:第二节·合同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一般保证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适用;保证人享先诉抗辩权主合同经审判仲裁并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可拒绝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依规则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依据:第三节·债的担保

定金与违约金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定金实际交付生效,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给付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
违约金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与定金同时约定时,守约方择一适用
依据:第三节·债的担保
本章 PDF 原题答案索引
1.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查看答案与解析

1.D(救人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不应赔偿钱包损失,本人应支付必要费用/损失);2.A(误送外卖被取用属不当得利);3.B(邻居雇人收回粮食构成无因管理;ATM 多吐款、酒店滑倒、出租车事故均不属无因管理)。

2. 合同分类与订立|查看答案与解析

1.C(约定利息的借款为有偿双务;自然人借款为实践合同,题干未限定自然人且已约定利息,双方均负义务);2.D(柜台标价展示符合要约条件,属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3. 保证与定金|查看答案与解析

1.B(定金 10 万未超 150 万的 20%;丙已登记购房合法有效;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只能择一);2.D(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银行不得直接要求保证人先还)。

04

第四章 人格权

正文按 PDF 顺序完整保留;拓展、题目与答案索引使用独立视觉层级。

第四章 人格权 · 三级知识图
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概念
  • 民事主体专属享有
  • 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维护独立人格的固有权利
二、人格权的种类
  • 生命、健康、身体;姓名、名称、肖像
  • 名誉、荣誉、隐私、个人信息
三、特别提醒
  • 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
  • 配偶、子女、父母优先;否则其他近亲属
人格权、主体、典型侵权 / 提示对照表
人格权主体典型侵权 / 提示
生命 / 健康 / 身体自然人身心健康与身体完整、行动自由
姓名 / 名称自然 / 法人等干涉、盗用、假冒;笔名艺名等可参照保护
肖像 / 声音自然人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声音参照肖像
名誉 / 荣誉民事主体侮辱诽谤;非法剥夺荣誉称号
隐私 / 个人信息自然人私密空间活动信息;私密信息适用隐私规则

一、人格权的概念

一、人格权的概念 · 三级知识图
人格权的概念
定义
  • 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要素
  • 专属享有
  • 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 维护独立人格所必备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二、人格权的种类

二、人格权的种类 · 三级知识图
人格权的种类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 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 身心健康: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
  • 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性骚扰:言语文字图像肢体等;单位应采取预防投诉调查等措施
姓名权、名称权
  • 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姓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禁止干涉、盗用、假冒
  • 姓氏原则上随父姓或母姓;可选其他直系长辈、扶养人姓氏或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
  • 【知识延伸】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姓名权名称权保护
  •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可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许可使用
肖像权
  • 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反映的可识别外部形象
  • 禁止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伪造;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合理使用:个人学习艺术教学科研;新闻报道;依法履职;展示公共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或本人合法权益
  • 【知识延伸】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规定
名誉权、荣誉权
  • 名誉: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
  • 侵权:报道评论与事实不符;侮辱诽谤;捏造事实陷害
  • 荣誉:因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获得的光荣称号等;禁止非法剥夺、诋毁贬损;可请求记载或更正
隐私权、个人信息
  • 私人生活安宁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活动、信息
  • 六类侵害:侵扰安宁;进入拍摄窥视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私密活动;私密部位;处理私密信息;其他方式
  • 个人信息:能单独或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私密信息优先适用隐私规定
  • 不得泄露篡改;未经同意不得非法提供,匿名化且不能复原除外

(一)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二)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身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为内容的人格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三)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 1.性骚扰问题: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1.侵权方式: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
  • 2.姓氏决定: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考点提示【知识延伸】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名称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六)肖像权

  • 1.概念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 2.侵权方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3.不构成侵权情形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考点提示【知识延伸】

《民法典》第 1023 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七)名誉权

  • 1.概念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2.侵权情形
  • (1)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与事实不符,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 (2)他人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 (3)他人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

(八)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 1.侵权方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 2.请求更正: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九)隐私权

  • 1.隐私概念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 2.侵权情形
  •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十)个人信息

  • 1.个人信息概念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 2.侵权方式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三、特别提醒

三、特别提醒 · 三级知识图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保护客体
  •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
请求权人
  • 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补位
  • 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承担责任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PDF 原题 · 【无非课堂】

1(单选)甲公司组织员工体检。员工小兰被查出患有艾滋病,甲公司公示了全体员工的体检结果,也包括小兰的真实姓名、患病情况。公示后小兰受到歧视和排斥,精神极其痛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 甲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 B. 甲公司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
  • C. 甲公司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
  • D. 甲公司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2(单选)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不属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人身权的是( ) 。
  • A.名称权
  • B.名誉权
  • C.荣誉权
  • D.隐私权
  • 3.【2021年12月25日四川省属事业单位】(单选)下列关于人格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 A、人格权是支配权
  • B、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继承
  • C、人格权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 D、有些人格权属于财产权,有些人格权属于非财产权
CHAPTER REVIEW

第四章 人格权 · 章末复盘

只提炼本章已有正文、表格与导图;完整解释仍以正文为准。

六栏
核心概念
  •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维护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 主要包括生命、健康、身体、姓名或名称、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权利。
  •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利益也受保护。
依据:人格权概念 · 人格权种类 · 特别提醒
主体与权限
  • 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等。
  • 死者人格利益受侵害时,配偶、子女、父母优先请求承担责任;没有上述人员时由其他近亲属补位。
  • 单位对性骚扰负有预防、投诉、调查处置等相应义务。
依据:人格权种类 · 特别提醒
条件与例外
  • 姓名、名称、肖像等可依法许可他人使用,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侵害权利人利益。
  • 未经同意原则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个人学习、新闻报道、依法履职等法定合理使用除外。
  • 私密信息优先适用隐私规则;个人信息处理须遵守不得泄露、篡改和非法提供等要求。
依据:人格权种类
期限与数字
  • 本章未集中规定统一的日、月期限,重点是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定合理使用边界。
  • 死者人格利益请求权人的顺位为配偶、子女、父母优先,其他近亲属补位。
  • 侵害隐私的讲义归纳包括侵扰安宁、进入拍摄窥视私密空间、处理私密信息等六类方式。
依据:人格权种类 · 特别提醒
可以/应当/不得
  • 可以:姓名、名称、肖像等权利可依法许可他人使用;符合法定目的时可合理使用肖像。
  • 应当:有关单位应采取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
  • 不得:不得干涉、盗用、假冒姓名,不得丑化污损或技术伪造肖像,不得泄露篡改或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依据:人格权种类
最易混淆的对比

以下对比均由本章现有内容归纳;不引入章外规则。

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生命权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侵害生命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健康权身心健康、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侵害健康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身体权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侵害身体完整或行动自由依法担责
依据:人格权种类

姓名权、名称权与肖像权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姓名权自然人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使用姓名禁止干涉、盗用、假冒
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许可使用名称有社会知名度并足以混淆的简称等受保护
肖像权可识别的外部形象未经同意原则不得制作使用公开,法定合理使用除外
依据:人格权种类

名誉权与荣誉权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名誉权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侮辱、诽谤和失实报道等可能侵权
荣誉权因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获得的光荣称号等禁止非法剥夺、诋毁贬损,可请求记载或更正
依据:人格权种类

隐私与个人信息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隐私私人生活安宁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活动、信息适用隐私权的专门保护规则
个人信息能单独或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或非法提供;私密信息优先适用隐私规则
依据:人格权种类
本章 PDF 原题答案索引
1. 人格权题组|查看答案与解析

1.D(公示艾滋病患病信息侵害隐私权/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2.D(隐私权专属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不享有隐私权);3.D(人格权原则上为非财产性支配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并非“有些属于财产权”)。

05

第五章 婚姻家庭

正文按 PDF 顺序完整保留;拓展、题目与答案索引使用独立视觉层级。

第五章 婚姻家庭 · 三级知识图
婚姻家庭
一、结婚
  • 实质与形式要件
  •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二、三、财产与债务
  • 法定与约定夫妻财产制
  • 共同意思、日常家事与超日常债务
四、离婚
  • 协议离婚两段三十日;诉讼离婚感情破裂
  • 补偿、过错赔偿、子女抚养
五、收养
  • 被收养人与收养人条件
  • 人数、年龄差与民政登记成立
制度、核心规则、易错点对照表
制度核心规则易错点
法定婚龄男 22 / 女 20未到法定婚龄属无效婚姻情形之一
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遗嘱赠与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个人财产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人身损害获赔不因结婚转化为共同财产
协议离婚冷静期 30 日 + 再申请 30 日期满未申请视为撤回

一、结婚

一、结婚 · 三级知识图
结婚
实质与形式要件
  •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 一夫一妻;禁止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 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完成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登记应当补办
无效婚姻
  •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
  • 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 重大疾病未在登记前如实告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法律后果
  •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
  • 同居财产协议处理,不成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概念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行为。

(二)条件

  • 1.结婚的实质条件
  •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男性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性不得早于 20 周岁。
  •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 (4)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即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2.结婚的形式条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三)婚姻的效力

  • 1.无效婚姻
  • (1)重婚;
  •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 (3)未到法定婚龄。
  • 2.可撤销的婚姻
  • (1)受胁迫
  • ①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②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③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2)重大疾病未告知
  • 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②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3.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效力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夫妻财产制度

二、夫妻财产制度 · 三级知识图
夫妻财产制度
制度类型
  • 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 未约定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书面约定优先
共同财产
  •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
  • 继承或受赠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 其他:个人财产投资收益;住房补贴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约定财产制
  • 可协商婚前婚后财产归属、处分及离婚分割
  • 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 1.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3)知识产权的收益;
  •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④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 (1)一方的婚前财产;
  •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三、夫妻债务

三、夫妻债务 · 三级知识图
夫妻债务
共同债务
  • 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 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超日常债务
  • 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离婚

四、离婚 · 三级知识图
离婚
协议离婚
  • 离婚冷静三十日: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一方可撤回
  • 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视为撤回
诉讼离婚
  • 应当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准予情形: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暴或虐待遗弃;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感情破裂
  • 【四川拓展】判决不准后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应当准予;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应当准予
限制性规定
  •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除外
经济后果与子女
  • 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
  • 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亲子关系不因离婚消除;不满两周岁原则随母;已满两周岁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应尊重真实意愿

(一)概念

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行为。

(二)形式

  • 1.协议离婚——离婚冷静期协议离婚又称登记离婚,是指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和询问相关情况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 (1)离婚冷静三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2)申请证件三十日: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2.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 (1)准予离婚的情形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川拓展【四川拓展】
  • ①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2)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 ①对军婚的特殊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②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三)离婚的经济补偿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离婚的过错赔偿

有以下情形的无过错一方有权提出赔偿:

  • 1.重婚的;
  •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3.实施家庭暴力的;
  •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5.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五)离婚的法律后果

夫妻关系因离婚而解除,这种夫妻关系包括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如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扶养关系等,但双方与所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 2.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3.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五、收养

五、收养 · 三级知识图
收养
概念
  • 拟制血亲亲子关系发生的法定途径
  • 收养人称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养子、养女;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被收养人
  • 丧失父母的孤儿
  •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条件与人数
  • 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能力
  • 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 无子女可收养两名;有子女只能收养一名;有配偶者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特别程序
  •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送养收养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图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一)被收养人的范围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 1.丧失父母的孤儿;
  •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人的条件

  •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 5.年满三十周岁。

(三)收养子女的人数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四)关于收养的特殊规定

  • 1.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2.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 3.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PDF 原题 · 【无非课堂】
  • 1.(单选)下列说法符合我国民法规定的是( )。
  • ①某男与某女结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这套房屋被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
  • ②甲男和乙女结婚后一年,甲男在工地工作时受重伤导致瘫痪,获赔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共 50 万元,这 50 万元属于甲男的个人财产
  • ③老张夫妇为儿子结婚购买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子婚后,这套房产就属于儿子儿媳的共有财产
  • ④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A.①②
  • B.②③
  • C.①③
  • D.②④
  • 2.(单选)张某与妻子王某婚后共同购买房产一套,并居住使用。但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小张为两人成年独子,单独居住。2018 年张某去世,该住房由王某独自居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 张某去世后,该房产变更登记前,房产归王某一人所有
  • B. 张某去世后,无论是否对该房产变更登记,该房产归王某和小张共有
  • C. 因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所以张某去世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
  • D. 张某去世后,因房产由王某独自居住使用,所以房产归王某一人所有
CHAPTER REVIEW

第五章 婚姻家庭 · 章末复盘

只提炼本章已有正文、表格与导图;完整解释仍以正文为准。

六栏
核心概念
  • 婚姻家庭制度覆盖结婚、夫妻财产、夫妻债务、离婚和收养。
  • 结婚须满足双方自愿、法定婚龄、一夫一妻、非禁止亲属关系并完成登记。
  • 夫妻财产和债务区分共同与个人,离婚区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收养须满足主体条件并登记成立。
依据:结婚 · 夫妻财产 · 夫妻债务 · 离婚 · 收养
主体与权限
  • 婚姻双方、夫妻、父母子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分别依婚姻、财产债务、抚养和收养规则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 债权人主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为共同债务时,须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
  • 收养人须具备抚养教育保护能力并符合年龄、健康、违法犯罪记录等条件。
依据:夫妻债务 · 收养
条件与例外
  • 无效婚姻包括重婚、禁止结婚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包括胁迫及婚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
  • 共同财产以婚后工资经营投资等收益为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明确只归一方的遗赠赠与等。
  • 诉讼离婚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为核心;收养须满足被收养人、收养人和程序条件。
依据:结婚 · 夫妻财产 · 离婚 · 收养
期限与数字
  • 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受胁迫或重大疾病撤销婚姻的期间通常为1年。
  • 协议离婚为申请后30日冷静期,加期满后30日申请发证;诉讼离婚还涉及分居2年、再次分居1年等规则。
  • 子女抚养关注2周岁、8周岁;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一般相差40周岁以上。
依据:结婚 · 离婚 · 收养
可以/应当/不得
  • 可以:夫妻可书面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归属;无过错方在法定重大过错情形可请求损害赔偿。
  • 应当:结婚和收养应依法登记;诉讼离婚应先调解;处理子女抚养应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并尊重满8周岁子女意愿。
  • 不得: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男方在女方特定孕产期间原则不得提出离婚;收养、财产和债务不得突破法定条件。
依据:结婚 · 离婚 · 收养
最易混淆的对比

以下对比均由本章现有内容归纳;不引入章外规则。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无效婚姻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撤销婚姻受胁迫或登记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由当事人在法定期间请求撤销,撤销后自始无约束力
依据:结婚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经营投资、知识产权收益及未明确只归一方的继承受赠等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依法处理
个人财产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一方专用品、明确只归一方的继承受赠等原则归个人所有
依据: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由夫妻共同承担
超日常个人名义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不属共同债务;债权人证明共同用途或共同意思的除外
依据:夫妻债务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协议离婚双方自愿并完成30日冷静期及期满后30日申请领取离婚证后解除婚姻关系;未申请视为撤回
诉讼离婚一方起诉,法院调解;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符合法定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依据:离婚
本章 PDF 原题答案索引
1. 婚姻家庭题组|查看答案与解析

1.D(②人身损害赔偿属个人财产;④重婚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请求赔偿。①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共同出资购房仍可属共同财产;③婚前父母出资登记在子女名下原则上属个人财产);2.B(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份额由王某与小张继承,与是否变更登记无关)。

06

第六章 继承

正文按 PDF 顺序完整保留;拓展、题目与答案索引使用独立视觉层级。

第六章 继承 · 三级知识图
继承
第一节 继承权
  • 死亡时开始;接受与放弃
  • 丧失与原谅;遗产范围与债务清偿
第二节 继承方式
  • 法定继承两顺序;代位与转继承
  • 遗嘱六种形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继承方式、效力排序、关键记忆对照表
继承方式效力排序关键记忆
遗赠扶养协议最高生养死葬义务 ↔ 受遗赠权利
遗嘱继承 / 遗赠次之数份抵触以最后遗嘱为准;公证不再当然优先
法定继承最低第一顺序排斥第二顺序;代位限于法定继承

第一节 继承权

第一节 继承权 · 三级知识图
继承权
概念与开始
  • 自然人依照法律或有效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 【无非拓展】同一事件死亡难以确定时间:推定无其他继承人者先死;均有其他继承人则长辈先死;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互不继承
接受与放弃
  • 继承人放弃须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丧失与原谅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 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欺诈胁迫妨碍遗嘱情节严重
  • 第③至⑤项确有悔改,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遗产与债务
  • 遗产是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不属于遗产:人格权身份权(发表权例外);死亡赔偿金抚恤金;承包经营权原则上除外(林地、四荒地经营权例外);国有集体自然资源用益物权;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使用权
  • 接受继承才承担债务;限定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内;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应保留必留份

一、继承权的概述

(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其中,依法继承他人财产的人为继承人;其财产将被他人继承的人为被继承人。

(二) 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拓展无非拓展: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三)继承权的行使

  • 1.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2)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2.继承权的丧失
  • (1)继承权丧失的概念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
  • (2)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 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原谅制度:继承人有前款第③项至第⑤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二、遗产的概念与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遗产的范围

下列不属于遗产

  • 1.被继承人享有的人格权、身份权(有例外: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可以继承)
  • 2.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死亡赔偿金、抚恤金
  • 3.除承包收益外,被继承人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例外:对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遗产;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对“四荒地”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 4.被继承人享有的国有、集体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 5.被继承人享有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使用权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个人生前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罚金以及应由他个人偿还的合法的财产性债务。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应遵循下列原则

  •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 2.限定继承: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
  • 3.保留必留份原则: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

第二节 继承方式

第二节 继承方式 · 三级知识图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顺序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婚生、非婚生、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继子女);父母(生、养、有扶养关系继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第一顺序排斥第二顺序;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
  • 特殊困难又缺劳动能力应予照顾;尽主要扶养或共同生活可以多分;有能力不尽扶养应当不分或少分;协商同意可不均等
代位继承
  • 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 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不受辈分限制
  • 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子女代位
  • 被代位人须有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晚辈不得代位
转继承
  •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
  • 未实际取得遗产且非放弃;转继承人继承其应得份额;转继承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与遗赠
  • 六种形式: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录像、口头、打印
  • 代书、录音录像、口头、打印须两个以上见证人;口头限于危急情况,危急解除后能用书面或录音的口头遗嘱无效
  • 见证人排除:无/限制能力及其他无见证能力;继承人受遗赠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
  • 有效条件:遗嘱能力;真实意思;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 可撤回变更;相反行为视为撤回相关内容;数份内容抵触以最后遗嘱为准
遗赠扶养协议
  • 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对方承担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利
  • 双务有偿;生前扶养、死后赠与;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
  • 效力排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 【考点提示】遗产已分割未清偿债务: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清偿;不足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偿还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一)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 1.第一顺序
  • ①配偶
  • ②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③父母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其中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同理,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 ④对公、婆或者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 2.第二顺序
  • (1)兄弟姐妹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2)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效力

  • 1.第一顺位排斥第二顺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2.同一顺位地位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③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④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代位继承

  • 1.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或者子女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被称为代位继承人。
  •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 2.代位继承的特征
  • (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
  • (2)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
  • (3)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可以是自然死亡,也可以是法律宣告死亡。
  • (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或者是兄弟姐妹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是指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包括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受辈分限制。
  • (5)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补充对比:转继承
  • 1.转继承的概念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其中,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接受被转继承人遗产的人被称为转继承人。
  • 2.转继承的特征
  • (1)转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
  • (2)被转继承人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 (3)转继承人只能继承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 (4)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二、遗嘱继承和遗赠

(一)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其中,被遗嘱指定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人称为遗嘱人。遗赠,是指自然人一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遗嘱形式

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六种

  •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4.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6.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 (2)继承人、受遗赠人;
  •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遗嘱的有效条件

  •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才能够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即具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3.遗嘱内容合法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遗嘱人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无效。
  • 4.遗嘱形式合法订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如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发生效力。

(四)遗嘱的撤回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五)数份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遗赠扶养协议

(一)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二)特征

  •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就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遗赠方和扶养方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 2.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双重属性。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这是其在生前的效力;

但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

  • 3.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如养老院。

(三)效力

继承效力排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考点提示【考点提示】

债务有序清偿

  • 1.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 2.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PDF 原题 · 【无非课堂】
  • 1.(单选)钱某有甲、乙、丙三子,钱某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其在遗产处理前,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丙明确表示要继承,甲没有做出放弃或接受继承表示,那么甲的行为视为( )。
  • A.放弃继承
  • B.接受继承
  • C.丧失继承权
  • D.转继承
  • 2.(单选)乙怀孕期间丈夫甲意外死亡,未留遗嘱。甲父已去世,甲母与二人一起生活。经夫妻财产分割后,认定甲的个人遗产有 30 万元。其中 10 万元由甲母继承,10 万元由乙继承,并依法为胎儿留了 10 万元继承份额。因乙过度悲伤,孩子早产后夭折,本案中为孩子预留的 10 万元应当( )。
  • A.由甲母与乙共同继承, 自行协商分配
  • B.由甲母和乙各继承 5 万元
  • C.全部由甲母继承
  • D.全部由乙继承
  • 3.(单选)甲育有一子乙,一女丙。甲生前留下遗嘱。指明其死后其财产 3 万元归乙、2 万元赠与侄子丁。甲死后,留有遗产 9 万元,同时负债 5 万元。乙丙丁依法各分得 5 万元,2 万元和 2 万元。遗产分割结束后。债权人索要欠款,但乙丙丁均不愿负担债务。下列债务分担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 A. 乙偿还 3 万元,丁偿还 2万元
  • B. 乙丙丁按实际分得遗产比例清偿
  • C. 丙偿还 2万元,乙丁各偿还 1.5 万元
  • D. 乙丙丁分别偿还 2.6 万元、2 万元和 0.4 万元
  • 4.(单选)甲在去世后留下了四份遗嘱,第一份自书遗嘱,第二份录音遗嘱,有两名同事作为见证,第三份是公证遗嘱,第四份是代书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所有法律要件,其继承人因四份遗嘱内容并不一致发生争执。根据法院规定,作为遗产继承的依据是( ) 。
  • A. 自书遗嘱
  • B.录音遗嘱
  • C.公证遗嘱
  • D.代书遗嘱
CHAPTER REVIEW

第六章 继承 · 章末复盘

只提炼本章已有正文、表格与导图;完整解释仍以正文为准。

六栏
核心概念
  •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限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遗嘱继承与遗赠次之,法定继承作为兜底。
依据:第一节 · 第二节
主体与权限
  • 法定继承人分第一、第二顺序;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在接受、放弃方面适用不同规则。
  • 代位继承由先死亡继承人的特定晚辈或子女代位;转继承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承受其应得份额。
  • 遗赠扶养协议由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并取得受遗赠权利。
依据:第一节 · 第二节
条件与例外
  • 继承人放弃须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表示;受遗赠人须在知道受遗赠后法定期间内表示接受。
  •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且被代位人须有继承权;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
  • 遗嘱须具备遗嘱能力、真实意思、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特定遗嘱形式须两个以上见证人。
依据:第一节 · 第二节
期限与数字
  • 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表示;未表示视为放弃。
  • 法定继承分两个顺序;代书、录音录像、口头、打印遗嘱须两个以上见证人。
  • 本章未规定统一的遗产处理期限,重点是死亡开始、遗产分割前等阶段节点。
依据:第一节 · 第二节
可以/应当/不得
  • 可以:同一顺序继承人协商同意可不均等分配;被继承人可撤回、变更遗嘱。
  • 应当: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照顾;有能力不尽扶养义务者应当不分或少分。
  • 不得/视为:丧失继承权者的晚辈原则不得代位;继承人未表示视为接受,受遗赠人逾期未表示视为放弃。
依据:第一节 · 第二节
最易混淆的对比

以下对比均由本章现有内容归纳;不引入章外规则。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法定继承依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份额效力顺位最低,作为无其他安排时的基本规则
遗嘱继承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继承按有效遗嘱内容继承
遗赠遗嘱将遗产给予国家、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个人受遗赠人须在60日内表示
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以外主体承担生养死葬义务效力顺位最高
依据:第二节·继承方式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法定范围内晚辈或子女代位,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其应得份额转由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承受
依据:第二节·继承方式

继承与受遗赠的接受、放弃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继承人放弃须在遗产处理前书面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
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表示到期未表示视为放弃
依据:第一节·继承权

六种遗嘱形式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自书/公证按相应法定形式制作有效时按遗嘱内容执行
代书/打印须两个以上见证人并满足签名日期等形式形式不合法可能无效
录音录像/口头录音录像须见证;口头仅限危急情况危急解除后能用其他形式的,口头遗嘱无效
依据:第二节·继承方式
本章 PDF 原题答案索引
1. 继承题组|查看答案与解析

1.B(遗产处理前未表示视为接受继承);2.D(胎儿娩出为死体,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预留份额由母亲乙继承);3.D(遗产已分割未清偿债务时,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清偿:乙法定 2 万+丙 2 万;不足 1 万再由遗嘱继承人乙与受遗赠人丁按所得比例 3:2 分担,即乙 2.6、丙 2、丁 0.4);4.D(数份遗嘱内容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代书遗嘱在最后)。

07

第七章 侵权责任

正文按 PDF 顺序完整保留;拓展、题目与答案索引使用独立视觉层级。

第七章 侵权责任 · 三级知识图
侵权责任
第一节 基本理论
  • 加害行为、损害、因果、过错
  • 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
减轻免除事由
  • 受害人过错、故意;自甘风险
  • 不可抗力、防卫避险、受益人补偿、紧急救助
第二节 特殊侵权
  • 监护、用工、安保、教育
  • 产品、动物、物件、网络
特殊侵权、归责、提示对照表
特殊侵权归责提示
监护人责任无过错尽到监护可减轻;有财产先从被监护人财产支付
用人单位无过错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害
教育机构无能力过错推定 / 限制过错第三人致害时学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产品责任无过错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
一般动物无过错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免减;动物园过错推定
高空抛物查明责任人 / 可能加害人补偿物业未尽安保义务应担责

第一节 侵权责任基本理论

第一节 侵权责任基本理论 · 三级知识图
侵权责任基本理论
概念
  • 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一般构成要件
  • 加害行为:侵犯他人权利或合法权益
  • 损害事实:财产或人身利益的不利影响
  • 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客观联系
  • 过错:故意或过失
归责原则
  • 过错责任:以过错判断应否担责;适用于一般侵权,法律无特别规定时适用
  • 过错推定:致人损害即推定有过错,行为人须证明无过错;仍属过错责任特殊形式,非独立原则
  • 无过错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不论有无过错均应赔偿
  • 【四川拓展】公平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但受害人损失不补显失公平时,由法院酌情分担
减轻或免除
  •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可以减轻
  • 受害人故意造成: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 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承担责任
  •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他参加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 自助行为: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国家机关保护,必要范围内合理措施并应立即请求处理
  • 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益人补偿;自愿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一、侵权责任概述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
  •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
  • 4.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 1.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非独立的归责原则。
  • 2.过错责任原则
  • (1)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2)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确定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特殊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归责方式确定。
  • (3)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 3.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川拓展【四川拓展】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例如: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的事由

  • 1.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4.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5.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6.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7.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8.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 (1)有引起险情人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 (2)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3)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9.受益人补偿制度
  • (1)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2)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10.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 特殊侵权责任

第二节 特殊侵权责任 · 三级知识图
特殊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
  • 无/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归责为无过错责任
  • 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先从其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用工与安保
  •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安保义务:过错责任
  • 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承担;未尽安保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并可向第三人追偿
教育机构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过错推定,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过错责任,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责任
  • 校外第三人伤害:第三人承担;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并可追偿
产品责任
  • 缺陷产品致损,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 受害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运输仓储者有责任的可内部追偿
  • 【四川拓展】生产者免责:未投入流通;投入时缺陷尚不存在;当时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
饲养动物
  • 一般饲养人管理人:无过错责任;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免减
  • 动物园:过错推定,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第三人过错致动物侵权:可向饲养管理人或第三人请求;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 遗弃逃逸期间造成损害: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
物件损害
  • 脱落坠落: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过错推定
  • 倒塌塌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带,但能证明无质量缺陷除外;无过错责任
  • 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责任;难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可能加害使用人补偿并可追偿;物业未采取必要安保措施承担责任
  • 堆放物;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林木折断;施工地下设施与窨井:多过错推定
网络侵权
  •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承担责任
  • 权利人可通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 服务提供者应及时转送并依初步证据采取措施;未及时采取的,对扩大部分与用户连带
  • 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侵权未采取措施的,与用户连带

(一)监护人责任

  • 1.监护人责任的概念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 2.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减轻责任的情形: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2)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那么应当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再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责任—无过错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过错责任

  • 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指法律规定或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承担主体
  • (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教育机构的责任

  • 1.教育机构责任的概念教育机构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应由该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2.教育机构责任的承担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此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
  • (3)第三人伤害学生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五)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

  • 1.产品责任的概念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 2.产品责任的承担
  • (1)产品责任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 (2)产品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条件,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产品缺陷引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当承担责任。
四川拓展【四川拓展】

生产者的三种免除责任情形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该损害行为须体现动物的独立加害
  • 2.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 (1)对于一般主体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2)对于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3.第三人致使动物侵权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4.遗弃、逃逸动物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七)物件损害责任

  • 1.悬挂物脱落——过错推定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2.建筑物倒塌——无过错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 3.高空抛物——公平分担损失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1)发生高空抛物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 (2)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3)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补充:
  • 4.堆放物倒塌——过错推定责任
  • (1)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2)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5.林木折断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6.公共场所设施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 (1)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2)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八)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 2.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PDF 原题 · 【无非课堂】

1(单选)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用人单位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B.监护人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C.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D.环境污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2(单选)白某、余某经过饲养狗的钟某家,白某逗狗使得狗被激怒咬伤了余某。关于余某的损失,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余某的损失只能向钟某索赔
  • B.余某的损失只能向白某索赔
  • C.余某既可以向白某,也可以向钟某索赔
  • D.白某与钟某对余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3(单选)甲为羽毛球运动爱好者,在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乙正常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乙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B.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甲乙平均分担各项费用
  • C.乙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 D.甲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应自行承担损失4(单选)某日,12岁的李某在学校殴打同桌温某,致使温某头部受伤,事后温某共花去医药费 8000 元,据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李某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B.若李某自己有财产,可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 C.赔偿费用可由李某的监护人与温某的监护人协商确定
  • D.学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5(单选)作家张某撰写的小说特别畅销,被李某扫描成文字,上传至网站。张某发现后要求网站删除, 网站未及时删除,三个月后小说被广泛传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A.李某应当就全部损失承担责任,网站无责
  • B.李某和网站就全部损失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 C.网站应对损害扩大部分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 D.张某无权要求网站删除侵权文字,而应当要求李某删除侵权文字
CHAPTER REVIEW

第七章 侵权责任 · 章末复盘

只提炼本章已有正文、表格与导图;完整解释仍以正文为准。

六栏
核心概念
  • 一般侵权责任以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为基本构成要件。
  • 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法律特别规定下的无过错责任。
  • 特殊侵权覆盖监护、用工安保、教育、产品、动物、物件和网络等责任。
依据:第一节 · 第二节
主体与权限
  • 行为人、被侵权人、监护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者、教育机构、生产销售者、动物饲养管理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分别承担法定责任。
  • 第三人致害时通常由第三人担责,未尽管理、安保或审核义务的主体可能承担补充或连带责任。
  • 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赔偿费用先从其本人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依据:第二节·特殊侵权
条件与例外
  • 过错责任须证明过错;过错推定由行为人证明无过错;无过错责任只有法律特别规定时适用。
  • 被侵权人过错、故意、自甘风险、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可导致减轻或免除。
  • 教育、产品、动物、物件和网络侵权分别以行为能力、缺陷、管理职责、占有控制和通知处理义务为判断重点。
依据:第一节 · 第二节
期限与数字
  • 本章未集中规定统一日、月期限,主要依主体类型、行为能力和过错标准确定责任。
  • 教育机构责任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成两套归责规则。
  • 高空抛物、网络通知等规则强调查明具体侵权人与对扩大损害的责任范围。
依据:第二节·特殊侵权
可以/应当/不得
  • 可以:被侵权人有过错时可以减轻责任;受害人可向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
  • 应当: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执行任务致害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有效通知后应及时转送并采取必要措施。
  • 不承担/不得: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时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自愿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原则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不得脱离法律特别规定适用。
依据:第一节 · 第二节
最易混淆的对比

以下对比均由本章现有内容归纳;不引入章外规则。

过错责任、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过错责任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担责基础一般侵权无特别规定时适用
过错推定法律推定有过错,由行为人证明自己无过错仍属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
无过错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不论有无过错满足法定条件即承担责任
依据:第一节·基本理论

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受害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无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学习生活期间受人身损害教育机构适用过错推定,证明尽责可免责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学习生活期间受人身损害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未尽职责才担责
校外第三人致害损害由第三人实施第三人担责;学校未尽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并可追偿
依据:第二节·特殊侵权

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生产者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受害人可直接请求赔偿;符合讲义列举情形可免责
销售者销售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受害人也可直接请求赔偿;内部责任可追偿
依据:第二节·特殊侵权

一般动物、动物园动物与第三人过错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一般饲养动物动物致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免减
动物园动物动物园饲养动物致害适用过错推定,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可免责
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行为导致动物致害可向第三人或饲养管理人请求;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依据:第二节·特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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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权责任题组|查看答案与解析

1.A(用人单位责任为无过错;监护人为无过错非过错推定;动物园为过错推定;环境污染一般为无过错);2.C(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侵权,被侵权人可向饲养人或第三人请求赔偿);3.D(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他参加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受害方自担);4.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应担责,不能说学校无需任何责任);5.C(网络服务者接到通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扩大部分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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