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限制与无民事行为能力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完全行为能力 | 18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上且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 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 限制行为能力 | 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行为的成年人 | 纯获利益或相适应行为有效,其余须代理、同意或追认 |
| 无行为能力 | 不满8周岁;不能辨认行为的成年人等 |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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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能力 | 年龄 / 精神状态 | 行为效力 |
|---|---|---|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8 周岁以上;16 周岁以上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 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行为的成年人 | 纯获利益或相适应行为有效;其余须代理/同意/追认 |
| 无民事行为能力 | 不满 8 周岁;不能辨认行为的成年人 |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无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此处的平等并非绝对平等,而是相对的平等,即对特殊人群、特殊交易等法律有特别规定进行保护的,从其规定。
自愿原则,又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注意: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诚实信用原则又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
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又称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2022年3月1日新增: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我国《民法典》规定,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 行为能力 | 年龄 / 精神状态 | 行为效力 |
|---|---|---|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8 周岁以上;16 周岁以上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 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行为的成年人 | 纯获利益或相适应行为有效;其余须代理/同意/追认 |
| 无民事行为能力 | 不满 8 周岁;不能辨认行为的成年人 |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
住所,是自然人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定居地之前,如无经常居住地,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燃气公司提供的"九九"牌智能燃气表(市面普通燃气表价格高出500元),且王小二要是不安装,燃气公司就不予通气。燃气公司的这种行为( )。
2022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进行了修订,现表述为: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时,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一)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二)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职责的履行要求
父母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离婚后父母仍然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是监护责任的轻重有所不同。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2022年3月1日司法解释: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须序监护)确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监护)确定监护人。无非解读:遗嘱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重新按照顺序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补充:监护资格的撤销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
法人,是指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得 法人成立时取得,法人消灭时终止 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范围 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存在无、限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现 只能通过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实现 通过本人或者监护人、代理人实现
社会组织要取得法人资格即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按不同标准,对法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我国《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拓展:关于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并且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主要包括对象、价金、数量、性质等误解,但一般不包括动机的误解2022年3月1日司法解释: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表见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发生后,依法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一般三年)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普通短期时效期间或者特殊短期时效期间内,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普通或者特殊短期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内,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因而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制度。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包括:
只提炼本章已有正文、表格与导图;完整解释仍以正文为准。
以下对比均由本章现有内容归纳;不引入章外规则。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完全行为能力 | 18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上且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 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 限制行为能力 | 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行为的成年人 | 纯获利益或相适应行为有效,其余须代理、同意或追认 |
| 无行为能力 | 不满8周岁;不能辨认行为的成年人等 |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有效 | 能力相应、意思真实、不违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 自成立时生效,法律或约定另有规定除外 |
| 无效 | 无行为能力、虚假表示、恶意串通、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等 | 自始无效 |
| 可撤销 |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 须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并受除斥期间限制 |
| 效力待定 |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无权代理 | 经代理人或本人追认后确定效力;催告期未表示视为拒绝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无权代理 |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实施 | 未经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 表见代理 | 虽无代理权,但有可归责于本人的权利外观,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 外部效果由本人承受,本人可向表见代理人求偿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中断 | 请求履行、同意履行、起诉仲裁等法定事由 | 从中断或程序终结时重新计算 |
| 中止 | 最后6个月内出现不可抗力、代理缺位等法定障碍 | 障碍消除后满6个月届满 |
| 不适用 | 停止侵害、返还登记物权财产、支付扶养费等请求 |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
1.A(自愿原则:迫使签字违背真实意思);2.D(高效便民属行政法原则,非民法基本原则)。
1.错误(行为能力因年龄与精神状态有差别);2.B(强制捆绑安装违反自愿);3.A(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1.B、D(下落不明满 4 年或意外且证明不可能生存可宣告死亡;满 2 年意外未满 2 年一般不足;3 年一般不足);2.B(未成年人当然监护人为父母,父无监护能力时由母担任);3.C(配偶再婚后死亡宣告撤销,原婚姻不自动恢复);4.A(申请死亡与失踪并存且符合死亡条件的,应当宣告死亡)。
D。假装买卖属通谋虚伪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谎称进口属欺诈可撤销;危困低价属显失公平可撤销;误认经营能力属重大误解可撤销。
一般时效三年选 C;国际货物买卖与技术进出口合同四年选 C;抚养费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判断错误;义务人未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应主动适用时效驳回,应判决偿还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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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益物权 | 设立时点 | 要点 |
|---|---|---|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合同生效时 | 耕地 30 年;草地 30–50 年;林地 30–70 年 |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登记时 | 居住 70 年;工业等 50 年;商业等 40 年 |
| 宅基地使用权 | — | 一户一宅;不得单独抵押转让 |
| 地役权 | 合同生效时 | 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居住权 | 登记时 | 原则上无偿;不得转让继承 |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客体是物权所作用的对象,即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本即是指有体物,但除此之外,"法律上可得支配的自然力"等拟制物、可流转的财产权利,亦可是物权的客体。如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电、热、声、光等。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
空气、外太空小行星、月球土地、人的胳膊不是物
根据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影响其价值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我国的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定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建筑物是指定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之下,供人居住或使用的构造物。如房屋、仓库、地下室、走廊等;构筑物是指一般不在内进行生产或生活活动的建筑物,如水塔、烟囱等。
根据两物之间的产生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原物分离之前不是孳息。如树上的果实就不是孳息,只有掉落下的果实才是孳息。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的特殊规定
【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的所有权。如先占、生产、添附、没收、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所有权及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合同、赠与、互易、根据遗嘱继承遗产,接受他人遗赠等。在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有以下两种须特别注意: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总称。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三位一体”的权利: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是指业主对专属自己的、由建筑材料组成的、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封闭建筑空间,所享有的权利。
共有部分的具体范围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主体称为共有人,共有的客体称为共有物。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是最低限度的容忍,法律未规定可以索取报酬
正确的是( )。
到张某带着自己丢失的泰迪犬,呼喊后该犬立即奔向王某。后经确认该犬确属王某丢失。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 )。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土地三权分置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在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如通行权、取水权、采光权、眺望权等。此处的他人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对比项 | 地役权 | 相邻关系 |
|---|---|---|
| 产生方式 | 通过约定产生 | 基于法律规定产生 |
| 性质 | 独立的用益物权 | 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延伸与扩张,不是独立物权 |
| 内容 | 当事人约定(不违法、不违公序良俗) | 请求相邻方提供“最低限度”必要便利 |
| 是否有偿 | 有偿、无偿均可 | 均为无偿 |
| 用益物权 | 设立时间 |
|---|---|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自登记时设立 |
| 宅基地使用权 | — |
| 地役权 |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
| 居住权 | 自登记时设立 |
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可以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类。
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因担保财产而移交的动产,于债务届期不履行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注意:质押合同的成立不等于质押权的生效。质押合同生效和质权设立是两个概念,合同生效如果质押财产未交付的质权仍然不设立。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民法典》第44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 担保物权 | 设立时间 |
|---|---|
| 抵押权(不动产) | 自登记时设立 |
| 抵押权(动产) |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动产质权 | 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 留置权 | 法定成立,以合法占有为前提 |
只提炼本章已有正文、表格与导图;完整解释仍以正文为准。
以下对比均由本章现有内容归纳;不引入章外规则。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不动产 | 依法登记 | 原则上登记时发生物权效力 |
| 一般动产 | 交付 | 原则上交付时发生物权效力 |
| 特殊动产 |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 |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共同共有 | 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平等享有 | 重大处分修缮原则须全体同意;对外原则连带 |
| 按份共有 | 按份额享有,可分出转让 | 重大处分原则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地役权 | 通过合同约定产生,是独立用益物权 | 可有偿或无偿;合同生效设立,登记用于对抗 |
| 相邻关系 | 直接基于法律产生,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要延伸 | 只提供最低限度必要便利,原则无偿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抵押 | 不转移占有;不动产登记设立,动产合同生效并登记对抗 | 债务不履行时优先受偿 |
| 质押 | 动产交付或权利交付、登记 | 设立后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或控制权利 |
| 留置 | 法定产生,以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和履行期限届满为前提 | 同一动产既有抵押质押又留置时,留置权优先 |
1.C(不动产登记发生物权效力,何柳已过户取得所有权);2.C(未登记物权不变动,但不影响合同效力);3.A、B(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索赔或请求返还);4.A(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
1.A、D(居住权自登记设立;不得转让继承,原则上不得出租;享有占有使用);2.B(耕地承包期三十年);3.A(居住权内容为占有、使用)。
1.D(承揽人可对加工物行使留置权);2.A(房屋属不动产,不能设定动产/权利质权意义上的房屋质权,应通过抵押)。
正文按 PDF 顺序完整保留;拓展、题目与答案索引使用独立视觉层级。
| 实践合同 | 诺成合同(易混) | 担保要点 |
|---|---|---|
| 保管、定金、自然人借贷、借用 | 动产质押、自然人赠与现为诺成 | 定金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20% |
| — | — | 保证方式未约定或不明 → 一般保证 |
| — | — | 定金与违约金择一主张 |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原因。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就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就是债权债务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中所谓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此处只需要认识到能为他人带来利益即可。利益,既包括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一定的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避免一定的损失。
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其中,他人系指特定的人。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不当得利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不当得利需要返还原物和孳息,但不包括收益。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该协议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此合同具有相对性。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因此,合同仅适用于财产性协议。
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通常可以分为:
须注意:下列两类合同以前为实践合同,现在为诺成合同
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协商、达成合意的过程。
合同订立是当事人各方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该过程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邀请是一方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也就是说要约是要对方来承诺,而要约邀请是邀请对方发出要约,自己来承诺。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债的担保,是指债的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保证措施。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定金合同是指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交付一定的定金而达成的协议。定金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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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对比均由本章现有内容归纳;不引入章外规则。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合同 | 当事人协议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 | 依法成立后产生约定债权债务 |
| 侵权 | 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 | 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形成债 |
| 无因管理 | 无义务而为避免他人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 | 可请求必要费用、利息和所受损失 |
| 不当得利 | 无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利 | 受损人可请求返还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诺成合同 | 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 无需以交付作为成立条件 |
| 实践合同 | 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 | 保管、定金、自然人借贷、借用等按讲义列入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一般保证 |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适用;保证人享先诉抗辩权 | 主合同经审判仲裁并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可拒绝承担 |
| 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 债权人可依规则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定金 | 实际交付生效,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 | 给付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 |
| 违约金 | 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与定金同时约定时,守约方择一适用 |
1.D(救人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不应赔偿钱包损失,本人应支付必要费用/损失);2.A(误送外卖被取用属不当得利);3.B(邻居雇人收回粮食构成无因管理;ATM 多吐款、酒店滑倒、出租车事故均不属无因管理)。
1.C(约定利息的借款为有偿双务;自然人借款为实践合同,题干未限定自然人且已约定利息,双方均负义务);2.D(柜台标价展示符合要约条件,属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1.B(定金 10 万未超 150 万的 20%;丙已登记购房合法有效;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只能择一);2.D(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银行不得直接要求保证人先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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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格权 | 主体 | 典型侵权 / 提示 |
|---|---|---|
| 生命 / 健康 / 身体 | 自然人 | 身心健康与身体完整、行动自由 |
| 姓名 / 名称 | 自然 / 法人等 | 干涉、盗用、假冒;笔名艺名等可参照保护 |
| 肖像 / 声音 | 自然人 | 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声音参照肖像 |
| 名誉 / 荣誉 | 民事主体 | 侮辱诽谤;非法剥夺荣誉称号 |
| 隐私 / 个人信息 | 自然人 | 私密空间活动信息;私密信息适用隐私规则 |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身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为内容的人格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民法典》第 1023 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单选)甲公司组织员工体检。员工小兰被查出患有艾滋病,甲公司公示了全体员工的体检结果,也包括小兰的真实姓名、患病情况。公示后小兰受到歧视和排斥,精神极其痛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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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生命权 | 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 | 侵害生命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健康权 | 身心健康、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 | 侵害健康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身体权 | 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 | 侵害身体完整或行动自由依法担责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姓名权 | 自然人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使用姓名 | 禁止干涉、盗用、假冒 |
| 名称权 | 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许可使用名称 | 有社会知名度并足以混淆的简称等受保护 |
| 肖像权 | 可识别的外部形象 | 未经同意原则不得制作使用公开,法定合理使用除外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名誉权 | 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 | 侮辱、诽谤和失实报道等可能侵权 |
| 荣誉权 | 因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获得的光荣称号等 | 禁止非法剥夺、诋毁贬损,可请求记载或更正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隐私 | 私人生活安宁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活动、信息 | 适用隐私权的专门保护规则 |
| 个人信息 | 能单独或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 | 不得泄露、篡改或非法提供;私密信息优先适用隐私规则 |
1.D(公示艾滋病患病信息侵害隐私权/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2.D(隐私权专属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不享有隐私权);3.D(人格权原则上为非财产性支配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并非“有些属于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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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 | 核心规则 | 易错点 |
|---|---|---|
| 法定婚龄 | 男 22 / 女 20 | 未到法定婚龄属无效婚姻情形之一 |
| 共同财产 | 工资奖金、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 | 遗嘱赠与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
| 个人财产 | 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 人身损害获赔不因结婚转化为共同财产 |
| 协议离婚 | 冷静期 30 日 + 再申请 30 日 | 期满未申请视为撤回 |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行为。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约定财产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行为。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有以下情形的无过错一方有权提出赔偿:
夫妻关系因离婚而解除,这种夫妻关系包括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如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扶养关系等,但双方与所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图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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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无效婚姻 | 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 可撤销婚姻 | 受胁迫或登记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 | 由当事人在法定期间请求撤销,撤销后自始无约束力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共同财产 | 工资奖金、经营投资、知识产权收益及未明确只归一方的继承受赠等 | 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依法处理 |
| 个人财产 | 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一方专用品、明确只归一方的继承受赠等 | 原则归个人所有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共同债务 | 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 由夫妻共同承担 |
| 超日常个人名义债务 | 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 原则不属共同债务;债权人证明共同用途或共同意思的除外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协议离婚 | 双方自愿并完成30日冷静期及期满后30日申请 | 领取离婚证后解除婚姻关系;未申请视为撤回 |
| 诉讼离婚 | 一方起诉,法院调解;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 | 符合法定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
1.D(②人身损害赔偿属个人财产;④重婚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请求赔偿。①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共同出资购房仍可属共同财产;③婚前父母出资登记在子女名下原则上属个人财产);2.B(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份额由王某与小张继承,与是否变更登记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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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方式 | 效力排序 | 关键记忆 |
|---|---|---|
| 遗赠扶养协议 | 最高 | 生养死葬义务 ↔ 受遗赠权利 |
| 遗嘱继承 / 遗赠 | 次之 | 数份抵触以最后遗嘱为准;公证不再当然优先 |
| 法定继承 | 最低 | 第一顺序排斥第二顺序;代位限于法定继承 |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其中,依法继承他人财产的人为继承人;其财产将被他人继承的人为被继承人。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原谅制度:继承人有前款第③项至第⑤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下列不属于遗产
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个人生前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罚金以及应由他个人偿还的合法的财产性债务。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应遵循下列原则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其中,被遗嘱指定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人称为遗嘱人。遗赠,是指自然人一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六种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但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
继承效力排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债务有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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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法定继承 | 依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份额 | 效力顺位最低,作为无其他安排时的基本规则 |
| 遗嘱继承 | 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继承 | 按有效遗嘱内容继承 |
| 遗赠 | 遗嘱将遗产给予国家、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个人 | 受遗赠人须在60日内表示 |
| 遗赠扶养协议 | 继承人以外主体承担生养死葬义务 | 效力顺位最高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代位继承 | 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由法定范围内晚辈或子女代位,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
| 转继承 |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 | 其应得份额转由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承受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继承人 | 放弃须在遗产处理前书面表示 | 没有表示视为接受 |
| 受遗赠人 | 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表示 | 到期未表示视为放弃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自书/公证 | 按相应法定形式制作 | 有效时按遗嘱内容执行 |
| 代书/打印 | 须两个以上见证人并满足签名日期等形式 | 形式不合法可能无效 |
| 录音录像/口头 | 录音录像须见证;口头仅限危急情况 | 危急解除后能用其他形式的,口头遗嘱无效 |
1.B(遗产处理前未表示视为接受继承);2.D(胎儿娩出为死体,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预留份额由母亲乙继承);3.D(遗产已分割未清偿债务时,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清偿:乙法定 2 万+丙 2 万;不足 1 万再由遗嘱继承人乙与受遗赠人丁按所得比例 3:2 分担,即乙 2.6、丙 2、丁 0.4);4.D(数份遗嘱内容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代书遗嘱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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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侵权 | 归责 | 提示 |
|---|---|---|
| 监护人责任 | 无过错 | 尽到监护可减轻;有财产先从被监护人财产支付 |
| 用人单位 | 无过错 | 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害 |
| 教育机构 | 无能力过错推定 / 限制过错 | 第三人致害时学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
| 产品责任 | 无过错 | 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 |
| 一般动物 | 无过错 | 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免减;动物园过错推定 |
| 高空抛物 | 查明责任人 / 可能加害人补偿 | 物业未尽安保义务应担责 |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例如: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生产者的三种免除责任情形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单选)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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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过错责任 | 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担责基础 | 一般侵权无特别规定时适用 |
| 过错推定 | 法律推定有过错,由行为人证明自己无过错 | 仍属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 |
| 无过错责任 | 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不论有无过错 | 满足法定条件即承担责任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无行为能力人 | 在幼儿园、学校等学习生活期间受人身损害 | 教育机构适用过错推定,证明尽责可免责 |
| 限制行为能力人 | 在学校等学习生活期间受人身损害 | 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未尽职责才担责 |
| 校外第三人致害 | 损害由第三人实施 | 第三人担责;学校未尽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并可追偿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生产者 | 缺陷产品造成损害 | 受害人可直接请求赔偿;符合讲义列举情形可免责 |
| 销售者 | 销售缺陷产品造成损害 | 受害人也可直接请求赔偿;内部责任可追偿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一般饲养动物 | 动物致害 | 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免减 |
| 动物园动物 | 动物园饲养动物致害 | 适用过错推定,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可免责 |
| 第三人过错 | 第三人行为导致动物致害 | 可向第三人或饲养管理人请求;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
1.A(用人单位责任为无过错;监护人为无过错非过错推定;动物园为过错推定;环境污染一般为无过错);2.C(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侵权,被侵权人可向饲养人或第三人请求赔偿);3.D(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他参加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受害方自担);4.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应担责,不能说学校无需任何责任);5.C(网络服务者接到通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扩大部分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