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AL LAW · COMPLETE NOTES

刑法:从基本原则到常见罪名

四章完整讲解。白底是正文,蓝色是拓展,金色徽章标出四川拓展;PDF 原题保留在原知识位置,章末提供可折叠答案解析索引。

04完整章节
20节级目录
47PDF 刑法页
刑法总览思维导图
刑法
第一章 刑法概述
  •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
  •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论
  •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 第二节 犯罪构成
  • 第三节 犯罪排除事由
  • 第四节 故意犯罪形态
  • 第五节 共同犯罪
第三章 刑罚论
  • 第一节 主刑
  • 第二节 附加刑
  • 第三节 量刑
  • 第四节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第四章 刑法分则(常见罪名)
  •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
  •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三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四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五节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六节 侵犯财产罪
  • 第七节 贪污贿赂罪
  • 第八节 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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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第一章 刑法概述

正文按 PDF 顺序完整保留;拓展、题目与答案索引使用独立视觉层级。

第一章刑法概述思维导图
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
  • 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应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
  • 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
  • 任务:惩罚犯罪、保护国家社会人民及合法权益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空间效力
  • 属地管辖
  • 属人管辖
  • 保护管辖
  • 普遍管辖
  • 【拓展】外国已经审判与处罚的效力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
  • 刑法的生效
  • 刑法的失效
  • 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基本原则、核心要求、易错点对照表
基本原则核心要求易错点
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禁止类推解释;允许不超出可能含义的扩大解释
平等适用刑法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允许特权允许针对弱势群体作合理差别保护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轻重与罪行、刑事责任相适应轻罪轻刑、重罪重刑;一般故意重于过失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概念思维导图
刑法的概念与任务
概念
  • 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
  • 规定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
  • 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
惩罚任务
  • 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任务
  • 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 保护国有、集体和公民私人所有财产
  • 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指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

二、刑法的任务

  • 1.惩罚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 2.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
  •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 (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思维导图
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 法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 事前法定:禁止不利事后法,允许有利事后法
  • 严格法定:禁止类推和不合理解释,允许不超出用语可能含义的扩大解释
  • 确定法定:法规适当、明确,禁止习惯法、不明确罪状和不确定刑罚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排除特权、消除歧视,允许合理差别保护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轻重应当与罪行和刑事责任相适应
  • 轻罪轻刑、重罪重刑
  • 一般情况下故意重于过失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1、任何的犯罪必须法律明文规定,不能自由创设(罪法定)
  • 2、任何的刑罚也要法律明文规定,不能随意:如凌迟、人彘、宫刑(刑法定)
  • 3、“法定”里的“法”是指全人大和全人常制定的法律
拓展【三点展开】
  • 1.事前的罪刑法定(法定化):禁止事后法。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例:2021年3月1日我国新增冒名顶替罪,2021年2月1日,甲冒充乙的名字顶替乙上了大学,问是否能给乙定冒名顶替罪?
  • 2.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化):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合理的解释。但允许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是指对法律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其字面含义,但该含义处于该用语的可能含义范围内。类推解释: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推导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盗窃金融机构——自动提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是扩大还是类推解释

  • 3.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化):刑罚法规的适当。禁止采用习惯、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 2020年四川省属事业单位 单选)下列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
  • A.任何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都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适用,要求合理客观准确的解释刑法
  • C.扩大解释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因此罪刑法定原则严格禁止扩大解释
  • D.罪刑法定中的法在我国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而非其他法规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1. 排除特权,消除歧视(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 2. 允许合理差别(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

《刑法》第五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1. 轻罪轻刑、重罪重刑
  • 2. 抢劫>盗窃>诈骗
  • 3. 一般情况,故意>过失
PDF 原题 · 小试一下
  • 1.对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体现了哪一个刑法的基本原则?
  • 2.禁止类推解释体现了哪个基本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适用范围思维导图
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适用范围
  • 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属地管辖
  • 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 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驻外使领馆、船舶和航空器
  • 行为地或结果地有一项在我国领域内即可
  • 外交特权和豁免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港澳为讲义所列事实限制
属人管辖
  • 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 最高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一律追究
保护管辖
  •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 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 犯罪地法律也应处罚;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普遍管辖
  •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
  • 讲义例示:海盗、贩毒、贩奴、劫持航空器、恐怖主义
【拓展】外国裁判
  • 依我国刑法应负刑责的域外犯罪,虽经外国审判仍可以追究
  • 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时间效力
  • 生效: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或自公布之日生效
  • 失效:明确公布失效或自然失效
  • 溯及力:原则适用旧法,新法处罚较轻时适用新法,即从旧兼从轻
  • 讲义概括:已经作出判决的案件不适用溯及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注意:一般只需判断我国刑法能否去管即可

(一)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 1.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驻外使领馆、船舶、航空器。
  • 2.犯罪地:指行为地、结果地之一即可。
  • 3.属地原则的例外
  •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作的特别规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除外交和国防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辖外,香港、澳门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我国刑法效力无法及于港澳地区,这是对刑法属地管辖权的事实限制。

(二)属人管辖权(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 1.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 2.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三)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 1.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 2.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以上两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

(四)普遍管辖权(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比如海盗、贩毒、贩奴、劫持航空器、恐怖主义。

拓展无非拓展:关于域外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刑法的生效:刑法有两种生效方式

  • 1. 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如1997年刑法,3月14日公布、10月1日生效
  • 2. 自公布之日生效: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明确公布时效;自然失效。

(三)溯及力

  • 1. 含义: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即新法能否管旧事。
2. 原则:从旧兼从轻。

原则上用旧法,除非新法判得更轻,则用新法。注意:对于已经做出判决的刑事案件,不适用溯及力,即只适用于未决犯。

PDF 原题 · 【无非课堂】
  • 1.(判断)对未成年罪犯定罪量刑的特殊规定是对平等原则的突破。 ( )
  • 2.(单选)伊朗某核科学家成某,在中国成都旅游期间,遭到以色列杀手熹某秘密杀害,后熹某被我国抓获,在该事件中我国采用的是( )原则。
  • A.属人
  • B.属地
  • C.保护
  • D.普遍管辖
  • 3.(单选)我国《刑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表明对所有的犯罪人在 ( )

一律平等。

  • A.制定刑法上
  • B.解释刑法上
  • C.执行刑法时
  • D.适用刑法上
  • 4.(单选)下列情况下,按照属地管辖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是( )。
  • A.在纽约机场,美国公民甲在中国航空公司的飞机上杀害了中国公民乙
  • B.始发于上海港的意大利游轮停靠日本港口时,留学中国的美国公民甲在船上杀害了英国公民乙
  • C.在香港机场,中国公民甲杀害了英国公民乙
  • D.行驶于蒙古国境内的旅行大巴上,美国公民甲杀害了中国公民乙
CHAPTER REVIEW

第一章 刑法概述 · 章末复盘

只提炼本章已有正文、表格与导图;完整解释仍以正文为准。

六栏
核心概念
  • 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应给予何种刑罚,并以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为任务。
  • 基本原则为罪刑法定、平等适用刑法、罪责刑相适应。
  • 适用范围分为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空间上有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时间上遵循从旧兼从轻。
依据: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主体与权限
  • 本章重点不是机关权限,而是刑法对地点、人员和时间的适用边界。
  • 属地管辖以我国领域内犯罪为核心;属人、保护、普遍管辖分别处理中国人在境外、外国人侵害我国利益及国际条约犯罪。
依据:第三节
条件与例外
  • 属地管辖通常看行为地或结果地是否有一项在我国领域内,并受外交豁免、港澳特别规定等限制。
  • 保护管辖须同时满足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三年以上、犯罪地法律也处罚两个条件。
  • 溯及力原则上从旧,只有新法处罚较轻时适用新法;已作出判决的案件不适用溯及力。
依据:第三节
期限与数字
  • 空间效力列举四种管辖原则: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 保护管辖的刑罚门槛为最低刑三年以上,两个条件须同时满足。
  • 时间效力的核心记忆词是“从旧兼从轻”;本章没有统一的日、月期限。
依据:第三节
可以/应当/不得
  • 可以:对符合域外追责条件且已在外国受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应当:领域内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保护管辖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
  • 不得/不适用: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已作出判决的案件不适用溯及力。
依据:第三节
最易混淆的对比

以下对比均由本章现有内容归纳;不引入章外规则。

四种刑事管辖原则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属地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行为地或结果地有一项即可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属人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最高刑三年以下可以不追;国家工作人员、军人一律追究
保护外国人在境外侵害我国国家或公民,且满足双重刑罚条件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管
普遍国际条约规定的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犯罪依条约与我国刑法追究
依据:第三节

从旧兼从轻与事后法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旧法行为时已经生效的旧法是原则适用规则原则上用旧法
新法较轻新法对行为人处罚较轻时例外适用可以适用新法
已判案件案件已经作出判决,不再进入本章溯及力判断不适用溯及力
依据:第三节
本章 PDF 原题答案索引
1. 罪刑法定原则辨析|查看答案与解析

C。扩大解释并非一律禁止;禁止的是超出用语可能含义的类推解释。

2. 小试一下|查看答案与解析

①平等适用刑法原则;②罪刑法定原则。特殊保护是合理差别,禁止类推是罪刑法定的要求。

3. 本章无非课堂|查看答案与解析

1.错误;2.B;3.D;4.A。未成年人特殊量刑不是平等原则的突破;成都境内犯罪适用属地;平等发生在适用刑法环节;中国航空器属于我国领域。

02

第二章 犯罪论

正文按 PDF 顺序完整保留;拓展、题目与答案索引使用独立视觉层级。

第二章犯罪论思维导图
犯罪论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 犯罪概念
  • 严重社会危害性
  • 刑事违法性
  • 应受刑事处罚性
第二节 犯罪构成
  • 犯罪主体
  • 犯罪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三节 犯罪排除事由
  •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
  •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第四节 故意犯罪形态
  • 犯罪既遂
  • 犯罪预备
  • 犯罪未遂
  • 犯罪中止
第五节 共同犯罪
  • 概念与成立条件
  • 排除情形
  •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年龄阶段、刑事责任规则对照表
年龄阶段刑事责任规则
未满12周岁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2不满14周岁特定严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情形,经最高检核准追诉
已满14不满16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负刑责
已满16周岁犯罪应负刑责;不满18周岁犯罪应从轻或减轻
已满75周岁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过失犯罪应从轻或减轻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概念及特征思维导图
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概念
  • 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制度、秩序、公私财产及公民权利等危害社会的行为
  •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最本质的特征
  • 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刑事违法性
  • 又称刑法的禁止性
  • 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应受刑事处罚性
  • 并不是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要受刑事处罚
  • 只有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时,才成立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的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本质的特征)

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二)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或者称刑法的禁止性,即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三)应受刑事处罚性

并不是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要受刑事处罚,只有当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时,才成立犯罪。”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思维导图
犯罪构成
四个要件
  • 犯罪主体
  • 犯罪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犯罪客观方面;四者缺一不可
刑事责任年龄
  • 未满12周岁: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 已满12不满14周岁:特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恶劣情形,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应当负刑责
  • 已满14不满16周岁:对八类犯罪应当负刑责
  • 已满16周岁犯罪:应当负刑责
  • 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 已满75周岁故意犯罪可以、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 【拓展】以上、以下、已满包括本数;未满、不达不包括本数
刑事责任能力及其他
  • 不能辨认或控制且经法定鉴定:不负刑责
  • 尚未完全丧失能力:应负刑责,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责
  • 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责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单位犯罪
  • 一般要求单位意志、单位利益、正规单位,并须刑法明文规定
  • 【拓展】为犯罪设立、设立后主要犯罪、盗名且所得归个人的,不以单位犯罪论
  • 一般双罚:单位罚金,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刑;特别规定可单罚
  • 单位撤销继续审理责任人员;单位变更以新单位财产收益为罚金限度
犯罪主观方面
  • 直接故意:明知会发生并希望发生
  •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并放任发生
  • 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 过于自信: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 【拓展】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责
  • 意外事件:不能预见;不可抗力:不能抗拒,均无故意或过失
犯罪客体
  • 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 客体是必备、抽象的社会关系;对象是选择要素,指向人、物或信息
犯罪客观方面
  • 危害行为:由意识、意志支配并违反刑法
  • 作为:积极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
  • 不作为:应为、能为、而不为
  • 不作为义务来源:法律明文、特定职务、法律行为、先行行为
  • 危害结果:法定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 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结果的引起、被引起关系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缺一不可)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一)自然人

  • 1.刑事责任年龄
  • (1)未满十二周岁的人犯罪,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 (2)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年龄阶段、刑事责任对照表
年龄阶段刑事责任
未满12周岁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2不满14周岁特定严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情形,经最高检核准追诉
已满14不满16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已满16周岁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
  •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4)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5)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6)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拓展:以上、以下、已满包括本数,未满,不达等不包括本数生日当天,不算本岁
  • 2.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 (1)无刑事责任能力(全精神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半精神病)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3)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3.其他情形
  • (1)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单位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明文有规定的犯罪。注意:单位犯罪是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本身的犯罪,不是各个成员个人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与成员个人的共同犯罪。

  • 1.对于单位的定义——主体要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主要是(中央、地方的各级)国家机关,执政党的机关也视为机关。“团体”:指社会团体,如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法学会、宋庆龄基金会等。
  • 2.对单位意志要求——主观要求成立单位犯罪,一般要求具有单位意志+单位利益+正规单位(单位犯罪既可以故意也可以过失构成)
拓展【拓展】常见不属于单位犯罪的情况
  • ①个人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实施犯罪的。例如甲为了贩卖盗版物品而设立A

公司,不属于单位犯罪。

  • ②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例如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不属于单位犯罪。
  • ③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私分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所获收入由他们二人平分,不属于单位犯罪。
  • 3.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 (1)一般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 (2)特别情况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3)单位撤销或者变更单位撤销: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单位变更: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 4.单位犯罪必须刑法明文有规定,刑法未规定则为自然人犯罪
  • (1)人身不单位——涉及人身、暴力等性质的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如故意杀人、强奸、盗窃,抢劫等。
  • (2)经济可单位——涉及经济、经营类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如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3)开头带“单位”二字的犯罪一般只能由单位构成,如单位行贿罪。
PDF 原题 · (单选)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单位犯罪包括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 B.单位犯罪,既要处罚单位,也要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 C.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D.挂靠单位的个人以挂靠的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尽管单位不知情,也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PDF 原题 · (多选)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错误的有( )
  • A.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
  • 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 C.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D.单位犯罪必须是经过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依职权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主要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一)犯罪故意

  • 1.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2.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

  • 1.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 2.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拓展无非拓展: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无非拓展: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PDF 原题 · (单选)甲和其妻子乙感情破裂,甲多次协商离婚未果,于是甲在饭菜里投放毒药欲毒死

妻子。为了防止儿子丙回家吃饭中毒,甲特意去学校门口接内,不料丙早已回家,甲匆忙回到家中,发现乙、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乙的死亡是( ),对丙的死亡是( )。

  • A.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
  • B.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
  • C.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
  • D.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无罪过事件(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无力排除或防止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客体(必备要素) 抽象(社会关系)对象(选择要素) 具体(侵害行为所指向的人、物或信息)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专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 1.作为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 2.不作为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应为、能为、而不为应为义务来源 定义 例子法律明文规定的 夫妻之间,直系亲属间的抚由法律直接明文规定的法律义务义务 养,赡养,救助义务。消防员扑火,刑警追捕犯人特定职务义务 行为人职务、业务上的要求,救生员救人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 监 护 人 对 精 神 病 人 在 侵 害 法法律行为义务的义务 益时,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先行为义务 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 河 边 嬉 戏 致 他 人 落 水 有 溺 死义务 危险的,即负有救助的义务
PDF 原题 · (多选)不作为犯罪要求的特定作为义务来源包括( )。
  • A.道德义务
  • B.法律规定的义务
  • C.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 D.由行为人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
PDF 原题 · (多选)下列哪些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
  • A.过路人王某看见某公寓发生火灾而不报警,导致公寓全部被烧毁
  • B.成年人李某带邻居小孩出去游玩,小孩溺水,李某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及时抢救,致使小孩被淹死
  • C.张某重男轻女,认为女儿不能延续香火,欲除之,不给其喂奶,致女孩死亡
  • D.司机赵某违章驾驶撞倒行人,发现行人重伤昏迷,因害怕担责将行人转移抛偏僻的山沟处,最终行人因失血过多死亡

(二)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而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险状态。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注意常考题型:某一行为和某一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 ①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
  • ②直接因果关系
  • ③因果关系错误问题
PDF 原题 · 【无非课堂】
  • 1.【2021年四川省属事业单位真题】(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一)》,13周岁的王某贩卖毒品,应当负刑事责任。 ( )

  • 2.【2022年6月18日四川省属事业单位】(判断)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从事走私活动。所得数额较大,获利后三人平分。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
  • 3.(多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刚满 15 周岁的张某犯如下( )罪,应负刑事责任。
  • A.诈骗
  • B.故意杀人
  • C.强奸
  • D.贩卖毒品
  • 4.【2022 届四川紧缺选调真题】一个行为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是犯罪;如果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是犯罪。 ( )
  • 5.(判断)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 )

第三节 犯罪排除事由

犯罪排除事由思维导图
犯罪排除事由
概念
  • 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实际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正当行为
  • 主要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般正当防卫五条件
  • 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 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 主观:具有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斗殴、挑唆无防卫
  • 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 限度:必要合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责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拓展】防卫时间与对象
  • 私设电网不构成正当防卫,屋内适当防盗装置可以
  • 人身财产类犯罪虽已既遂仍可防卫;持续性犯罪状态持续全程可防卫
  • 有对象限制但无主体限制,见义勇为也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
  • 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 起因: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
  • 时间:危险正在发生;意图:具有避险意识
  • 对象: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 限度: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负刑责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 例外: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考点提示】狗咬人
  • 主人唆使有主犬咬人:反击犬属正当防卫
  • 未唆使或意外导致有主犬自发咬人:反击犬属紧急避险
  • 无主野狗自发咬人:反击犬属紧急避险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 被害人承诺:权限内且有主体资格;生命和重大重伤不能承诺放弃;14岁性同意年龄
  • 自救行为
  • 法令行为:如执行死刑、警察拘捕
  • 正当业务行为:如拳击比赛、医生外科手术

犯罪排除事由是指刑法上的正当行为,正当行为是指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实际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一般正当防卫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包括违法与犯罪。例:甲逛商场,因长相猥琐、走路神色不定,被保安以为是小偷,于是上前扑倒甲致其轻伤,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不存在。——假想防卫

  •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拓展【拓展】

一者对于安装防卫装置:看性质,私设电网不构成正当防卫,屋内的适当防盗装置可以二者对于人身财产类犯罪虽然已既遂,但还是可以防卫三者对于持续性的犯罪,状态持续则全程均可以正当防卫

  •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斗殴无防卫、挑唆无防卫
  •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拓展【拓展】

正当防卫有对象限制,但是没有主体限制,也就是说见义勇为也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限度:即使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一)构成条件

  • 1.避险起因: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
  • 2.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
  • 3.避险意图:具有避险意识;
  • 4.避险对象: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 5.避险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例外情况

紧急避险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云贵川渝常考—狗咬人)

  • 1.有主人的狗,主人唆使狗咬人,属于主人故意的不法侵害。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 2.有主人的狗,主人没有唆使或者管理过失,由于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这种情形不属于主人的不法侵害,而是单纯的危险。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 3.无主人的野狗自发咬人。由于合法与不法的评价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这种狗咬人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不法侵害,也只能认为是一种单纯的危险。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四、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 1.被害人承诺:承诺权限内,如果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那么他人不构成犯罪。

生命和重大重伤不能承诺放弃,且承诺要有主体资格(例如:14 岁的性同意年龄)

  • 2. 自救行为:车被偷,发现后偷回来
  • 3.法令行为:执行死刑、警察拘捕犯人等
  • 4.正当业务行为:拳击比赛、医生外科手术
PDF 原题 · 【无非课堂】
  • 1.(单选)惯犯王某在长途车上扒窃小李的手机,小李发现后立刻进行制止,并随手拿起窗边的消防锤锤向王某,导致王某头骨断裂最后失血过多死亡,小李的行为构成
  • A.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B.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 C.正当防卫
  • D.防卫过当罪2(单选)下列不属于正当防卫适用条件的是( )。
  • A.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 B.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实施
  • C.须是为使公共利益免受不法侵害
  • D.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3.【2020 年四川定向公务员真题】(单选)下列属于违法行为的是( )。
  • A.甲打死了晚上蒙面入室抢劫的歹徒
  • B.乙在大街上当场从小偷手上夺走自己被盗的手机
  • C.丙答应某绝症晚期的好友请求,驾车将其撞死
  • D.丁因水库水位超警戒线实施泄洪,淹没了很多村庄

第四节 故意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思维导图
故意犯罪形态
完成形态:既遂
  • 行为已经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犯罪全部构成要件
  • 盗窃以失去控制、抢劫以轻伤以上或取得财物、绑架以实际控制、杀人以死亡为既遂标准
未完成形态
  • 预备、未遂、中止
犯罪预备
  •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 在准备阶段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犯罪未遂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欲而不能
  • 【考点提示】着手即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危险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
犯罪中止
  • 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能而不欲
  • 及时性、自动性、有效性
  •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犯罪的完成形态

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故也叫犯罪既遂。常见犯罪的构成要件既遂标准罪名 既遂标准盗窃罪 主人失去财物控制抢劫罪 造成对方轻伤以上或者取得财物绑架罪 以不法目的实际控制住了被害人故意杀人罪 被害人死亡

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一)犯罪预备

  • 1.概念《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 2.特征一方面犯罪预备发生在准备阶段,另一方面犯罪预备在准备阶段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
  • 3.处罚《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欲而不能)

  • 1.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2.特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考点提示【考点提示】

着手即为对一个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 3.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能而不欲)

  • 1.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 2.特征中止的及时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的自动性,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停止;中止的有效性,中止的有效性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 3.处罚《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PDF 原题 · 【无非课堂】
  • 1. (单选)甲偷了乙家某祖传玉镯,因害怕被追究,几天后又偷偷地送回,这是( ) 。
  • A.犯罪未遂
  • B.犯罪中止
  • C.犯罪既遂
  • D.犯罪预备
  • 2.【2021年12月25日四川省属事业单位】(单选)甲在乙所熬的药中投毒欲杀害乙,不料乙熬药是为了给牛治病,牛吃药后未出现不良反应,甲的行为属于( ) 。
  • A、犯罪预备
  • B、犯罪未遂
  • C、犯罪既遂
  • D、犯罪中止
  • 3.【2019 年雅安事业单位真题】某日,甲停在单位的车被同事乙刮增了多处部位,甲向乙索赔时,乙不承认刮蹭行为并拒绝赔偿。甲心中不满。一日,甲见乙公然停占了自己的车位,于是在午休时回家拿了铁锤到单位,正要砸向乙车时,经甲妻极力劝阻,甲放弃了报复行为,甲的行为构成 ( )
  • A.犯罪未遂
  • B.犯罪中止
  • C.犯罪既遂
  • D.意外事件

第五节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思维导图
共同犯罪
概念
  •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四川拓展】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组织
成立条件
  • 二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 共同犯罪故意与意思联络
  • 共同实行、帮助、组织、教唆或者共谋
排除情形
  • 无意思联络的同时犯
  •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 把不知情者当作犯罪工具的间接正犯
  •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事前有通谋则成立共同犯罪
主犯
  •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 集团首要分子按集团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按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与胁从犯
  • 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 胁从犯按犯罪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教唆犯
  • 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处罚
  • 教唆不满18周岁犯罪,应当从重
  • 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四川拓展【四川拓展】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成立条件

  • 1.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 2.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客观要件(意思联络、共同协作)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共谋行为。

(二)排除情形

  • 1. 同时犯即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对同一对象同时实施同一的犯罪行为。
  • 2.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 3. 间接正犯(把他人当工具来利用)

常见情形为利用他人不知情。

  • 4.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的种类

(一)主犯

  • 1.主犯定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考点提示【考点提示】

即共同犯罪分为两种,一种是犯罪集团中组织领导者,一种是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 2.处罚原则
  •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2)对于上面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

  • 1.从犯定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 2.处罚原则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 1.胁从犯定义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 2.处罚原则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

  • 1.教唆犯定义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 2.处罚原则
  •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PDF 原题 · 【无非课堂】
  • 1.(单选)刘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表、钱物偷走。本案中( )。
  • A.刘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
  • B.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 C.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劫罪
  • D.刘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 2.(单选)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
  • A.一般共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 B.五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 C.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 D.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主要罪行处罚
  • 3.(单选)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 )。
  • A.进行处罚
  • B.从重处罚
  • C.加重处罚
  • D.不予处罚
CHAPTER REVIEW

第二章 犯罪论 · 章末复盘

只提炼本章已有正文、表格与导图;完整解释仍以正文为准。

六栏
核心概念
  • 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事处罚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犯罪构成由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要件组成,缺一不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行为形式上符合构成但实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 故意犯罪分既遂、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依据: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 第五节
主体与权限
  •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决定是否负刑责。
  • 单位犯罪须有单位意志、单位利益、正规单位且刑法明文规定,并可由故意或过失构成。
  • 共同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参与角色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依据:第二节 · 第五节
条件与例外
  • 犯罪成立要求四个构成要件齐备;单位犯罪还要满足单位犯罪的特别条件。
  • 正当防卫要求现实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要求现实危险、不得已且损害小于避免的损害。
  • 共同犯罪须有共同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同时犯、间接正犯、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等不成立共同犯罪。
依据: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五节
期限与数字
  • 责任年龄节点为12、14、16、18、75周岁;12—14周岁和14—16周岁的责任范围受特别条件及列举犯罪限制。
  • 共同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犯罪集团为三人以上;被害人承诺部分另出现14岁性同意年龄。
  • 时间界线主要是准备阶段、已经着手、犯罪过程中、完成以前;讲义提示“以上、以下、已满”含本数,“未满、不达”不含本数,生日当天不算本岁。
依据: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五节
可以/应当/不得
  • 可以:已满75周岁故意犯罪、限制责任能力、又聋又哑或盲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等,在规定范围内从宽;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罪,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
  • 应当:不满18周岁、已满75周岁过失犯罪从轻或减轻;无损害的犯罪中止免除,有损害的减轻;教唆未成年人从重。
  • 不得/不负/不适用:未满12周岁、完全无责任能力者不负刑责;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责;紧急避险不适用于特定职务或业务责任人;无意思联络等不构成共同犯罪。
依据: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 第五节
最易混淆的对比

以下对比均由本章现有内容归纳;不引入章外规则。

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直接故意明知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结果发生归入犯罪故意;本章未另列一般处罚幅度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并且有意放任归入犯罪故意;本章未另列一般处罚幅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过失犯罪只有法律有规定时才负刑责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过失犯罪只有法律有规定时才负刑责
依据:第二节·犯罪主观方面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正当防卫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人;防卫须有意识并在必要合理限度内一般不负刑责;明显超限应负刑责但应减轻或免除;特殊防卫不属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面对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损害小于避免的损害一般不负刑责;超限应负刑责但应减轻或免除;特定职务、业务责任人不适用
依据:第三节·犯罪排除事由

讲义“狗咬人”辨析:主人唆使有主犬咬人,反击犬属正当防卫;犬自发咬人或无主野狗咬人,反击犬属紧急避险。

既遂、预备、未遂、中止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既遂已经具备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既遂标准随罪名而变按完成形态评价
预备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准备阶段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
未遂已经着手实行,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
中止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且在完成以前无损害应当免除;有损害应当减轻
依据:第四节·故意犯罪形态

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及排除情形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单位犯罪单位作为犯罪主体;须有单位意志、利益、正规单位及刑法明文规定一般双罚制;特别规定可单罚;不是单位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有共同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按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作用分别处罚
排除共同犯罪同时犯无意思联络;间接正犯利用不知情者;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分别评价;事前有通谋的事后帮助成立共同犯罪
依据:第二节·单位犯罪 · 第五节·共同犯罪
本章 PDF 原题答案索引
1. 单位犯罪题组|查看答案与解析

单选D;多选A、B。单位可以故意或过失犯罪;单位本身与责任人员不是共同犯罪;单位不知情且所得归个人的,不成立单位犯罪。

2. 故意、过失与不作为题组|查看答案与解析

投毒题选B:对妻子是直接故意,对儿子已预见风险但轻信接回即可避免,属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作为义务来源题选B、C、D;不作为案例题选B、C、D。

3. 犯罪构成无非课堂|查看答案与解析

1.错误;2.正确;3.B、C、D;4.正确;5.错误。分别回扣责任年龄、单位意志与利益、犯罪社会危害性和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规则。

4. 正当防卫与避险|查看答案与解析

1.A;2.C;3.C。普通盗窃不是无限防卫所列严重暴力犯罪;防卫可以保护国家、公共、本人或他人利益;应绝症好友请求驾车撞死仍属违法。

5. 犯罪形态|查看答案与解析

1.C;2.B;3.B。盗窃既遂后返还不倒退为中止;投毒因对象错误未得逞属未遂;已经可以砸车却因妻子劝阻后主动放弃,属能而不欲的犯罪中止。

6. 共同犯罪|查看答案与解析

1.B;2.C;3.B。事前无通谋的先后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从重处罚。

03

第三章 刑罚论

正文按 PDF 顺序完整保留;拓展、题目与答案索引使用独立视觉层级。

第三章刑罚论思维导图
刑罚论
第一节 主刑
  •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 死刑
第二节 附加刑
  • 罚金
  • 剥夺政治权利
  • 没收财产
  • 驱逐出境
  • 执行机关与限制从业
第三节 量刑
  • 累犯
  • 自首
  • 坦白
  • 立功
  • 缓刑
第四节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 减刑
  • 假释
  • 追诉时效
主刑、核心期限与执行、记忆点对照表
主刑核心期限与执行记忆点
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3年;社区矫正不关押、羁押一日折抵二日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1年;公安机关执行每月可回家1—2天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20年或25年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无期徒刑剥夺终身自由;先行羁押不折抵有劳动能力者参加劳动改造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者;有法定对象限制立即执行或缓期二年执行

第一节 主刑

主刑思维导图
五种主刑
总则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管制
  • 不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最高3年
  • 可设禁止令;未经批准不得行使特定政治自由、离开市县或迁居
  • 劳动同工同酬;期满立即宣布解除
  • 从判决执行日起算;先行羁押1日折抵2日
拘役
  • 公安机关就近执行;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最高1年
  • 先行羁押1日折抵1日
  • 每月可以回家1至2日;参加劳动可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
  •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 数罪总和不满35年最高20年,35年以上最高25年
  • 先行羁押1日折抵1日
无期徒刑
  • 终身剥夺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
  • 有劳动能力者应当参加劳动
  • 宣判前羁押不折抵;减为有期后仍不折抵
死刑
  • 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者
  • 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妇女不适用
  • 审判时已满75周岁不适用,但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
  • 立即执行须最高法判决或核准;死缓可由高级法院判决或核准
  • 死缓2年内无故意犯罪减无期;重大立功减25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经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5 种。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一、管制

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内;
  • 2. 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的各项规定,遵守禁止令;
四川拓展【四川拓展】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 ③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④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⑤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 3.具有一定期限,管制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 3 年;
  • 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等。
  • 5.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拓展【拓展】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应当指判决生效之日。所谓羁押,是指在判决以前对犯罪分子的暂时关押,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

考点提示无非老师提醒管制考点:

不关押、遵规定、社区矫、禁止令同工酬、 323 、一抵二、执行算。

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 1.剥夺罪犯的自由,即将罪犯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
  • 2.期限较短,为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 1 年;
  • 3.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4.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 5.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拘役考点:短自由、公安关、每月回、一两天;可报酬、 161 、执行算,一抵一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 1.有期徒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 ①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
  • ②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 ③罪犯应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
  • 2.刑期问题
  • ①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
  • ②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
  • ③总和刑期在 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 25 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1 日。

  • 3.执行场所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 46 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 1.执行场所: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
  • 2.执行劳动: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五、死刑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适用条件:

  • 1.适用条件的限制。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 2.适用对象的限制。
  • (1)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 (2)审判的时候已满 75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考点提示【考点提示】

人民法院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不适用死刑,即使是被人工流产的,亦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 3.死刑的核准和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式执行。
  • 4.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 年执行。
拓展【拓展】
  •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 (4)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记忆:无故减无期、重功二十五、故恶死立即、故未死重计

第二节 附加刑

附加刑思维导图
四种附加刑
总则
  • 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 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
罚金
  • 法院判令向国家缴纳金钱,可一次或分期
  • 期满不缴强制缴纳;发现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因不能抗拒灾祸等确有困难,可以延期、酌减或者免除
  • 违法所得追缴或退赔;被害人合法财产及时返还;违禁品和本人犯罪工具没收
剥夺政治权利
  • 剥夺选举被选举、六项政治自由、任国家机关职务、任国有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 危害国家安全应当附加;死刑、无期应当终身剥夺
  •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者可以附加
  • 死缓或无期减为有期时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 附加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附加于徒刑拘役自执行完毕或假释日起算
没收财产
  • 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
  • 没收全部时应保留本人及扶养家属必要生活费
  • 不得没收家属财产;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驱逐出境
  •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四川拓展】限制从业
  • 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犯罪被判处刑罚,法院可以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一、罚金

  • 1.概念: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 2.缴纳方式: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拓展无非拓展:
  • ①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 ②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 ③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 ④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 4 项权利:

  •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2.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拓展无非拓展: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3.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 1.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徒刑、拘役的期限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 2.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管制的期限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三、没收财产

(一)没收财产的方式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二) 没收财产的范围

  • 1.没收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
  • 2.保留范围: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所抚养的家属的生活。
  • 3.不得没收: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 4.债务偿还: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刑罚 执行机关管制 社区矫正拘役 公安机关主刑有期、无期、死缓(非主 监狱(剩余刑期 3 个月以下的,看守刑) 所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法院罚金、没收财产 法院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公安机关

四川拓展【四川拓展】:限制从业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PDF 原题 · 【无非课堂】
  • 1.(判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 ( )
  • A.正确
  • B.错误
  • 2.【2023 年上四川省属事业单位真题判断】在我国刑法中,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 )
  • 3.【2023 届四川紧缺选调真题】(多选)甲因犯罪被判处罚金,下列情形中,可以申请延期、减少或者免除的有( )。
  • A.甲有年迈的父亲需要照顾
  • B.甲家遭遇火灾,财产损失殆尽
  • C.甲的儿子在国外读大学,费用较高
  • D.甲在审判期间突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 4.(单选)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 A.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 B.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第三节 量刑

量刑制度思维导图
量刑
一般累犯
  • 前后罪均故意且应判、已判有期徒刑以上
  •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
  • 不满18周岁时实施的犯罪不成立累犯
特殊累犯与效果
  •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互再犯
  • 不受时间和刑度限制
  • 累犯应当从重;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但可以减刑
自首
  • 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 特殊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或服刑者供述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犯罪较轻可以免除
坦白
  •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
  •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
立功
  • 揭发查实、提供线索侦破等为一般立功
  • 重大犯罪线索、阻止重大犯罪、协助抓捕重大嫌疑人等为重大立功
  • 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缓刑条件
  • 对象为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罪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须同时具备
  • 符合条件的不满18周岁、孕妇、已满75周岁者应当宣告
  • 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
缓刑考验与结果
  •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且不少于2个月;有期:原判以上5年以下且不少于1年
  • 附加刑仍须执行
  • 守规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违法违规严重、新罪或漏罪撤销缓刑

一、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一)一般累犯(2个故意+2个有期+五年之内)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 1.罪过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 2.年龄条件: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成立累犯。
  • 3.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 4.时间条件:后罪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5 年之内。

(二)特殊累犯

特殊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形。(即特殊累犯无刑度限制和时间限制)

(三) 累犯的处罚

  • 1.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 2.对累犯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可以减刑)

二、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一般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 1. 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犯罪人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传讯、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以及正被追捕、通缉期间,主动投案的行为。
考点提示【常考自动投案情形】
  • (1)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
  • (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考点提示【常考范例】
  • (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2)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否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 (3)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特殊自首

又叫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

(三) 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立功

(一)一般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的行为。

(二)重大立功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三) 处罚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缓刑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一)缓刑适用的条件

  • 1.对象条件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 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记忆:轻悔没危险、社区无影响

(二)缓刑适用的特殊规定

  • 1.不满 18 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 75 周岁的人,符合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 2.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三)缓刑适用的考验期限

  •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1 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 2 个月。
  •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5 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 1 年。

(四)缓刑适用的考察

  •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 2.附加刑适用此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这说明,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五)缓刑的结果

  • 1.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予以公开宣告。
  • 2.缓刑撤销:
  • (1)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 (2)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
PDF 原题 · 【无非课堂】

1(单选)甲因盗窃被公安机关逮捕。在审讯期间,甲主动交代出曾实施过抢劫犯罪。甲交代抢劫犯罪的行为属于( )。

  • A.自首
  • B.坦白
  • C.立功
  • D.悔过2(多选) 我国《刑法》规定,特别累犯是指( )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 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 B.恐怖活动犯罪
  • C.侵犯财产犯罪
  • D.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3(判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能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也不能以自首论。 ( )
  • A.正确
  • B.错误4(单选)普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 A.三年
  • B.四年
  • C.五年
  • D.十年

第四节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刑罚执行与消灭思维导图
执行与消灭
减刑条件
  • 对象仅限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法定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 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中级以上法院合议庭审理裁定
减刑限度
  • 管制、拘役、有期减刑后实际执行不少于原判1/2
  • 无期减刑后实际执行不少于13年
假释条件
  • 对象为部分有期、无期徒刑罪犯
  • 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且无再犯危险
  • 有期执行原判1/2以上;无期实际执行13年以上
不得假释
  • 累犯
  •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无期
假释考验与撤销
  • 有期考验期为剩余刑期;无期为10年
  • 应守法、服从监督、报告活动、遵守会客和迁居审批
  • 新罪、漏罪或违反监管规定,撤销假释
追诉期限
  • 最高刑不满5年:5年;5年以上不满10年:10年
  • 最高刑10年以上:15年;无期、死刑:20年
  • 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须报最高检核准
起算、不受限制与中断
  • 一般从犯罪之日起;连续或继续犯从终了日起
  • 立案或受理后逃避侦审、期限内控告而应立案不立案:不受期限限制
  • 期限内又犯罪:前罪期限从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一、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一)对象

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 实质条件

  • 1.可以减刑的情形
  •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 (2)有立功表现。
  • 2.应当减刑情形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3.程序条件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三)限度与幅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3 年。

二、假释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一)假释的条件

  • 1.对象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
  • 2.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二)不得假释情形

  • 1.累犯
  •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假释的限制

刑期执行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四)假释的考验期

  • 1.有期徒刑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限;
  • 2.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 10 年。

(五)假释考验期遵守规定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六)假释的撤销

  • 1.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
  • 2.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
  • 3.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三、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期限,超过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追诉。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时效的计算

  • 1.追诉时效的起算日
  • (1)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一般是指犯罪成立之日,但也有特殊情形。
  •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2.追溯时效的延长(不受限制)

这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包括两种情形:

  •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追溯时效的中断

这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追诉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PDF 原题 · 【无非课堂】
  • 1.(单选)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的周某在河北省某监狱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裁定周某减刑的机关是( )。
  • A.周某服刑的监狱
  • B. 河北省司法厅
  • C.该监狱所在地人民检察院
  • D.该监狱所在地人民法院
  • 2.(单选)在下列情况中,不能适用减刑的有:( )。
  • 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 B. 累犯
  • C.被单处罚金的犯罪分子
  • 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3.(单选)关于假释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 A.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 B.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算
  • C.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D.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4.(单选)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
  • A.5 年
  • B. 10 年
  • C. 15 年
  • D.20 年
  • 5.【2023年4月22日成都事业单位】(单选)下列关于刑法追诉期限的规定,正确的是()。
  • A.追诉期限从发现犯罪行为之日起计算
  • B.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开始之日起计算
  • C.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D.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发现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6.(单选)张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入狱后,张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张某的处理是( )。
  • A.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
  • B.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
  • C.可以假释
  • D.既不可能减刑,也不可能假释
CHAPTER REVIEW

第三章 刑罚论 · 章末复盘

只提炼本章已有正文、表格与导图;完整解释仍以正文为准。

六栏
核心概念
  • 刑罚体系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坦白、立功和缓刑;执行与消灭包括减刑、假释、追诉时效。
  • 刑罚适用同时关注刑种、期限、执行机关、从宽制度及法定限制。
依据: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主体与权限
  • 主刑由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机关依刑种不同分别为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监狱等。
  • 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由人民法院裁定并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督。
  • 累犯、自首、坦白、立功、缓刑分别对应再犯状态、投案供述、如实供述、协助破案和暂缓执行考察。
依据:第一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条件与例外
  • 缓刑须同时具备犯罪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
  • 减刑以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为核心;假释还要求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且无再犯危险。
  • 假释对累犯及法定严重暴力犯罪有排除;追诉时效遇立案后逃避、应立案未立案或期限内再犯等有特别规则。
依据:第三节 · 第四节
期限与数字
  • 管制3个月至2年,拘役1个月至6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至15年;数罪并罚分别有3年、1年、20年或25年上限。
  • 一般累犯为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缓刑对象为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 追诉时效按最高刑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无期徒刑假释考验期10年,减刑后无期实际执行不少于13年。
依据:第一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可以/应当/不得
  • 可以:罚金确有困难时可以延期、酌减或免除;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减刑、假释或适用缓刑。
  • 应当:累犯从重;符合特定情形的不满18周岁、孕妇、已满75周岁者应当宣告缓刑;重大立功应当减刑。
  • 不得/不适用:主刑不能附加适用;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法定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不得假释。
依据: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最易混淆的对比

以下对比均由本章现有内容归纳;不引入章外规则。

主刑与附加刑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五类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依据:第一节·主刑 · 第二节·附加刑

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一般累犯前后罪均故意,且前后刑罚达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从重;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互再犯不受时间和刑度限制;应当从重
依据:第三节·量刑

自首、坦白与立功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自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述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可以从轻、减轻;犯罪较轻可以免除
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有加重情节可以从轻;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
立功揭发查实、提供线索破案;重大立功对应重大案件或重大协助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
依据:第三节·量刑

减刑与假释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减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对象包括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改变原判刑期,实际执行有最低限度
假释执行一定刑期、确有悔改且无再犯危险;对象为部分有期和无期罪犯提前释放并进入考验期;违反规则或再犯可撤销
依据:第四节·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本章 PDF 原题答案索引
1. 刑罚种类与适用|查看答案与解析

1.B(错误);2.正确;3.B、D;4.C。死缓是死刑执行制度,不是独立主刑;不可抗拒灾祸或类似客观原因造成确实困难,罚金可延期、减少或免除;孕妇既不适用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缓。

2. 量刑制度|查看答案与解析

1.A;2.A、B、D;3.B(错误);4.C。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述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属于特殊自首;特殊累犯三类犯罪不受时间和刑度限制;一般累犯期限是五年。

3. 减刑、假释与追诉时效|查看答案与解析

1.D;2.C;3.C;4.B;5.C;6.A。减刑由人民法院裁定;罚金不属于减刑对象;不得假释须满足法定罪名及十年以上刑罚等条件;无期假释考验期十年;应立案不立案不受期限限制;绑架十二年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

04

第四章 刑法分则(常见罪名)

正文按 PDF 顺序完整保留;拓展、题目与答案索引使用独立视觉层级。

第四章刑法分则思维导图
刑法分则(常见罪名)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
  • 间谍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三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假药与食品安全犯罪
  • 信用卡诈骗罪
第四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
  • 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催收非法债务罪
  • 遗弃罪、照护人员性侵罪、拐卖与收买罪
第五节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 高空抛物罪、袭警罪
  • 考试作弊犯罪
  • 冒名顶替、招摇撞骗及国家象征、英烈名誉犯罪
第六节 侵犯财产罪
  • 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
  • 侵占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第七节 贪污贿赂罪
  •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拓展】行贿罪
第八节 渎职罪
  •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罪名、判断核心、主要区分对照表
罪名判断核心主要区分
抢劫罪对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使人不能反抗的方法取财抢夺的暴力主要作用于物
盗窃罪秘密窃取;财物脱离主人控制即既遂侵占以财物已合法处于行为人控制为前提
诈骗罪欺诈→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取得财物→财产损失须有被害人的处分行为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与挪用公款的重要区分

我国刑法典的分则将具体犯罪分为十类,每一章规定一类犯罪,其排列顺序依次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思维导图
危害国家安全罪
间谍罪
  • 参加间谍组织
  •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 上述行为须危害国家安全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对象: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 行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 去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

一、间谍罪

间谍罪即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即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思维导图
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 须危害公共安全
  • 【考点提示】与故意杀人、伤害的核心区别是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交通肇事罪
  • 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并发生重大事故,致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 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并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死亡3人以上负同等责任
  • 财产直接损失、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
  • 致1人以上重伤、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有酒毒驾、无证等法定情形
  • 逃逸致人死亡;转移隐藏遗弃致死或严重残疾分别按故意杀人或伤害
危险驾驶罪
  •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驾
  • 校车客运严重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 所有人管理人负直接责任同罚;同时构成他罪从一重
妨害安全驾驶罪
  • 行驶中公共交通工具上暴力、抢控驾驶装置,干扰行驶并危及公共安全
  • 驾驶人擅离职守互殴或殴打他人并危及公共安全同罚;构成他罪从一重
破坏交通工具罪
  •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 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破坏交通设施罪
  •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
  • 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毁坏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定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 常见情形

下列情形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常见情形):

  •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 2.在多人通行的场所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
  •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 4.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形下,下令多人下井采煤。
  • 5.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
  • 6.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例如,故意传播非典病原体。
  • 7.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8.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
  • 9.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

考法一:区分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核心判断在于是是否危及公共安全)例1:甲想杀乙,往乙的饭菜里投放危险的化学品毒药,甲构成故意杀入还是投放危险物质?例2:甲想杀乙,往乙家旁边的水井里投放危险的化学品毒药,全村人都有可能会喝这口井水,此时甲构成故意杀人还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交通肇事罪

(一)定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 定罪情形

  •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2.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5)严重超载驾驶的;
  •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其他情形

  • 1.“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 3.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4.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三、危险驾驶罪

(一)定罪情形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特别规定

  • 1.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 3 项、第 4 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2.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妨害安全驾驶罪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PDF 原题 · 【无非课堂】
  • 1.(单选)甲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乙驾车紧跟其后并拼命鸣喇叭示意要超车,乙将要超车时,甲心中不悦,便对同车的丙说,“我要吓一吓他,看他还敢这样野蛮超车”,于是将车往左边一别,乙急打方向盘躲闪,撞上路基,造成车内乘员一死一伤。甲的行为( )。
  • A.构成故意杀人罪
  • B.构成交通肇事罪
  • C.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 D.构成故意伤害罪
  • 2.【2022年6月18日四川省属事业单位】(单选)钟某晚上驾车经过十字路口闯红灯将人行道上的冯某撞成重伤。为销毁罪证,钟某将冯某等至偏僻处丢弃,致使冯某天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对钟某的行为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罚
  • B.接照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
  • C.按照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 D.按照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3(单选)下列行为中,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是( )。
  • A.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B.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 C.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 D.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4.四川真题(单选)夏某将正在使用的河道中放置航标灯的小船偷偷拖回家作他用。

所幸航标灯灭失的情况被及时发现,避免了过往船只出现重大事故。夏某的行为应定性为( )。A 盗窃罪 B 破坏交通设施罪C 破坏交通工具罪 D 不构成犯罪

第三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市场经济秩序罪思维导图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不合格冒充合格
  • 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 生产销售假药;药品使用单位人员明知假药而提供
  • 假药包括成份不符、冒充、变质、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范围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食品
  •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险犯
有毒、有害食品罪
  • 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明知而销售:行为犯
信用卡诈骗罪
  • 数额较大
  • 使用伪造、虚假身份骗领、作废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
  • 恶意透支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考点提示【分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或者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该法第9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假药定义

  • (1)第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 (2)第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 (3)第三,变质的药品;
  • (4)第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危险犯)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行为犯)

五、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 4.恶意透支的。

第四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思维导图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非法拘禁等暴力致死、暴力胁迫自杀、欺骗相约自杀等按讲义规则评价
故意伤害罪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考点提示】杀人对死亡故意;伤害致死对伤害故意、死亡过失;过失致死无伤害故意
强奸罪
  •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以强奸论并从重
  • 对男性强行性行为按讲义区分强制猥亵与强奸未遂
绑架罪
  • 勒索财物而绑架或绑架作人质
  • 向被绑架人本人索财按抢劫;为出卖偷盗婴幼儿按绑架
  • 已满14不满16周岁绑架不负刑责,绑架并杀人按故意杀人
非法拘禁与催收非法债务
  • 非法剥夺自由;殴打侮辱从重;索债扣押拘禁按非法拘禁
  • 催收高利贷等非法债务,暴力胁迫、限制自由侵入住宅或恐吓跟踪骚扰,情节严重
遗弃与照护人员性侵
  • 对无独立生活能力者负扶养义务而拒绝,情节恶劣;与杀人区别看生还可能性
  • 特殊照护职责人员与已满14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同时构成强奸从一重
拐卖与收买
  •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
  • 收买后对儿童无虐待且不阻碍解救,可以从轻
  • 按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返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一、故意杀人罪

(一)法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其他情形

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关于自杀

  • ①以暴力、威胁方法逼迫他人自杀或者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而本人不自杀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②诱骗、帮助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人自杀的,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例1:甲男和乙女相约7月7日一起自杀,但7月3日甲男其实不想死了,于是隐瞒不想死的事实和乙赴约,两人约好一起跳崖,乙跳了但甲没有跳。问甲男是否构的成犯罪?例2:甲男和乙女相约7月7日烧炭自杀,结果当日刚烧完碳,乙女由于体弱率先死亡,甲男贝其死状惊恐万分,于是拼尽最后一丝力气夺门而出获救,问甲男是否沟成犯罪?

二、故意伤害罪

(一)法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其他情形

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考点提示【考点提示】比较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主观目的是杀人,客观上造成死亡结果(对死亡结果是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观上有伤害故意,客观上造成死亡(对死亡结果是过失)过失致人死亡: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造成死亡(对死亡结果是过失)

五、强奸罪

(一)法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二)强奸男性问题

  • 1.明知对方是男性而予以强行性行为的,不以强奸论处,可定强制猥亵罪
  • 2.不知对方是男性,而予以强行性行为的,原则以强奸未遂论处。

六、绑架罪

(一)法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绑架罪的认定

  • 1.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不是第三人)索取财物,则不构成本罪,而应认定为抢劫罪。
  • 2.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绑架罪。
  • 3.陷阱提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实施绑架并杀害人质,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七、非法拘禁罪

(一)法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二)特殊认定

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规定处罚

六、催收非法债务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 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七、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判断核心:生还的可能性

八、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补充:加重情形

  •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故意用金钱或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节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思维导图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高空抛物罪
  • 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一重
袭警罪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驾车撞击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适用更高刑档
考试作弊三个犯罪
  • 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帮助同罚
  • 为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
  • 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考试
冒名顶替罪
  • 盗用冒用身份取得高等学历入学、公务员录用或就业安置待遇
  • 组织指使从重;国家工作人员同时构成他罪数罪并罚
招摇撞骗罪
  •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 冒充人民警察从重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 公共场合以法定方式故意侮辱国旗国徽
  • 篡改、歪曲贬损奏唱国歌等须情节严重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 侮辱诽谤等侵害英烈名誉荣誉并损害公共利益
  • 须情节严重

一、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袭警罪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考试作弊的三个犯罪

  • 1.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以及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 2.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
  • 3.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四、冒名顶替罪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六、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至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PDF 原题 · 【2022届四川紧缺选调真题单选】下列行为中,不构成冒名顶替罪的是( )。
  • A.甲冒用同学身份,顶替同学进入高校读书学习
  • B.乙盗用同事身份,顶替同事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
  • C.丙盗用战友身份,顶替战友取得军人复员就业安置待遇
  • D.丁冒用同学身份,顶替同学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六节 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思维导图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
  • 暴力、胁迫或其他使人不知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取财
  • 八类加重:入户、公共交通、金融机构、多次或数额巨大、重伤死亡、冒充军警、持枪、特定物资
  • 转化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后为窝赃、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暴力或威胁
抢夺罪
  •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抢夺,本质是对物暴力
  • 飞车强夺致人轻伤以上、逼挤撞击取财等按抢劫
  • 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论
盗窃罪
  • 数额较大或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
  • 多次:二年内3次以上;扒窃: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盗随身财物
  • 财物脱离主人控制即既遂
侵占罪
  • 代为保管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
  • 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诈骗罪
  • 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财物
  • 欺诈→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取得财产→财产损失
敲诈勒索罪
  • 非法占有目的,以威胁要挟强索,数额较大或多次
  • 【考点提示】抢劫以当场暴力迫使当场交付;敲诈可用将来暴力、毁财毁誉,财物可事后交付

一、抢劫罪

(一)法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行为方式

  • 1.暴力,暴力的程度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 2.胁迫,以暴力相胁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足以使对方不敢反抗。
  • 3.其他方式,本质上使对方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常见行为包括:昏醉抢劫。

(三)加重情形

  • 1.入户抢劫的;
  •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 6.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 7.持枪抢劫的;
  •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四)转化型抢劫罪

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抢夺罪

(一)法条

抢夺罪,是指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二) 行为方式

  • 1.抢夺罪的本质是对物实施暴力。
  • 2.飞车抢夺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 (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 (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 3.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三、盗窃罪

(一)法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行为方式

  • 1.“多次窃取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 2.“入户盗窃 ”,是指非法进入他人户内盗窃。
  • 3.“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 4.“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三)既遂标准和常见情形

  • 1.既遂标准:财物脱离主人控制。
  • 2.主要情形:调虎离山;调包。

四、侵占罪

(一)法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行为方式

  • 1.保管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
  • 2.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拒不交出
PDF 原题 · (单选)甲酒后搭乘"黑出租"回家,中途下车"方便"。司机乙见甲留在车上的包很值钱,趁

甲下车时开车离开。该包价值5000元,内有人民币1000元。乙的行为构成( )。

  • A.抢夺罪
  • B.抢劫罪
  • C.侵占罪
  • D.盗窃罪

五、诈骗罪

(一)法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行为方式

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六、敲诈勒索罪

(一)法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行为方式

  • 1.行为方式: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 2.与抢劫的区别:最本质的区别——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
  • (1)抢劫罪是被害人迫于当场实施的暴力,被迫当场交出财物;
  • (2)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迫于将要实施的暴力、毁坏财物或者名誉等造成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于当场或者事后交出财物或者出让其他财产权利。
PDF 原题 · 【无非课堂】
  • 1.【2022年四川定向】(单选)孙某将安眠药放到饮料中让受害人乔某喝下,孙某趁乔某昏睡时拿走其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手机。孙某的行为构成(( )。
  • A.抢夺罪
  • B.盗窃罪
  • C.诈骗罪
  • D.抢劫罪
  • 2.(单选)甲乙二人驾驶摩托车夺取吴某挎包, 因车速过快将吴某带倒。致其重伤,

甲乙的行为( )。

  • A.抢夺罪
  • B.故意伤害罪
  • C.抢劫罪
  • D.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 3.(单选)祖母生日临近,李某特意到某店购买价值12000元的翡翠手镯作为礼物,付

完款后,李某叫店员张某对礼品进行包装,张某趁李某打电话没留意的时候,用事先准备好的款式相同的玻璃仿玉手镯(成本为50元)替换了李某购买的翡翠镯子。张某的行为构成( )。

  • A.抢夺罪
  • B.盗窃罪
  • C.抢劫罪
  • D.贪污罪
  • 4.(单选)下列不属于抢劫罪加重情节的是( )。
  • A.入户抢劫
  • 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 C. 冒充军人抢劫
  • D.持凶器抢劫

第七节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思维导图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核心为从事公务;非法占有即不还
  • 应交公礼物不交、数额较大,按贪污
挪用公款罪
  •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 挪用特定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从重
受贿罪
  •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
  • 谋利达到承诺、实施、实现之一即可;财物含财产性利益
  • 经济往来违规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以受贿论
【拓展】行贿罪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 被勒索给付而未获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 差额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来源

一、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拓展【法条引述·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1)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 ①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③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 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
  • (2)认定基础:国家工作人员的核心是“从事公务”,即关系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并具有裁量性、判断性、决定性的事务。单纯的机械性、体力性活动不是公务。
  •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特征:
  • ①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 ②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

a.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b.依法执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c.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d.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以及由此形成的有利条件。纯粹的因为职位带来的地形和环境的熟悉不能叫做利用职务之便。

(三)非法占有

“还”和“不还”,区别于挪用公款罪。以下为常见非法占有情形

(四)公共财物

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 1.国有财产;
  •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

(一)法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区分——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三、受贿罪

(一)法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行为方式

  • (1)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实施、实现三者之一即可。
  • (2)财物:货币、物品、财产性利益。

拓展: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PDF 原题 · 【无非课堂】

1(单选)王某是房管局的一名工作人员,房地产企业甲公司为了在办事时受到关照,公司经理谢某通过不同的途径送给王某名贵玉石4件、人民币现金3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王某的行为构成了( )。

  • A.职务侵占罪
  • B.渎职罪
  • C.受贿罪
  • D.贪污罪
  • 2.【2023 届紧缺选调真题单选】甲系某国有银行支行行长。2019 年 6 月,甲由于买房缺少资金,便指使本单位财务人员取出公款 50 万元存放于自己的办公室保险柜内。但由于其他原因,甲最终没有买房,于是在 2020 年 1 月将 50 万元退还原单位,后案发。甲的行为( )。
  • A.属于挪用公款罪未遂
  • B.属于挪用公款罪中止
  • C.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
  • D.不构成犯罪3(单选)王某系某国土局的局长,利用职务便利动用单位 50 万资金用于炒股,后采取销毁有关账目的方式,使所挪用的 50 万公款在单位财务账目上无法体现,且并未归还。王某的行为构成( )。
  • A.挪用公款罪
  • B.职务侵占罪
  • C.贪污罪
  • D.挪用资金罪4(单选)张某是某服装公司的法人代表,与担任出纳职务的妹夫合谋将 100 万元公司资金挪用到股市炒股。张某的行为构成( )。
  • A.挪用公款罪
  • B.挪用资金罪
  • C.职务侵占罪
  • D.贪污罪5(单选)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 )追究刑事责任。
  • A.侵占罪
  • B. 受贿罪
  • C.贪污罪
  • D.职务侵占罪6(单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的成立条件之一必须是谋取( )。
  • A.正当利益
  • B.不正当利益
  • C.个人利益
  • D.私人利益

第八节 渎职罪

渎职罪思维导图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故意)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权限程序,非法行使或超越职权
  • 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
玩忽职守罪(过失)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职
  • 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
徇私枉法罪
  •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徇情
  • 明知无罪而追诉、明知有罪而包庇,或刑事审判故意枉法裁判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民事行政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法律作枉法裁判
  • 须情节严重
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须情节严重;特别严重适用更高刑档
  •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前款酌情处罚

一、滥用职权罪(故意)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玩忽职守罪(过失)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四、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

五、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CHAPTER REVIEW

第四章 刑法分则(常见罪名) · 章末复盘

只提炼本章已有正文、表格与导图;完整解释仍以正文为准。

六栏
核心概念
  • 本章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市场经济秩序、人身与民主权利、社会管理秩序、财产、贪污贿赂、渎职八类罪名展开。
  • 罪名判断以主体、主观目的、行为方式、对象、结果和法定情节为核心。
  • 同类罪名区分重点集中在暴力对象、非法占有目的、职务便利、公共安全危险及故意与过失。
依据:第一节—第八节
主体与权限
  • 主体既包括一般自然人,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特殊照护职责人员等身份主体。
  • 部分罪名要求单位主体或国家工作人员主体;主体身份会影响罪名成立、加重情节或数罪并罚。
  • 本章的“权限”主要体现为职务便利、职务职责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非行政机关授权。
依据:第四节、七节、八节 · 第七节·贪污贿赂罪 · 第八节·渎职罪
条件与例外
  • 财产罪重点看非法占有目的、行为方式及财物是否已经脱离原控制;公共安全罪重点看是否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
  • 贪污、挪用、受贿等职务犯罪重点看职务便利、公共财物、谋利与收受财物之间的关系。
  • 交通肇事、玩忽职守等过失犯罪只有在刑法明文规定并达到法定结果或情节时成立;部分罪名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时依讲义从一重或数罪并罚。
依据:第二节 · 第六节 · 第七节 · 第八节
期限与数字
  • 本章分为八节;具体罪名的数额、次数、人数、伤害结果和刑档门槛须回看对应罪名条目。
  • 盗窃罪的“多次”在讲义中列为二年内三次以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列有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门槛。
  • 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绑架、考试作弊等罪名均有专门的年龄、人数、结果或情节限制,不能只凭罪名名称判断。
依据: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六节
可以/应当/不得
  • 可以:部分罪名在从轻、减轻、免除、从一重或适用特别规则上留有法定空间,须按具体罪名条目判断。
  • 应当:达到法定构成要件、结果或身份条件时依分则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特殊身份人员的法定责任不能省略。
  • 不得/不构成:没有相应主观目的、主体身份、法定结果或法定情节时,不得仅凭相似行为直接套用罪名。
依据:第一节—第八节
最易混淆的对比

以下对比均由本章现有内容归纳;不引入章外规则。

抢劫、抢夺与盗窃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抢劫对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使人不能反抗的方法取财以抢劫的行为方式和法定加重情形评价
抢夺暴力主要作用于物;达到数额较大或多次等条件携带凶器抢夺等情形按讲义以抢劫论
盗窃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等财物脱离主人控制即达到讲义所列既遂标准
依据:第六节·侵犯财产罪

贪污、挪用公款与受贿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贪污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核心看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归个人使用,并符合非法活动、营利或超过期限未还等情形核心看挪用使用目的及期限
受贿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承诺、实施或实现谋利之一即可进入讲义评价
依据:第七节·贪污贿赂罪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与过失致死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故意杀人对死亡结果具有故意,核心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按故意杀人罪评价
故意伤害致死对伤害有故意,对死亡通常为过失按故意伤害罪及结果评价
过失致死造成死亡但没有伤害故意只有刑法规定并达到构成条件时负刑责
依据:第四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对照表
制度关键分界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滥用职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权限、程序,非法行使或超越职权主观上对应故意,且造成重大损失等法定结果
玩忽职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主观上对应过失,且造成重大损失等法定结果
依据:第八节·渎职罪
本章 PDF 原题答案索引
1. 公共安全罪题组|查看答案与解析

1.B;2.A;3.B;4.B。故意别车但对伤亡持过失心态,按交通肇事判断;肇事后转移遗弃伤者并致死,以故意杀人论;吸毒驾驶未被危险驾驶罪直接列举;破坏正在使用的航标灯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2. 冒名顶替罪|查看答案与解析

D。该罪列举的是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和就业安置待遇;代替参加法考属于考试作弊类犯罪的评价范围。

3. 侵犯财产罪题组|查看答案与解析

安眠药题D;飞车夺包致重伤题C;调包题B;抢劫加重情形题D;黑出租包案D。使人不能反抗后取财属抢劫;暴力飞车夺财致重伤按抢劫;调包与临时离车后秘密取得财物均按盗窃;法定加重情形是持枪,不是一般持凶器。

4. 贪污贿赂罪题组|查看答案与解析

1.C;2.C;3.C;4.B;5.C;6.B。分别对应受贿、挪用公款既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贪污、非国有公司人员挪用资金、应交公礼物不交构成贪污,以及行贿须谋取不正当利益。

5. 相约自杀案例|查看答案与解析

是否成立犯罪须依行为人的欺骗、强制、帮助程度以及对死亡结果的主观态度判断;PDF 明确:欺骗他人相约自杀而本人不自杀,按故意杀人;真实相约后因害怕而逃生,应结合是否具有杀人故意判断。

内容权威来源:根目录《法律讲义汇总版本(有页码)》刑法部分。原题答案与解析均回扣本页对应 PDF 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