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REHENSIVE · COMPLETE NOTES

监察与综合:监察、处分、社保与劳动争议

四章完整讲解。正文保留 PDF 原顺序;无非拓展独立成卡;原题进入练习区并附可折叠答案解析;导图覆盖科目、章与节。

04完整章节
13节级目录
PDF监察至劳动争议
监察与综合三级知识图
监察与综合
监察法
  • 总则、机关职责、范围管辖
  • 权限:谈话讯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留置、管护、冻结、搜查、从宽
  • 程序、结果处置、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政务处分法
  • 六种处分及期间
  • 从轻减轻、从重、开除与多行为竞合
  • 程序、复审复核;退休离职死亡人员处理
社会保险法
  •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
  • 缴费主体、待遇条件、先行支付与停止待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劳动争议范围与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一裁终局与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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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正文按 PDF 综合部分顺序保留;无非拓展、原题与答案索引分层呈现。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三级知识图
监察法
总则与职责
  •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对公职人员全面监察
  • 独立行使监察权,与审判、检察、执法部门互相配合制约
  • 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廉政教育、职务违法犯罪调查、政务处分、问责、移送公诉、监察建议
范围与管辖
  • 六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
  • 按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上级可办下级事项;管辖争议由共同上级确定
权限与期限
  • 谈话、函询、讯问、询问
  • 强制到案≤12/24小时;责令候查≤12个月;留置≤3+3个月;管护≤7+3日
  • 冻结无关财产3日内解除;搜查须出示证件并有见证人
程序与监督
  • 二人以上、出示证件、书面通知;重要取证录音录像
  • 留置集体研究,市级以下报上级批准,省级报国家监委备案
  •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回避、申诉与特约监察员
措施、核心期限 / 条件、要点对照表
措施核心期限 / 条件要点
强制到案≤12小时;需管护或留置≤24小时不得连续强制到案变相拘禁
责令候查最长12个月未批准不得离开规定区域;情节严重可留置
留置≤3个月,可延长一次≤3个月集体研究;市级以下报上级批准
管护7日内决定留置或解除,特殊可延1–3日针对自动投案、谈话中交代等重大安全风险人员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对颁行于2018年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新《监察法》将于2025年6月1日施行。

第一节 总则

第一节 总则 · 三级知识图
总则
立法目的
  •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监督公职人员,全面覆盖,反腐败,推进治理现代化
专责与独立
  • 监察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 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一、立法目的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 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 法。

二、专责范围

(一)专责范围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 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 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二)职权行使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 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 助。

第二节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二节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 三级知识图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国家与地方监委
  • 国家监委是最高监察机关;主任全国人大选举,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地方监委双重负责: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委负责
职责
  • 监督:廉政教育与履职操守检查
  • 调查: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犯罪
  • 处置:政务处分、问责、移送公诉、监察建议

一、国家监察委和地方监察委

(一)国家监察委

  • 1.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 2.人员组成与产生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3.任期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二)地方监察委

  • 1.设立地方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 2.人员组成与产生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 3.任期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4.负责制度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并接受其监督。
  • 5.上下关系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 会的工作。
无非拓展无非拓展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辖区内特定 区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 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 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 再派出。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 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的监察机构,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或者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负责。

二、职权范围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 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 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 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 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无非拓展无非拓展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 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三节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三节 监察范围和管辖 · 三级知识图
监察范围和管辖
六类对象
  • 机关公务员及参公人员
  • 授权委托管理公共事务人员、国企管理人员
  • 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管理人员、基层自治组织管理人员、其他依法履职人员
管辖
  • 按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
  • 上级可办下级事项;争议由共同上级确定;可指定管辖

一、监察范围(重点)

  •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 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PDF 原题 · 【随堂演练】

1.(多选)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下列选项中,属于监察委员 会监察范围的有( )

  • A.李某,某国企总经理
  • B.安某,某村村委会主任
  • C.赵某,某公立医院院长
  • D.林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多选)下列人员,属于监察机关监察范围的是( )。
  • A.某镇公办卫生院院长
  • B.某市工商联办公室主任(主任科员)
  • C.中石化某副总经理(无党派人士)
  • D.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二、管辖

(一)地域管辖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

  • 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二)上下级的管辖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 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 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第四节 监察权限

第四节 监察权限 · 三级知识图
监察权限
谈话讯问询问
  • 可能职务违法可谈话或函询
  • 职务犯罪可讯问;可询问证人
强制措施
  • 强制到案≤12小时,需管护留置≤24小时
  • 责令候查≤12个月;留置须重大复杂或逃跑串供等
  • 管护7日内决定留置或解除,特殊可延1至3日
冻结搜查从宽
  • 查询冻结涉案财产;无关3日内解除
  • 搜查出示证件并有见证人;女性身体由女性工作人员搜查
  • 认罪认罚、立功经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批准可建议从宽

一、保密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 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保密。

二、谈话、讯问、询问

(一)谈话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 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进行函询,要求说明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谈话,要求其就涉嫌 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二)讯问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 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三)询问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三、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留置、管护

(一)强制到案

  • 1.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经依法审批,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 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
  • 2.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强制到案 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

(二)责令候查

  • 1.适用情形 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 批,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候查措施:
  • (1)不具有本法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即:案情重大、复杂的)所列情形的; (2)符合留置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 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3)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 (4)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 措施更为适宜的。 2.责令候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具体要求 被责令候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 区的市、县的辖区;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监察机关报告; (3)在接到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被责令候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留置。 (三)留置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 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 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 施。 (四)管护 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 审批,可以进行管护: 1.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 2.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3.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七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 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 二十四小时。

四、冻结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五、搜查

(一)证件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 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 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二)女性保护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三)协助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 以协助。

无非拓展无非拓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 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 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 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PDF 原题 · 【随堂演练】

(单选)根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关于监察权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 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 B.只有在有证据能够证明被调查人存在逃跑、自杀情形时,才能将其留置在监察机关内
  • C.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应当先行冻结被调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所有财产
  • D.为了保障被调查人的人权,搜查被调查人身体时,均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六、从宽

(一)认罪认罚从宽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 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 1.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 2.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 3.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 4.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二)立功从宽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 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 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程序规定

第五节 监察程序

第五节 监察程序 · 三级知识图
监察程序
调查要求
  • 二人以上、出示证件、书面通知、形成笔录
  • 讯问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全程录音录像
留置与通知
  • 市级以下留置报上级批准;省级报国家监委备案
  • 留置≤3个月,可延长一次≤3个月;特殊可再延2个月
  • 管护留置后24小时内通知单位和家属,有碍调查除外
结果处置
  • 谈话提醒批评诫勉;政务处分;问责
  • 犯罪移送检察院;提出监察建议;无证据撤销案件
  • 1.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搜查、调取、查封、 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 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 2.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 音录像,留存备查。
无非拓展无非拓展

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强制到案持 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 责令候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七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 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 3.留置程序
  • (1)留置的决定和批准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 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 (2)留置的期限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或 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
无非拓展无非拓展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 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 个月。

  • 4.监察机关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 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公安机关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场所的看 护勤务由国家另行规定。
  • 5.通知家属 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 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 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解除管护或者留置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 6.折抵 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 期徒刑的,管护、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二、结果处置

  •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 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 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 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第六节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六节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三级知识图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外部监督
  • 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 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可聘特约监察员
内部与回避申诉
  • 内部专门监督;禁闭≤7日
  • 近亲属、证人、利害关系等回避
  • 强制措施超期、超范围查扣冻等可申诉;1个月内处理,可上一级复查

一、监督主体及方式

(一)监督主体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监督方式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 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无非拓展无非拓展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特约监 察员按照规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行监督。

  • (三)特殊规定
  • 1.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 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 2.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 响,监察机关经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禁闭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 被禁闭人员应当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被禁闭人员符合管护或者留 置条件的,可以对其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

二、回避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 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无非拓展无非拓展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 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三、申诉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向 该机关申诉:

  • (一)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 除或者变更的;
  •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超出涉案范围的财物的;
  •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 (五)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 他合法权益的;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无非拓展无非拓展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 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 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 及时予以纠正。

CHAPTER REVIEW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章末复盘

只提炼本章已有正文、表格与导图;完整解释仍以正文为准。

六栏
核心概念
  • 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 监察职责分为监督、调查、处置;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并与审判、检察、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本章覆盖监察对象、管辖、监察权限、程序以及人大监督、回避和申诉。
依据: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至六节
主体与权限
  • 国家监察委是最高监察机关;地方监察委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负责。
  • 监察对象包括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人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单位管理人员、基层自治组织管理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职人员。
  • 监察机关可谈话、函询、讯问、询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留置、管护、查询冻结和搜查。
依据: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 监察范围和管辖 · 监察权限
条件与例外
  • 监察机关按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事项,上级可办理下级事项,争议由共同上级确定,也可指定管辖。
  • 留置须已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仍有重要问题,并存在重大复杂、逃跑、自杀、串供毁证等情形。
  • 调查原则上二人以上、出示证件、书面通知并制作材料;重要取证全程录音录像,强制措施须遵守审批和通知规则。
依据:监察范围和管辖 · 监察权限 · 监察程序
期限与数字
  • 强制到案一般不超过12小时,需要管护或留置时不超过24小时;责令候查最长12个月。
  • 留置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一次不超过3个月;管护7日内决定留置或解除,特殊可延1至3日。
  • 与案件无关财产查明后3日内解除冻结;管护或留置后原则24小时内通知单位和家属;申诉事项原则1个月内处理。
依据:监察权限 · 监察程序 · 监督
可以/应当/不得
  • 可以:监察机关可以谈话、函询、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应当:调查人员应二人以上、出示证件、依法保密;重要取证应全程录音录像;留置须集体研究并按层级报批或备案。
  • 不得: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变相拘禁;不得超权限、超期限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财产不得继续冻结。
依据:监察权限 · 监察程序 · 监督
最易混淆的对比

以下对比均由本章现有内容归纳;不引入章外规则。

监督、调查与处置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监督廉政教育、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和道德操守检查发现问题并提出监察建议等
调查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收集调取证据查明事实并形成处理基础
处置政务处分、问责、移送公诉、监察建议等依法作出决定或移送检察机关
依据: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留置与管护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强制到案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人员到案一般12小时,需要后续措施时24小时上限
责令候查符合留置条件但特殊情况更适宜,或留置期满等最长12个月,违反规定情节严重可留置
留置重大复杂或逃跑、自杀、串供毁证等重要调查需要3个月,可延长一次3个月
管护未留置但有重大安全风险的特定人员7日内决定留置或解除,特殊延1至3日
依据:监察权限 · 监察程序

国家监察委与地方监察委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国家监察委最高监察机关,主任由全国人大选举领导地方监察委,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地方监察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等设立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负责
依据: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回避申诉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外部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专项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约监察员监督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
内部监督监察机关内部专门监督并处理回避、申诉、复查发现超期、超范围等违法可纠正
依据: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本章 PDF 原题答案索引
1. 监察范围题组|查看答案与解析

监察范围包括国企管理人员、村委会主任等基层自治组织管理人员、公办医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公职人员。多项题应选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2. 监察权限题组|查看答案与解析

A。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讯问。留置不要求已有证据证明逃跑自杀才可采取;冻结须根据工作需要且针对涉案财产,不是先行冻结全部家庭财产;搜查女性身体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并非所有搜查均由女性进行。

02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正文按 PDF 综合部分顺序保留;无非拓展、原题与答案索引分层呈现。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三级知识图
政务处分法
种类与期间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适用规则
  • 从轻减轻七类;从重七类;故意犯罪等予以开除
  • 两以上违法行为分别确定,执行最重;相同撤职以下处分期可合并,最长48个月
特殊主体
  • 公务员及参公、授权委托人员、国企、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处分效果不同
  • 已退休、离职、死亡人员不再给予政务处分,可立案调查并调整待遇、处理财物
程序与救济
  • 二名以上调查;非法证据排除;听取陈述申辩
  • 复审向作出机关,复核向上一级;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不因申请加重处分
处分种类、处分期、主要效果对照表
处分种类处分期主要效果
警告6个月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
记过12个月另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薪酬等级
记大过18个月同上
降级、撤职24个月撤职降低职务待遇;解除后不恢复原职务待遇
开除解除公职;故意犯罪等法定情形予以开除

第一节 总则

第一节 总则 · 三级知识图
政务处分总则
概念
  • 规范政务处分,监督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廉洁从政
  • 公职人员范围同监察法第十五条
原则
  • 党管干部、集体讨论
  •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一、概念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 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 法。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无非拓展无非拓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 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 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处分原则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二节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节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 三级知识图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种类期间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6/12/18/24个月;自决定生效之日起算
从轻从重开除
  • 主动交代、配合调查、检举、避免损失等可从轻减轻
  • 处分期内再故意违法、串供毁证、包庇等应从重
  • 故意犯罪判处管制以上等予以开除
竞合与恢复
  • 两以上行为分别确定,执行最重;相同处分期可合并最长48个月
  • 期满自动解除;解除降级撤职不恢复原职务待遇

一、种类

  • 1.警告;
  • 2.记过;
  • 3.记大过;
  • 4. 降级;
  • 5.撤职;
  • 6.开除。

二、期间

  • 1.警告:六个月;
  • 2.记过:十二个月;
  • 3.记大过:十八个月;
  • 4.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PDF 原题 · 【随堂演练】

(单选)下列不属于政务处分的种类是( )。

  • A.警告
  • B.记过
  • C.降职
  • D.开除

三、减轻情节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无非拓展无非拓展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

  • 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 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 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四、从重情节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 1.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 2.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 3.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4.包庇同案人员的;
  • 5.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 6.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PDF 原题 · 【随堂演练】

(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有以以下情形之一的,不 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是( )。

  • A.在共同违法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 B.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 C.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D.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开除情节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 3.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无非拓展无非拓展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 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 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六、多个违法行为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 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 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 记大过: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七、其他适用情形

  • 1.公务员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 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 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 2.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 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 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 3.国企管理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 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 低薪酬待遇。
  • 4.基层自治组织管理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 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八、违法所得的处理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 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 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 定予以纠正。

九、处分的恢复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 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 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 薪酬待遇

十、已退休公职人员的处理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 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 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

  •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 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 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 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 定予以纠正。
PDF 原题 · 【随堂演练】

(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 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 )。

  • A.打击报复
  • B.监视居住
  • C.立案调查
  • D.拘捕审问

第三节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节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 三级知识图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记忆提示
  • 散布有损权威言论、参加反对活动、非法组织、破坏民族关系等
  • 贪污贿赂、收受礼品礼金、违规经商兼职、吃拿卡要、违反家庭美德等
  • 具体档次依情节警告至开除,选择记忆

(以下选择记忆,考察具体情形)

  •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 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 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 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 第二十九条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 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 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 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 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 开除。
  •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 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 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 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 的,予以撤职。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 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 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 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 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 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第三十七条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 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 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 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 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 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 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 撤职或者开除。
  • 第四十一条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 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PDF 原题 · 【随堂演练】

(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以下情形中,情节严重应当予 以开除的是( )。

  • A.赵某违反规定私自出境旅游
  • B.曹某篡改本人档案资料
  • C.钟某组织旨在反对宪法的集会
  • D.焦某违反规定为下属发放补贴

第四节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节 政务处分的程序 · 三级知识图
政务处分的程序
调查
  • 二名以上工作人员;非法证据排除
  • 决定前告知事实依据并听取陈述申辩,不得因申辩加重
决定
  • 应处分/撤销案件/免予不予处分/移送主管机关
  • 决定书载明姓名单位职务、事实证据、种类依据、救济途径、机关日期并盖章

(一)调查程序

  • 1.调查人员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 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如实提供情况。
  • 2.非法证据排除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 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 3.听取陈述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 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 重政务处分。

(二)决定程序

  • 1.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1)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 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 (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 (3)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 (4)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 2.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1)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 (2)违法事实和证据;
  • (3)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 (4)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 (5)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
  • 3.回避 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 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1)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 (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 (3)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4)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无非拓展无非拓展

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 回避,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五节 复审、复核

第五节 复审、复核 · 三级知识图
复审、复核
路径
  • 不服向作出机关复审;不服复审向上一级复核
  • 期间不停止执行;不因申请加重处分
结果
  • 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越权滥用应撤销或责令重作
  • 适用法律错误、情节认定错误、处分不当应变更
  • 事实清楚适用正确应维持

(一)复审、复核对象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 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无非拓展无非拓展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二)复审、复核结果

  • 1.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 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 (1)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 (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3)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 2.变更或责令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 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 (2)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 (3)政务处分不当的。
  • 3.维持 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CHAPTER REVIEW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章末复盘

只提炼本章已有正文、表格与导图;完整解释仍以正文为准。

六栏
核心概念
  • 政务处分规范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廉洁从政,贯彻党管干部、集体讨论、平等、惩戒与教育结合、宽严相济等原则。
  • 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有从轻减轻、从重、开除、竞合、恢复和救济规则。
  • 处分程序包括调查、决定、复审和复核,强调二人以上调查、非法证据排除、陈述申辩和救济期间不停止执行。
依据: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四、五节
主体与权限
  • 处分对象与监察法公职人员范围衔接,包括公务员及参公人员、授权委托人员、国企管理人员、基层自治组织管理人员等。
  • 调查机关负责调查和提出处理,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负责决定;复审向原决定机关提出,复核向上一级机关提出。
  • 离职、退休或死亡人员原则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可立案调查、调整待遇或处理违法所得。
依据:总则 · 政务处分程序 · 复审、复核
条件与例外
  • 从轻减轻情形包括主动交代、配合调查、检举、避免损失等;从重情形包括再故意违法、串供毁证、包庇等。
  • 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以上等法定情形予以开除;两项以上违法行为分别确定处分,执行最重处分。
  • 决定前应告知事实依据并听取陈述申辩,不得因申辩加重处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或适用错误时复审复核可撤销、变更或重作。
依据: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 · 政务处分程序 · 复审、复核
期限与数字
  • 处分期间: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和撤职24个月。
  • 相同处分期可以合并执行,最长48个月;处分期自决定生效之日起算,期满自动解除。
  • 本章调查、决定和复审复核期间没有统一停执行规则,复审复核期间原则不停止执行。
依据: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 · 复审、复核
可以/应当/不得
  • 可以:主动交代、配合调查、检举或避免损失等,可从轻或减轻处分;期满处分自动解除。
  • 应当:调查至少二名工作人员;决定前应听取陈述申辩;故意犯罪达到法定条件应当开除。
  • 不得:不得因申辩加重处分;复审复核期间不得因申请而停止执行或加重处分;解除降级撤职不恢复原职务待遇。
依据: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 · 政务处分程序 · 复审、复核
最易混淆的对比

以下对比均由本章现有内容归纳;不引入章外规则。

六种政务处分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警告处分期6个月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
记过/记大过12个月/18个月另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或薪酬等级
降级/撤职处分期24个月降低职务待遇或解除职务,期满不恢复原待遇
开除无处分期解除公职;达到法定故意犯罪等情形应予开除
依据: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

从轻减轻与从重处分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从轻/减轻主动交代、配合调查、检举、避免损失等在法定幅度内降低处分
从重处分期内再故意违法、串供毁证、包庇等在法定幅度内加重处分
开除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以上等法定情形直接适用开除处分
依据: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

复审与复核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复审不服处分决定,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事实、程序、法律适用或处分不当可撤销、变更或重作
复核不服复审决定,向上一级机关提出依同类审查标准作出最终处理
依据:复审、复核

处分期满与待遇恢复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期满解除处分期届满且无再处分规则处分自动解除
降级/撤职解除处分期满解除处分不恢复原职务、职级、待遇
依据: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
本章 PDF 原题答案索引
1. 处分种类题|查看答案与解析

C。政务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降职”不是法定种类。

2. 从重情节题|查看答案与解析

A。在共同违法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不是从重。

3. 退休人员题|查看答案与解析

C。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

4. 开除情节题|查看答案与解析

C。组织旨在反对宪法的集会,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03

第三章 社会保险法

正文按 PDF 综合部分顺序保留;无非拓展、原题与答案索引分层呈现。

第三章 社会保险法 · 三级知识图
社会保险法
制度目的
  • 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时获得帮助和补偿
  • 死亡后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养老与医疗
  • 职工养老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个人账户可继承;满15年按月领养老金
  • 职工医保共同缴纳;不纳入支付的费用与第三人先行支付追偿
工伤失业生育
  • 工伤由单位缴,职工不缴;未缴由单位支付并可基金先行支付
  • 失业共同缴,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登记求职
  • 生育由单位缴,职工不缴;含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险种、缴费、关键规则对照表
险种缴费关键规则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累计满15年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可继承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职工第三人负担费用可先行支付后追偿
工伤保险仅单位未缴费由单位支付;基金可先行支付
失业保险单位+职工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登记求职
生育保险仅单位生育医疗费用与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概述与险种

社会保险概述与险种 · 三级知识图
社会保险概述与险种
概述
  •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获得帮助补偿
  • 死亡后遗属津贴
五险要点
  • 养老医疗失业:单位与职工共同缴;工伤生育:单位缴职工不缴
  • 养老累计满15年按月领;失业领取期限12/18/24个月
  • 工伤第三人费用可先行支付追偿;故意犯罪醉酒自残自杀不认定工伤

一、概述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 、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 职业病;失业;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二、险种

(一)养老保险

  •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2.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 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 3.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 基本养老金。若不足十五年,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 遇。

(二)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1.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
  •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 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 3.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 (4)在境外就医的。
  • 4.先行支付规则: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 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 追偿。

(三)工伤保险

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 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 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

无非拓展无非拓展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 故伤害的;
  •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4)患职业病的;
  •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6 )在 上 下 班 途 中 ,受 到 非 本 人 主 要 责 任 的 交 通 事 故 或 者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客 运 轮 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 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 (一)项、第
  •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职工有前款第
  •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 的工伤保险待遇。
  •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 (3)拒绝治疗的。
  • 4.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 (1)故意犯罪;
  • (2)醉酒或者吸毒;
  • (3)自残或者自杀;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PDF 原题 · 【随堂演练】

(多选)下列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有( )

  • A.李某失恋后心情沮丧,在建筑作业时跳楼自杀
  • B.王某在工作中起意盗窃企业生产原料,搬运时不慎摔伤
  • C.张某在醉酒后驾驶工作车辆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 D.赵某吸食冰毒后,因操作机器不当致残

(四)失业保险

  • 1.费用缴纳。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 业保险费。
  • 2.领取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3.领取标准。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 1 年不足 5 年的,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累计缴费满 5 年不足 10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 限最长为 18 个月;累计缴费 10 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24 个月。
无非拓展无非拓展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4.丧失待遇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 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1)重新就业的;
  • (2)应征服兵役的;
  • (3)移居境外的;
  •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 提供的培训的。

(五)生育保险

  • 1.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 保险费。
  • 2.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 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 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 定享受生育津贴:
  •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PDF 原题 · 【无非课堂】

1.(2022 成都-多选)小张入职某公司,双方关于社会保险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的有( )。

  • A.生育保险由小张和公司共同缴纳
  • B.失业保险由小张和公司共同缴纳
  • C.基本养老保险由小张和公司共同缴纳
  • D.基本医疗保险由小张和公司共同缴纳
CHAPTER REVIEW

第三章 社会保险法 · 章末复盘

只提炼本章已有正文、表格与导图;完整解释仍以正文为准。

六栏
核心概念
  • 社会保险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形下提供帮助和补偿,并涉及遗属待遇。
  • 险种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缴费主体、待遇条件和基金支付规则各有不同。
  • 本章重点是单位与职工缴费分担、待遇领取条件、基金先行支付和不予支付情形。
依据:社会保险概述与险种
主体与权限
  • 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通常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支付、待遇办理和先行支付追偿等事项;第三人责任与基金先行支付相衔接。
  • 失业人员、工伤职工、女职工及未就业配偶按相应险种条件享受待遇。
依据:社会保险概述与险种
条件与例外
  • 养老保险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并达到法定条件后按月领取;医疗保险有基金支付范围和第三人负担排除。
  • 工伤须符合认定或视同工伤条件;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不认定为工伤。
  • 失业保险须缴费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登记求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依据:社会保险概述与险种
期限与数字
  • 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失业金期限按缴费年限分为最长12个月、18个月、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期限合并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工伤视同工伤部分列有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等规则;本章其他待遇依具体险种条件。
依据:社会保险概述与险种
可以/应当/不得
  • 可以:医疗或工伤费用由第三人负担而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时,基金可以先行支付并向第三人追偿。
  • 应当: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相应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工伤职工和生育人员应依法享受待遇。
  • 不得/不支付:工伤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不认定;医疗基金对境外就医、公共卫生等法定项目不支付。
依据:社会保险概述与险种
最易混淆的对比

以下对比均由本章现有内容归纳;不引入章外规则。

五种社会保险的缴费主体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养老/医疗/失业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按各险种条件享受待遇
工伤/生育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工伤支付工伤待遇,生育支付医疗费用和津贴
依据:社会保险概述与险种

工伤认定、视同工伤与不认定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工伤认定工作时间、场所、工作原因或法定外出等情形受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视同工伤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抢险救灾受伤、军人旧伤复发等按规则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不认定工伤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不按工伤支付
依据:社会保险概述与险种

失业保险领取与停止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领取缴费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缴费年限领取12/18/24个月上限
停止重新就业、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养老待遇等停止领取并停止其他失业待遇
依据:社会保险概述与险种

基金先行支付与追偿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先行支付费用依法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基金先行支付保障待遇
追偿基金已经先行支付基金向应负担的第三人追偿
依据:社会保险概述与险种
本章 PDF 原题答案索引
1. 工伤认定题|查看答案与解析

A、B、C、D。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导致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2. 社保缴费题|查看答案与解析

B、C、D。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04

第四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正文按 PDF 综合部分顺序保留;无非拓展、原题与答案索引分层呈现。

第四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三级知识图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范围
  • 确认劳动关系、合同、除名辞退、工时福利、劳动报酬赔偿等属于劳动争议
  • 社保金发放、公房转让、伤残鉴定异议、家政、个体帮工、农村承包等不属于
协商调解
  • 可协商;可向企业调解委、人民调解、乡镇街道调解组织申请
  • 15日未成可仲裁;拖欠报酬等调解协议可申请支付令
仲裁诉讼
  • 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时效1年,拖欠报酬存续期不受限
  • 裁决45日可延15日;先予执行可无担保
  • 一裁终局:小额报酬等与国家劳动标准争议;劳动者15日内可起诉
阶段、关键规则、期限对照表
阶段关键规则期限
调解企业调解委、人民调解、乡镇街道组织15日未达成可申请仲裁
仲裁申请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书面或口头时效1年;拖欠报酬存续期不受限
仲裁裁决仲裁庭制;先行调解;可先予执行45日,复杂可延15日
诉讼 / 终局一般15日内起诉;小额报酬等一裁终局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仍可15日内起诉

劳动争议概述与解决方式

劳动争议概述与解决方式 · 三级知识图
劳动争议概述与解决方式
范围
  • 劳动关系确认、合同、除名辞退、工时福利、报酬赔偿等属于劳动争议
  • 社保金发放、公房、伤残鉴定、家政、个体帮工、农村承包等不属于
程序
  •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仲裁时效1年
  • 拖欠报酬存续期不受时效限制;终止后1年内提出
  • 一裁终局限于小额报酬等和国家劳动标准争议

一、劳动争议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范围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执行劳动法律、法 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无非拓展无非拓展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 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PDF 原题 · 【随堂演练】

判断下列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 1.公安干警甲不服所在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处分决定
  • 2.王某雇乙采摘水果,乙不慎受伤,王某拒绝赔偿
  • 3.工人丙患职业病,请求工厂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时发生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原则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一)协商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 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二)调解

  • 1.调解组织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无非拓展无非拓展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 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2.调解结果

  • (1)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 (2)15 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 裁。
  • (3)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令。
PDF 原题 · 【随堂演练】

(判断)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 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

(三)劳动争议仲裁

  • 1.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2.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 3 名仲裁员组成,设 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 1 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 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申请

(1)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申请时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规定的仲裁 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4.开庭和裁决

(1)原则公开进行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的除外。

(2)先行调解规定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 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 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 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

(5)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 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四)诉讼

1.一般规定

原则上,当事人对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 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例外规定:一裁终局

下列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 律效力:

  •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 准 12 个月金额的争议;
  •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PDF 原题 · 【无非课堂】
  • 1.(2025 上四川省属判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 裁庭必须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 )
  • 2.(2025 上四川省属判断)甲企业拖欠职工乔某劳动报酬,在社区组织下双方达成调 解协议,但甲企业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乔某有权持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令。 ( )
CHAPTER REVIEW

第四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章末复盘

只提炼本章已有正文、表格与导图;完整解释仍以正文为准。

六栏
核心概念
  • 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辞退离职、工时休假、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和赔偿等纠纷。
  • 解决路径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仲裁是提起诉讼的通常前置程序。
  • 本章重点是调解组织、仲裁管辖与时效、裁决期限、先予执行和一裁终局。
依据:劳动争议概述与解决方式
主体与权限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争议双方;工会、第三方和调解组织可以参与协商调解。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仲裁庭原则三名、简单案件可一名。
  • 人民法院审理不服仲裁裁决的诉讼;支付令、先予执行等由法院依法实施。
依据:劳动争议概述与解决方式
条件与例外
  • 确认劳动关系、合同、辞退、工时福利、报酬赔偿等属于劳动争议;请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待遇、家政、个体帮工等不属于。
  • 调解未成或协议不履行可以申请仲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报酬不受通常时效限制,但终止后须在一年内提出。
  • 一裁终局限于小额报酬等争议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争议;劳动者仍可在法定期间起诉。
依据:劳动争议概述与解决方式
期限与数字
  • 调解15日内未达成协议可以申请仲裁;一般仲裁时效1年。
  • 仲裁案件一般45日内结束,复杂案件可延长不超过15日;一般仲裁裁决不服,15日内可起诉。
  • 一裁终局小额报酬等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为界,劳动者仍有15日起诉期。
依据:劳动争议概述与解决方式
可以/应当/不得
  • 可以:劳动者可以协商、申请调解或仲裁;拖欠报酬等调解协议不履行可以申请支付令;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
  • 应当:仲裁庭裁决前应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仲裁庭应在法定45日或延长期限内结案。
  • 不得/不属于: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待遇、家政、个体帮工等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范围不得任意扩大。
依据:劳动争议概述与解决方式
最易混淆的对比

以下对比均由本章现有内容归纳;不引入章外规则。

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协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或请工会、第三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由双方履行
调解向企业、人民调解或乡镇街道组织申请15日未成或不履行可申请仲裁
仲裁向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申请一般45日,复杂延15日;部分案件一裁终局
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一般15日内起诉,终局裁决劳动者仍可依法起诉
依据:劳动争议概述与解决方式

属于与不属于劳动争议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属于确认劳动关系、合同、辞退、工时福利、报酬、工伤医疗费等依劳动争议程序处理
不属于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待遇、公房转让、伤残鉴定异议、家政、个体帮工、农村承包等不适用本法劳动争议仲裁路径
依据:劳动争议概述与解决方式

普通裁决与一裁终局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普通裁决其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一般可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起诉
一裁终局小额报酬等及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争议裁决作出即生效,但劳动者仍可在15日内起诉
依据:劳动争议概述与解决方式

仲裁庭三人制与独任制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三人仲裁庭劳动争议案件原则实行仲裁庭制三名仲裁员,设首席,按多数意见裁决
一人独任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依据:劳动争议概述与解决方式
本章 PDF 原题答案索引
1. 是否劳动争议|查看答案与解析

1.不属于(公务员人事处分);2.不属于(个人雇佣采摘,类似农村承包/个人雇佣关系);3.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

2. 调解协议与仲裁庭|查看答案与解析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仲裁,判断正确。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可由1名独任,故“必须由三名”错误;拖欠报酬调解协议可申请支付令,判断正确。

内容权威来源:根目录《法律讲义汇总版本(有页码)》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