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刑事管辖原则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属地 | 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行为地或结果地有一项即可 | 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
| 属人 | 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 最高刑三年以下可以不追;国家工作人员、军人一律追究 |
| 保护 | 外国人在境外侵害我国国家或公民,且满足双重刑罚条件 | 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管 |
| 普遍 | 国际条约规定的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犯罪 | 依条约与我国刑法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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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原则 | 核心要求 | 易错点 |
|---|---|---|
| 罪刑法定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 | 禁止类推解释;允许不超出可能含义的扩大解释 |
| 平等适用刑法 |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允许特权 | 允许针对弱势群体作合理差别保护 |
| 罪责刑相适应 | 刑罚轻重与罪行、刑事责任相适应 | 轻罪轻刑、重罪重刑;一般故意重于过失 |
刑法是指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扩大解释:是指对法律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其字面含义,但该含义处于该用语的可能含义范围内。类推解释: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推导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盗窃金融机构——自动提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是扩大还是类推解释
《刑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第五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注意:一般只需判断我国刑法能否去管即可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以上两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比如海盗、贩毒、贩奴、劫持航空器、恐怖主义。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明确公布时效;自然失效。
原则上用旧法,除非新法判得更轻,则用新法。注意:对于已经做出判决的刑事案件,不适用溯及力,即只适用于未决犯。
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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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对比均由本章现有内容归纳;不引入章外规则。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属地 | 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行为地或结果地有一项即可 | 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
| 属人 | 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 最高刑三年以下可以不追;国家工作人员、军人一律追究 |
| 保护 | 外国人在境外侵害我国国家或公民,且满足双重刑罚条件 | 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管 |
| 普遍 | 国际条约规定的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犯罪 | 依条约与我国刑法追究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旧法 | 行为时已经生效的旧法是原则适用规则 | 原则上用旧法 |
| 新法较轻 | 新法对行为人处罚较轻时例外适用 | 可以适用新法 |
| 已判案件 | 案件已经作出判决,不再进入本章溯及力判断 | 不适用溯及力 |
C。扩大解释并非一律禁止;禁止的是超出用语可能含义的类推解释。
①平等适用刑法原则;②罪刑法定原则。特殊保护是合理差别,禁止类推是罪刑法定的要求。
1.错误;2.B;3.D;4.A。未成年人特殊量刑不是平等原则的突破;成都境内犯罪适用属地;平等发生在适用刑法环节;中国航空器属于我国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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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龄阶段 | 刑事责任规则 |
|---|---|
| 未满12周岁 | 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
| 已满12不满14周岁 | 特定严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情形,经最高检核准追诉 |
| 已满14不满16周岁 | 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负刑责 |
| 已满16周岁 | 犯罪应负刑责;不满18周岁犯罪应从轻或减轻 |
| 已满75周岁 | 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过失犯罪应从轻或减轻 |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刑事违法性或者称刑法的禁止性,即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并不是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要受刑事处罚,只有当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时,才成立犯罪。”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缺一不可)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 年龄阶段 | 刑事责任 |
|---|---|
| 未满12周岁 | 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
| 已满12不满14周岁 | 特定严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情形,经最高检核准追诉 |
| 已满14不满16周岁 |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
| 已满16周岁 | 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
| 不满18周岁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已满75周岁 | 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 |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明文有规定的犯罪。注意:单位犯罪是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本身的犯罪,不是各个成员个人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与成员个人的共同犯罪。
公司,不属于单位犯罪。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主要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无非拓展: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妻子。为了防止儿子丙回家吃饭中毒,甲特意去学校门口接内,不料丙早已回家,甲匆忙回到家中,发现乙、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乙的死亡是( ),对丙的死亡是( )。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无力排除或防止结果发生。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客体(必备要素) 抽象(社会关系)对象(选择要素) 具体(侵害行为所指向的人、物或信息)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
危害行为专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而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险状态。
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注意常考题型:某一行为和某一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十一)》,13周岁的王某贩卖毒品,应当负刑事责任。 ( )
犯罪排除事由是指刑法上的正当行为,正当行为是指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实际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包括违法与犯罪。例:甲逛商场,因长相猥琐、走路神色不定,被保安以为是小偷,于是上前扑倒甲致其轻伤,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不存在。——假想防卫
一者对于安装防卫装置:看性质,私设电网不构成正当防卫,屋内的适当防盗装置可以二者对于人身财产类犯罪虽然已既遂,但还是可以防卫三者对于持续性的犯罪,状态持续则全程均可以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有对象限制,但是没有主体限制,也就是说见义勇为也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限度:即使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生命和重大重伤不能承诺放弃,且承诺要有主体资格(例如:14 岁的性同意年龄)
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故也叫犯罪既遂。常见犯罪的构成要件既遂标准罪名 既遂标准盗窃罪 主人失去财物控制抢劫罪 造成对方轻伤以上或者取得财物绑架罪 以不法目的实际控制住了被害人故意杀人罪 被害人死亡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着手即为对一个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共谋行为。
常见情形为利用他人不知情。
即共同犯罪分为两种,一种是犯罪集团中组织领导者,一种是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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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直接故意 | 明知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结果发生 | 归入犯罪故意;本章未另列一般处罚幅度 |
| 间接故意 | 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并且有意放任 | 归入犯罪故意;本章未另列一般处罚幅度 |
| 疏忽大意的过失 | 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 过失犯罪只有法律有规定时才负刑责 |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 过失犯罪只有法律有规定时才负刑责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正当防卫 | 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人;防卫须有意识并在必要合理限度内 | 一般不负刑责;明显超限应负刑责但应减轻或免除;特殊防卫不属防卫过当 |
| 紧急避险 | 面对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损害小于避免的损害 | 一般不负刑责;超限应负刑责但应减轻或免除;特定职务、业务责任人不适用 |
讲义“狗咬人”辨析:主人唆使有主犬咬人,反击犬属正当防卫;犬自发咬人或无主野狗咬人,反击犬属紧急避险。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既遂 | 已经具备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既遂标准随罪名而变 | 按完成形态评价 |
| 预备 |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准备阶段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 |
| 未遂 | 已经着手实行,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 |
| 中止 | 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且在完成以前 | 无损害应当免除;有损害应当减轻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单位犯罪 | 单位作为犯罪主体;须有单位意志、利益、正规单位及刑法明文规定 | 一般双罚制;特别规定可单罚;不是单位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
| 共同犯罪 | 二人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有共同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 | 按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作用分别处罚 |
| 排除共同犯罪 | 同时犯无意思联络;间接正犯利用不知情者;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 | 分别评价;事前有通谋的事后帮助成立共同犯罪 |
单选D;多选A、B。单位可以故意或过失犯罪;单位本身与责任人员不是共同犯罪;单位不知情且所得归个人的,不成立单位犯罪。
投毒题选B:对妻子是直接故意,对儿子已预见风险但轻信接回即可避免,属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作为义务来源题选B、C、D;不作为案例题选B、C、D。
1.错误;2.正确;3.B、C、D;4.正确;5.错误。分别回扣责任年龄、单位意志与利益、犯罪社会危害性和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规则。
1.A;2.C;3.C。普通盗窃不是无限防卫所列严重暴力犯罪;防卫可以保护国家、公共、本人或他人利益;应绝症好友请求驾车撞死仍属违法。
1.C;2.B;3.B。盗窃既遂后返还不倒退为中止;投毒因对象错误未得逞属未遂;已经可以砸车却因妻子劝阻后主动放弃,属能而不欲的犯罪中止。
1.B;2.C;3.B。事前无通谋的先后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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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刑 | 核心期限与执行 | 记忆点 |
|---|---|---|
| 管制 |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3年;社区矫正 | 不关押、羁押一日折抵二日 |
| 拘役 |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1年;公安机关执行 | 每月可回家1—2天 |
| 有期徒刑 |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20年或25年 | 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
| 无期徒刑 | 剥夺终身自由;先行羁押不折抵 | 有劳动能力者参加劳动改造 |
| 死刑 | 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者;有法定对象限制 | 立即执行或缓期二年执行 |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5 种。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应当指判决生效之日。所谓羁押,是指在判决以前对犯罪分子的暂时关押,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
不关押、遵规定、社区矫、禁止令同工酬、 323 、一抵二、执行算。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拘役考点:短自由、公安关、每月回、一两天;可报酬、 161 、执行算,一抵一
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日折抵刑期 1 日。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不适用死刑,即使是被人工流产的,亦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 4 项权利: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刑罚 执行机关管制 社区矫正拘役 公安机关主刑有期、无期、死缓(非主 监狱(剩余刑期 3 个月以下的,看守刑) 所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法院罚金、没收财产 法院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公安机关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形。(即特殊累犯无刑度限制和时间限制)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又叫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的行为。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1(单选)甲因盗窃被公安机关逮捕。在审讯期间,甲主动交代出曾实施过抢劫犯罪。甲交代抢劫犯罪的行为属于( )。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刑期执行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期限,超过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追诉。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包括两种情形:
这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追诉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只提炼本章已有正文、表格与导图;完整解释仍以正文为准。
以下对比均由本章现有内容归纳;不引入章外规则。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主刑 | 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五类 |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
| 附加刑 |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 | 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一般累犯 | 前后罪均故意,且前后刑罚达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 | 应当从重;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
| 特殊累犯 |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互再犯 | 不受时间和刑度限制;应当从重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自首 |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述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 可以从轻、减轻;犯罪较轻可以免除 |
| 坦白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有加重情节 | 可以从轻;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 |
| 立功 | 揭发查实、提供线索破案;重大立功对应重大案件或重大协助 | 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减刑 | 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对象包括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 改变原判刑期,实际执行有最低限度 |
| 假释 | 执行一定刑期、确有悔改且无再犯危险;对象为部分有期和无期罪犯 | 提前释放并进入考验期;违反规则或再犯可撤销 |
1.B(错误);2.正确;3.B、D;4.C。死缓是死刑执行制度,不是独立主刑;不可抗拒灾祸或类似客观原因造成确实困难,罚金可延期、减少或免除;孕妇既不适用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缓。
1.A;2.A、B、D;3.B(错误);4.C。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述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属于特殊自首;特殊累犯三类犯罪不受时间和刑度限制;一般累犯期限是五年。
1.D;2.C;3.C;4.B;5.C;6.A。减刑由人民法院裁定;罚金不属于减刑对象;不得假释须满足法定罪名及十年以上刑罚等条件;无期假释考验期十年;应立案不立案不受期限限制;绑架十二年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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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 判断核心 | 主要区分 |
|---|---|---|
| 抢劫罪 | 对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使人不能反抗的方法取财 | 抢夺的暴力主要作用于物 |
| 盗窃罪 | 秘密窃取;财物脱离主人控制即既遂 | 侵占以财物已合法处于行为人控制为前提 |
| 诈骗罪 | 欺诈→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取得财物→财产损失 | 须有被害人的处分行为 |
| 贪污罪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与挪用公款的重要区分 |
我国刑法典的分则将具体犯罪分为十类,每一章规定一类犯罪,其排列顺序依次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间谍罪即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即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下列情形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常见情形):
考法一:区分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核心判断在于是是否危及公共安全)例1:甲想杀乙,往乙的饭菜里投放危险的化学品毒药,甲构成故意杀入还是投放危险物质?例2:甲想杀乙,往乙家旁边的水井里投放危险的化学品毒药,全村人都有可能会喝这口井水,此时甲构成故意杀人还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幸航标灯灭失的情况被及时发现,避免了过往船只出现重大事故。夏某的行为应定性为( )。A 盗窃罪 B 破坏交通设施罪C 破坏交通工具罪 D 不构成犯罪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或者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该法第9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假药定义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危险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行为犯)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故意杀人:主观目的是杀人,客观上造成死亡结果(对死亡结果是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观上有伤害故意,客观上造成死亡(对死亡结果是过失)过失致人死亡: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造成死亡(对死亡结果是过失)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判断核心:生还的可能性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补充:加重情形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故意用金钱或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至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罪,是指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下车时开车离开。该包价值5000元,内有人民币1000元。乙的行为构成(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甲乙的行为( )。
完款后,李某叫店员张某对礼品进行包装,张某趁李某打电话没留意的时候,用事先准备好的款式相同的玻璃仿玉手镯(成本为50元)替换了李某购买的翡翠镯子。张某的行为构成(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a.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b.依法执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c.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d.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以及由此形成的有利条件。纯粹的因为职位带来的地形和环境的熟悉不能叫做利用职务之便。
“还”和“不还”,区别于挪用公款罪。以下为常见非法占有情形
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拓展: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1(单选)王某是房管局的一名工作人员,房地产企业甲公司为了在办事时受到关照,公司经理谢某通过不同的途径送给王某名贵玉石4件、人民币现金3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王某的行为构成了( )。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只提炼本章已有正文、表格与导图;完整解释仍以正文为准。
以下对比均由本章现有内容归纳;不引入章外规则。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抢劫 | 对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使人不能反抗的方法取财 | 以抢劫的行为方式和法定加重情形评价 |
| 抢夺 | 暴力主要作用于物;达到数额较大或多次等条件 | 携带凶器抢夺等情形按讲义以抢劫论 |
| 盗窃 | 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等 | 财物脱离主人控制即达到讲义所列既遂标准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贪污 | 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核心看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 挪用公款 | 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归个人使用,并符合非法活动、营利或超过期限未还等情形 | 核心看挪用使用目的及期限 |
| 受贿 |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 | 承诺、实施或实现谋利之一即可进入讲义评价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故意杀人 | 对死亡结果具有故意,核心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按故意杀人罪评价 |
| 故意伤害致死 | 对伤害有故意,对死亡通常为过失 | 按故意伤害罪及结果评价 |
| 过失致死 | 造成死亡但没有伤害故意 | 只有刑法规定并达到构成条件时负刑责 |
| 制度 | 关键分界 | 法律后果(本章明确部分) |
|---|---|---|
| 滥用职权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权限、程序,非法行使或超越职权 | 主观上对应故意,且造成重大损失等法定结果 |
| 玩忽职守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 | 主观上对应过失,且造成重大损失等法定结果 |
1.B;2.A;3.B;4.B。故意别车但对伤亡持过失心态,按交通肇事判断;肇事后转移遗弃伤者并致死,以故意杀人论;吸毒驾驶未被危险驾驶罪直接列举;破坏正在使用的航标灯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D。该罪列举的是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和就业安置待遇;代替参加法考属于考试作弊类犯罪的评价范围。
安眠药题D;飞车夺包致重伤题C;调包题B;抢劫加重情形题D;黑出租包案D。使人不能反抗后取财属抢劫;暴力飞车夺财致重伤按抢劫;调包与临时离车后秘密取得财物均按盗窃;法定加重情形是持枪,不是一般持凶器。
1.C;2.C;3.C;4.B;5.C;6.B。分别对应受贿、挪用公款既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贪污、非国有公司人员挪用资金、应交公礼物不交构成贪污,以及行贿须谋取不正当利益。
是否成立犯罪须依行为人的欺骗、强制、帮助程度以及对死亡结果的主观态度判断;PDF 明确:欺骗他人相约自杀而本人不自杀,按故意杀人;真实相约后因害怕而逃生,应结合是否具有杀人故意判断。